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被變成了犯罪”:都靈檢方請求將新的“封路罪”提交憲法法院審查都靈檢察官埃莉薩·帕澤認為,梅洛尼政府推動設立的“封鎖道路罪”違反憲法,因為它“把一項權利變成了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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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已請求預審法官就這一問題提請憲法法院審查。相關案件涉及18名被調查人員,他們于2025年5月17日在一場支持加沙的示威活動中封堵了都靈環城公路,持續時間總計約10分鐘。
這項規定被納入2025年首份安全法令,最初是為打擊氣候活動人士的抗議行動而設。按照該規定,若多人共同以身體阻礙道路、妨礙道路自由通行,可被判處6個月至3年監禁。此前,這類行為僅構成行政違法,處罰為1000至4000歐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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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名都靈檢察官提交了一份8頁的意見書,認為該罪名與憲法中的6項規定相抵觸。她寫道,這一新罪名“源于一項在并不存在特殊必要和緊急情形下通過的法令性政令,違反了憲法第77條”,并且“與第17條保障的集會自由以及第40條保護的罷工權相沖突”。
她還指出,該規定“違背了合理性原則,而這一原則體現在憲法第3條中”,同時也違反了憲法第27條規定的刑罰教育改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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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澤首先認為,整部2025年安全法令本身就不合法,因為它在不具備必要性和緊迫性條件的情況下頒布。她指出,法令序言中用來說明緊急性的理由只是“若干武斷的斷言”,且“完全沒有援引任何現實情勢”。這名檢察官還提到,該法令完整照搬了一項已在議會討論一年多的法案內容,“從而使議會此前開展的工作化為烏有,并架空了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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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體內容上,這份意見書首先論證了“封路罪”與集會權和罷工權之間的沖突。意見書寫道:“無論示威是靜態進行還是動態進行,出現交通減速甚至交通中斷的可能性,都是示威活動的內在組成部分。”
“立法者在把一項權利變成犯罪時,并未按照憲法價值對相關利益作出平衡,而是把個人和集體的基本自由權利置于低于通行利益的位置。”意見書還稱,法定最低刑期為6個月監禁,“無論從其本身來看,還是與其他犯罪規定的刑罰相比,都明顯失衡”,因此“損害了平等原則”。按照這一原則,刑罰必須“與違法行為的不法程度相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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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名檢察官看來,“如此失衡的制裁,結合憲法第27條第3款規定的刑罰教育改造目的來看,同樣顯得不合法”。她指出,這項規定“打擊的是那些表達團結主義、和平主義、環保主義訴求以及社會性訴求的示威者,而他們會認為法律秩序作出的壓制性反應既無正當理由,也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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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黨和左翼聯盟對檢察官的舉措表示歡迎。來自都靈的議員馬爾科·格里馬爾迪說:“這正是我們長期以來一直在強調的:這項措施損害了憲法第17條和第40條所保障的基本權利。這是對集會權和罷工權的直接攻擊。現在決定權在預審法官手中,我們對此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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