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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寧”說法
關注法治熱點,回應群眾關切。長寧區司法局和長寧區融媒體中心共同推出的“與‘寧’說法”欄目繼續與您相約。日常出行中,“開門殺”事故并不鮮見。此類事故容易造成嚴重后果,輕則致傷、重則致命。長寧律師表示,即將施行的新規,將有效破解責任認定模糊、保險公司拒賠等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將于6月30日正式施行,針對交通事故賠償問題從責任主體、責任認定、賠償計算、程序規定等方面作出規定。
上海嚴嫣律師事務所主任嚴嫣介紹,機動車駕乘人員停車后,不注意觀察后方路況便貿然開門,極易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碰撞的“開門殺”。律師強調,“開門殺”本質是多方過錯疊加導致的共同侵權,新規從法律層面厘清了責任邊界,徹底打破保險公司“僅賠司機”的抗辯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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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董某某駕駛機動車行駛至某路段停車,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下車時駕駛人未提醒注意車外情況,車門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的潘某某發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受傷、車輛受損。
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董某某、杜某某負同等責任,潘某某無責任。案涉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潘某某訴至法院,請求董某某、杜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某保險公司辯稱,商業三者險應僅就駕駛人承擔的責任(即50%責任)予以賠償。
法院審理后判決:駕駛人董某某對車輛行駛和停車地點的選取具有實際控制力,其未在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前盡到提醒義務,乘車人杜某某開車門時未謹慎注意,二者行為相結合共同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構成共同侵權。
雖然公安交管部門對駕駛人及乘車人的責任予以分別認定,但對于受害人潘某某而言,駕駛人及乘車人均為機動車一方的組成人員,系一個整體。對于該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以及商業三者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僅賠償駕駛人責任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對于超出保險賠償范圍的損失,由杜某某與董某某連帶賠償。結合潘某某提交的損失證據,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潘某某32萬余元;超出保險范圍的損失,由杜某某、董某某連帶賠償。
律師表示,駕駛人作為車輛控制者,有安全停車、提醒乘客觀察的義務,未盡義務即擔責;乘客開門前必須觀察路況,貿然開門是直接侵權行為,需承擔責任;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一方責任”整體賠付,不得以乘客非被保險人拒賠。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強化受害人保護,明確乘客開門致損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受害人有權直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無需糾結駕乘人員內部責任劃分,大幅降低維權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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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提醒
開門非小事,司機不提醒、乘客不觀察,均是違法過錯行為。新規實施后,駕乘人員切勿心存僥幸,安全開門是不可推卸的法定義務。
法律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條 機動車乘車人開車門致他人損害,被侵權人一并起訴乘車人、駕駛人以及承保該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第三者責任商業保險(以下簡稱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主張乘車人責任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并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關于交通事故責任承擔主體賠償順序的規定,請求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人以乘車人不屬于被保險人或者其允許的駕駛人為由抗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賠償后不足的,由乘車人、駕駛人依據民法典第七編侵權責任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承保交強險的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向乘車人追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損害是因乘車人故意造成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第四款 車輛停穩前不得開車門和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來 源|上海長寧
校 核|楊 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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