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咨詢
張律師,我家人被調查后,辦案人員提到了斡旋受賄這個說法,我們普通人完全聽不懂。想問問到底什么情況才算斡旋受賄?它和普通受賄有什么不一樣?日常生活中幫人牽線、打招呼、找人辦事收了好處,是不是都會被定性成斡旋受賄?我們現在特別擔心,也怕后期辯解說錯話,想把認定標準徹底弄明白。
張智勇律師解答
在職務犯罪辯護實務里,斡旋受賄是家屬咨詢頻次很高、也最容易產生理解偏差的一類情形。
很多當事人總覺得,自己手里沒有直接審批、拍板的實權,只是礙于情面幫熟人搭個線、打個招呼,算不上正經的受賄犯罪。可現實辦案中,不少人就是抱著這種僥幸心理,事后被直接認定為斡旋受賄,一樣按受賄罪定罪量刑。
從業這么多年,我發現絕大多數家屬和當事人,都只停留在“中間人托關系辦事”的表層認知,根本不清楚司法機關真正的裁判標準、構成邊界,也分不清它和普通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的細微差別。一旦自己胡亂解讀、隨意自認,不僅把辯護思路帶偏,還會白白錯失厘清事實、劃定責任邊界的機會。今天我就結合一線辦案的真實裁判尺度,把斡旋受賄的認定邏輯、構成條件、常見誤區講透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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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搞懂:到底什么是斡旋受賄
首先要厘清一個基礎常識:斡旋受賄并不是一個獨立罪名,只是受賄罪的一種特殊行為表現,最終定罪量刑,依然適用受賄罪的法律規定。
用實務里最直白的話解釋:
行為人本身是國家工作人員,自己對請托事項沒有直接審批、決定、經辦的職權,也和具體辦事的公職人員之間沒有上下級隸屬、分管制約關系;只是憑借自己的職務身份、系統內地位、工作關聯形成的影響力,居間牽線、說情打招呼,拜托其他有實權的公職人員為請托人辦事,自己從中收受財物,這種行為模式,就是法律上所說的斡旋受賄。
簡單概括:自己無權直接辦、不靠上下級制約,靠身份影響力找別人辦,自己收好處。這和普通受賄“自己有權、自己做主、自己收錢”的模式,有著本質區別。
司法認定斡旋受賄,必須同時滿足四個硬性條件
法院審理這類案件,不會隨意做定性,有一套長期穩定、必須同時具備的認定要件,缺任何一項,都不能成立斡旋受賄。
第一,主體限定為國家工作人員。
普通老百姓、企業普通從業人員,天然不具備斡旋受賄的主體資格。這里要特別說明:已經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是絕對排除在外。如果退休人員依然依靠原職務、原崗位形成的持續影響力,托在職公職人員辦事、收受財物,符合條件依然可以被認定斡旋受賄,不能想當然認為退休就沒事。
第二,利用的是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不是單純私人情誼。
這也是實務中爭議最大、最容易產生分歧的地方。
不是簡單把私交和職務身份一刀切開來看。現實里很多人情都是交織在一起的:既有多年朋友、同學、親戚關系,也有同系統、同崗位帶來的身份羈絆。法院審查的核心,是請托人是不是看重你的公職身份,對方是不是礙于你的職位、系統關聯才愿意幫忙。只要辦事過程借助了崗位地位、行業系統、工作關聯帶來的無形影響力,即便本身有私交,也可以認定具備斡旋的便利條件。
只有完全脫離職務身份、和工作崗位毫無關聯、純粹私人親友之間無償幫忙,才不會納入職務犯罪的評價范圍。
第三,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處理事項。
關鍵點在于,當事人本身沒有處置請托事項的權限,項目審批、人事安排、業務協調、事務通融等,全都要依靠第三方公職人員行使職權才能落地。
反過來講,如果自己本身就有直接決定權,或者和辦事人員存在上下級隸屬、分管制約關系,直接利用這種權力關聯收錢辦事,那就直接定普通受賄,跟斡旋受賄沒有關系。
第四,必須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這是斡旋受賄和普通受賄很關鍵的一個區別。普通受賄中,無論幫人辦的是正當還是不正當事項,只要收錢謀利都可構成犯罪。但斡旋受賄不一樣,成立犯罪必須具備 “謀取不正當利益”。
按照司法解釋,不正當利益不只是明顯違法違規的請求,還包括在工程招投標、崗位競爭、業務準入、資格審批中,刻意謀取不公平競爭優勢、違背公開公平程序的情形。
哪怕訴求本身政策上合規,如果刻意找人插隊、內定名額、繞過正常公開流程,在司法實踐中也會被歸為不正當利益。
另外也要提醒一句:就算訴求本身完全正當、符合政策流程,只是違規打招呼、人情協調并收受財物,即便不構成斡旋受賄,也依然屬于違紀違規行為,照樣會被依規追責,不存在完全無風險的說法。
實務中最容易踩的 3 個認知誤區
很多人就是因為不懂這些實務裁判規則,憑著自己的生活經驗主觀判斷,一步步把自己置于被動境地。
第一種誤區:事情最終沒辦成,就不算斡旋受賄。
不少當事人都有這個想法:我收了錢、答應幫忙打招呼,但最后礙于各種原因沒辦成,也沒真正幫到對方,不該被定罪。
實際裁判口徑完全不是這樣。司法機關認定斡旋受賄,重點看有沒有利用職務地位影響力、有沒有承諾居間斡旋、有沒有實際收受財物。至于后續有沒有真正去打招呼、事情能不能辦成,都不影響定性和既遂認定。
但也要注意一個邊界:如果本身根本沒有相應人脈和職務影響力,純粹虛構身份、謊稱能幫忙斡旋,實際就是靠謊話騙取他人錢財,這種情況不會定斡旋受賄,要按詐騙另行評價。
第二種誤區:只是幫忙牽線傳話,分得好處很少,就不算犯罪。
很多中間人覺得,自己只是當個傳話筒、搭個橋,拿的好處不多,做主辦事的也不是自己,不會被追究刑責。
在法律認定上,只要清楚知曉是依托公職身份居間斡旋、參與了牽線溝通、實際收下了財物,就符合犯罪構成。個人分贓數額的多少,只會影響后續量刑輕重,不會改變是否構成犯罪的定性。
第三種誤區:把斡旋受賄和利用影響力受賄混為一談。
兩者看著很像,都是托人辦事、靠關系收錢,但法律邊界差得很遠。
斡旋受賄,依托的是自身在職職務、崗位地位、工作系統關聯的影響力,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
而利用影響力受賄,主體范圍更廣,近親屬、關系密切人員都可以構成;即便是國家工作人員,如果不靠本人職權地位,只靠親友、私人密切關系去影響其他公職人員,也會被定性為利用影響力受賄,而不是斡旋受賄。
能不能把這兩個罪名精準區分開,是辯護中很重要的切入點。
從辯護角度,普通人該怎么守住法律邊界
遇到被調查、涉及斡旋受賄相關指控,不用過度慌亂焦慮,也不要隨口附和、隨意自認性質,更不能憑著自己的理解盲目辯解。可以靜下心,從幾個關鍵細節梳理清楚事實。
先核對自身有沒有對應事項的直接審批、決策權限,和辦事的公職人員之間,是否存在上下級隸屬、分管制約關系。如果本身有實權、能直接支配事項,就應當審慎區分普通受賄與斡旋受賄的邊界,避免被不當定性。
再仔細梳理請托事項本身,對照政策文件、辦事流程逐項核對,厘清訴求是否合規、是否符合正常辦理通道。如果事項本身合理合規、完全可以按正規流程辦理,就可以從不屬于 “不正當利益” 的角度,依法陳述事實、提交情況說明,爭取排除斡旋受賄的定性。
同時把純粹私人親友往來和依托職務身份的斡旋行為拆分開,把往來時間、事由、人情基礎梳理完整,固定好相關事實細節,為后續依法表達合理訴求留出空間。
斡旋受賄的認定,從來不是看表面有沒有打招呼、人情有沒有到位,真正卡在四個關鍵點:主體身份、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借助其他公職人員履職、謀取不正當利益。
很多普通人只模糊知道托人辦事收錢不妥,卻看不懂法律劃定的清晰邊界,一旦進入調查程序,很容易因為不懂規則、說錯話、亂自認,陷入被動局面。
遇到這類職務犯罪相關問題,最穩妥的做法,不是自己瞎猜亂想、憑生活經驗下判斷,而是冷靜梳理人員關系、錢財往來、辦事經過的全部細節,對照司法裁判標準理清行為邊界,在法律框架內客觀陳述事實、依法表達合理訴求,才能穩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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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簡介】
張智勇,全國優秀律師,智豪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首席合伙人,現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專業委員會副主任、重慶市律師協會副會長(分管刑事辯護)。 深耕刑事法律實務29年,張智勇長期聚焦行賄類、職務犯罪、詐騙、經濟犯罪及監察留置程序的理論與實戰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帶領其領銜創辦的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剝離民商事業務,率先完成‘全員、全業務’的刑事專業化轉型,將其打造為業內公認的西南地區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
執業以來,張智勇親自參與辦理各類重大疑難職務及詐騙、經濟類刑案500余件,帶領團隊辦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獲評“年度十大刑事辯護經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參考》全文收錄。在實戰之外,他堅持“法理與實務雙向賦能”,受聘擔任西南政法大學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員及多所高校法律碩士兼職導師,并在律所內部十余年堅持“集體討論全部刑案”制度。其結合二十余年一線實戰經驗撰寫的《職務犯罪組合拳辯護的實踐與運用》、《75項留置核心法律問題全解讀》等實務成果,為重大刑事案件精細化辯護提供了重要的參考。
此外,張智勇律師常年堅持新媒體普法,全網關注者已突破600萬。面對這份海量的社會關注,他始終將其視為一種沉甸甸的社會責任與執業鞭策。通過持續輸出專業的實務經驗,他致力于打破復雜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壘,幫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認知,傳遞法律的溫度與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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