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以牛排、豬排等食品加工和配送為主要業務的企業,曾因食品標簽等問題受過行政處罰,處罰信息被公示在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
后來,因為這份行政處罰記錄,企業在參與一個大型文旅集團投標時被淘汰。“公示在信用中國等平臺上的信息,還會被企查查等第三方平臺爬取,被更多人看到,導致部分客戶流失。”該企業老板周家樂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這一現象并非孤例。針對這一問題,近日,司法部印發《關于開展行政處罰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在全國范圍內部署開展了為期1個月的行政處罰公示信息集中清理工作,清理范圍包括超過規定公示期限的行政處罰信息;被依法變更、撤銷、確認違法或者確認無效的行政處罰信息;按規定已經完成信用修復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內容錯誤或者不實的行政處罰信息等。相關載體包括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政務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中國網站等。目前全國共清理行政處罰公示信息1007.8萬件。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相關工作人員對《中國新聞周刊》指出,過去公開行政處罰決定信息,是為了規范和監督行政執法機關執法行為,防止類案不同罰、畸輕畸重,增加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實踐中,由于有的執法部門隨意性大,處罰信息公示的變形走樣,給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造成了一定困擾。
其表示,司法部正研究制定“行政處罰決定信息公示管理辦法”,進一步劃定公示邊界、統一公示標準,細化明確公示具體內容、適用范圍、辦理流程、最長公示期限以及監管責任等,為依法公示處罰信息提供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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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國共清理行政處罰公示信息1007.8萬件。AI插畫/adan
“用制度解決一批企業的問題”
看到企查查經營風險提示中彈出的“行政處罰”時,張志鵬感覺“挺嚴重的”。張志鵬是廣東省中山市港口鎮一家電動自行車店的老板,2008年注冊企業,平時,他會用企查查檢索配件商的經營信息,降低合作風險。沒想到把自家店名輸進去,也彈出了風險提示。
行政處罰來源于2024年,他將店里一臺鞍座技術參數超標的電動自行車,賣給了一名外賣員。“當時有僥幸心理,我想著消費者既然愿意買,就賣掉算了,誰知車還沒交到消費者手上,就被執法人員查到了。”
“因售賣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這家店被罰款3700元,沒收違法所得350元。”中山市港口鎮人民政府綜合行政執法局綜合股股長毛笑宇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按照規定,處罰信息會被公示在信用中國和廣東省行政執法信息公示平臺,最短公示期為3個月。
后來,在辦理經營貸時,張志鵬收到了銀行的風險提醒,供應商也因這一處罰信息向他了解經營情況。“我們做區域代理每年簽一次合同,如果經營信息異常,下一年品牌不一定會跟我們續約。”
周家樂與張志鵬的感受一致。他所在的食品行業屬于信用敏感行業,一旦行政處罰信息被公示,企業會無法申報政府的項目補貼,參與招標和政府采購時會被扣分甚至無法參與,申請銀行融資貸款會有困難,口碑和銷量都會受影響。“我們參加大型文旅集團招標時,對方要求我們3年內不能有過行政處罰。由于之前的處罰記錄,我們的進駐順延了3年,導致3000萬元的營收損失。”
類似的問題反饋到了司法部規范涉企執法專項行動(下稱“專項行動”)工作專班。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憲法與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員李霞曾參與相關調研,她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調研人員發現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存在范圍過大、期限過長、信用修復困難等問題:一些省市把包括自然人和企業名稱在內的諸多細節都公示出來,一些處罰已過了五六年仍被掛在網上,有一些只是警告甚至不予處罰的決定也被公示了。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相關工作人員對《中國新聞周刊》介紹,在聽取企業、專家學者、基層執法部門等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結合前期在專項行動中的工作,他們開展了集中清理,并著手起草新的公示辦法。“這不是給一個企業解決問題,而是用制度解決一批企業的問題。”
“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難免犯錯,但對于一些金額不大、非惡意的違法行為,我們希望能夠降低合規成本。”張志鵬說。
“大炮打小鳥”
行政處罰信息公示的初心,并不是懲戒企業。
2018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的指導意見》(下稱“三項制度”)出臺,要求行政執法機關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執法機關、執法對象、執法類別、執法結論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執法決定信息要在執法決定作出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公開。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這本質是一項“刀刃向內”的制度。李霞說,公示制度出臺的初衷是推進公正文明執法,促進行政執法的規范化建設,提高行政執法權的透明度,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但制度運行過程中,由于對公示范圍、公示期限沒有嚴格規定,產生了‘大炮打小鳥’的超合理性公示,給企業增加了‘名譽罰’。”
按照規定,并非所有執法決定都要不加區分地公示。行政處罰法第48條明確規定,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應當依法公開。三項制度對于信息公開也明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李霞觀察到,由于缺乏對“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的統一定義,各省市和部門因為理念、制度和執法素質差異,在信息公示上存在標準不一的做法。
此外,行政處罰信息公示之所以對企業造成影響,也與其被錄入信用平臺有關。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王瑞雪告訴《中國新聞周刊》,近些年,我國持續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先后出臺了多個文件,加強對失信行為的約束和懲戒。
行政處罰信息也成為失信信息之一,被公示在信用中國等平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法學會行政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譚冰霖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原本失信懲戒和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是兩套法律秩序:一個是信用約束系統,一個是行政執法信息公開系統。但由于我國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強化,行政處罰信息也相應在信用中國和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等平臺公開。“相當于給行政處罰加了一個標簽:你不僅違法了,還失信了。”譚冰霖說。
究其原因,王瑞雪認為,目前我國對于什么是“失信”并沒有統一界定。“不是所有行政違法行為都要附帶聲譽不利影響,失信信息的范疇有必要進一步厘清。”
譚冰霖以食品生產經營舉例,如果企業生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不健康食品,確可歸為失信行為;但如果企業只是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不合規的食品,則屬于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而非倫理意義上的失信行為。
這些年,信用懲戒失范問題已開始被國家糾偏。李霞認為,無論是信用懲戒還是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制度,本身都有很大的正向效用。“但不能走偏,要在各個制度之間尋求平衡,這種平衡讓各部門自己來做不容易,需要更高位的統籌。”
為企業松綁
司法部并非唯一幫助企業信用修復的部門。最高檢去年7月表示,檢察機關發現,某行政機關將罰款僅300元的行政處罰信息,按最長3年的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期在政務平臺公示,存在不當懲戒情形。截至2025年6月,全國檢察機關辦理行政機關信用懲戒不當案件557件,幫助涉案企業及時修復信用。
今年4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的《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正式實施,劃定“輕微失信”“一般失信”“嚴重失信”三類信息的分類標準和邊界范圍,明確輕微失信信息、涉及個人的失信信息原則上不予公示。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也在更新。去年11月,《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修訂,同年12月,《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雖然不同部門的管理職能與出發點并不相同,但是背后的治理邏輯是一致的: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從制度上形成提振經濟的政策合力。”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相關工作人員表示,在專項行動期間,司法部已修復全國企業經營異常名錄5000多萬個,依法移除處罰信息350多萬條。
一個潛在的問題是:如果一些行政處罰決定信息不再公示,是否會減弱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力度?受訪學者表示,信息公示只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一種社會監督方式,此外還有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多種途徑。
“所有執法行為都需要匯集到執法監督系統,包括不予公示和需要公示的。現在是對公示內容進行精準區分,最大限度降低對企業的影響,使制度回歸初心——既可以紓解企業難題,又繼續按照規定監督行政機關的執法行為。”上述工作人員表示。
另一個隨之而來的問題是:如果一些行政違法行為未來不予公示,是否會減弱對企業的監管力度?廣州市番禺區司法局行政執法協調監督科科長董曉慧對《中國新聞周刊》表示,企業不會因此而“脫管”,相關記錄仍會被存留在執法辦案系統中。譚冰霖也指出,對于不予公示的輕微行政違法行為,還有增加行政檢查頻次、行政指導、行政約談等其他相對包容審慎的監管手段。
作為基層執法人員,廣州市番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化龍市場監督管理所四級主辦王科杰觀察到,受行政處罰信息影響程度根據企業類型有所不同:個體工商戶以零售為主,主要服務街坊鄰居,受影響較小;但對食品生產經營、醫療器械生產經營等依賴供應鏈全流程體系,需要拓展業務、提升市場占有率的企業,影響很大。
因此,王瑞雪認為,面對超大規模的市場和復雜多樣的市場主體,制度設計面臨挑戰。“司法部起草的新公示辦法出臺后,各地方和部門需進行配套解釋。”李霞說,應劃定更精細的線條,既體現各地域、領域和行業的特點,也提升執法人員的可操作性。
執法理念升級
武漢市一家生產貓狗病毒檢測試劑盒的企業在2025年因“無獸藥生產許可證生產獸藥”,被沒收違法所得1000多元,罰款2000多元。該企業總經理對《中國新聞周刊》回憶,執法后,武漢市農業農村局的執法人員主動告訴他,滿足3個月的最短公示期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在信用中國等平臺下架相關信息。
武漢市農業綜合執法支隊一大隊大隊長呂璐告訴《中國新聞周刊》,2025年,武漢市推行《行政處罰決定書》和《行政處罰信用修復告知書》“兩書同達”工作機制,在明確處罰信息的同時,也告知企業滿足哪些條件后可以申請信用修復。
信用修復為企業提供了一條出路。上述被罰企業因沒有生產許可證,無法在國內銷售,只能轉向外銷。3個月后,企業按照執法人員的引導,完成了信用修復。“信用修復后,我們去參加國外展會,可以申請市區的報銷和補貼政策。20萬元左右的展位費,報銷能夠覆蓋50%,對于我們這種小微企業來說非常重要。”上述企業總經理說。
行政執法機關還在探索更多為企業松綁的做法。“比如輕微不罰、首違不罰等機制。立案后,如果企業在處罰決定下達之前就已整改完畢,我們可能會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也就不涉及處罰信息公示問題了。”湖北省宜昌市秭歸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法規股股長姜晶鑫告訴《中國新聞周刊》。
作為企業主體,周家樂也感受到了涉企執法的變化。“以前來執法,他們亮的證我還沒看清楚,執法人員就進來了。現在會先跟我們說清楚是哪個單位的、來查什么。而且執法人員會給我們很多指導,比如他們發現有物品擺放或人員著裝不規范,會先跟我們溝通,組織員工進行現場指導和講解,不再是直接開單處罰。”
執法者如今也是普法者的角色。張志鵬說,在被行政處罰前,執法人員已經與鎮內銷售單位開過幾次會,對電動自行車安全隱患全鏈條整治進行了宣傳,“后來查到我們,要罰款,我也理當接受了”。
變化背后,是行政執法理念的更迭。董曉慧說,執法人員剛開始會不理解政策變化。“過去大家更多從處罰角度出發,不太考慮企業后續的生存和經營情況,但這次調整推動執法人員轉變理念,執法過程更審慎,不再以罰代管。”
原則與規則的平衡被進一步重視。“哪些信息公示、哪些信息不公示,屬于規則的范疇。但面對豐富多元的社會生活,規則不一定能適配所有情形,規則一定要配合原則使用,如行政法中的比例原則、過罰相當原則和禁止不當聯結原則等。”李霞說。
司法部行政執法協調監督局相關工作人員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此次關于行政處罰信息公示清理工作,只是規范涉企執法的一項舉措,未來規范涉企執法會形成長效機制,形成一系列制度機制。“這些工作不是單兵作戰式地推進,而是在中央優化營商環境整體部署下,整體性、系統性、協同性開展,是我國社會治理領域的深刻變化在執法領域的體現。”
(文中張志鵬、周家樂為化名)
發于2026.6.8總第1238期《中國新聞周刊》雜志
雜志標題:千萬條涉企行政處罰信息被清理
記者:邱啟媛(qiuqiyuan@chinanews.com)
編輯:徐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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