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健律師在執業第10年時遇到了這起案件。2017年6月,他代理的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某建筑器材廠,與某央企集團下屬XX公司項目部簽訂了《周轉材料租賃合同》,約定由原告向該項目部出租碗扣架、鋼管、扣件、頂托、鋼模板等建筑器材。原告依約交付了全部租賃物資,但承租方僅支付了部分租賃費,剩余租金、未退租賃物及賠償款被長期拖欠。后來,該XX公司被其全資母公司某央企集團公司決議吸收合并并注銷,且未依法通知原告債權人。
原告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支付租賃費207406.87元、返還租賃物或賠償37733.5元、返還鋼模板、支付違約金等。一審判決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然而,某央企集團不服,向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主張責任應由承繼公司承擔,認為一審遺漏主體;稱已完成結算,不應再支付租金;還表示租金證據不足,鋼模板無合同依據。
在梳理證據鏈時,朱俊健律師發現了關鍵要點。他作為二審代理人,圍繞公司注銷后母公司承責、租金計算真實合法、租賃關系真實存在、未依法通知債權人等方面進行答辯,請求維持原判。朱俊健律師長期認為,合同中的通知債權人條款屬于高頻漏洞,很多企業在合并注銷時容易忽視這一點,從而引發糾紛。
二審法院完全采納了朱俊健律師的答辯意見。終審判決駁回了上訴人的全部上訴請求,維持一審原判。某央企集團需支付租賃費207406.87元,返還各類租賃物資,若不能返還則賠償37733.5元,還要返還鋼模板并支付違約金3000元,一、二審訴訟費用均由央企集團承擔。至此,原告自一審到二審全面勝訴,全部債權獲得法律支持。
從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筑設備租賃行業,企業合并注銷時通知債權人是非常重要的。對于中小建筑器材租賃企業來說,遇到大型企業拖欠租賃費的情況,要及時收集證據,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一種常見的預防方式是在簽訂合同時,明確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特別是在企業發生合并、注銷等情況時的通知義務和責任承擔方式,以降低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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