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9日,在北大等高校附近擺攤走紅的“鵝腿阿姨”在團購群發出群通知,稱被北京國貿一白領舉報,正在配合相關部門工作,“原材料是鴨腿,以后都會給大家寫清楚,介意請勿下單,鵝腿阿姨叫了十幾年了,不存在欺詐等行為。”
有媒體聯系到“鵝腿阿姨”,她的家人承認截圖屬實,“后續會有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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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截圖。
6月10日,北京朝陽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經收到舉報,目前正在了解中。此外,北京海淀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宣傳科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他們接到了相關消息,目前正在進一步核實檢查。海淀區燕園街道市監所的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已經接到相關線索,正在開展調查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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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林斐然告訴記者,如果外界傳聞屬實,“鵝腿阿姨”涉嫌用鴨腿冒充鵝腿銷售,很容易構成民事欺詐和行政違法,最后查實銷售金額累計大于5萬元,將直接觸發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刑事立案標準,存在明確的刑事風險。
從民事角度看,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都嚴厲反對欺詐行為,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以鴨腿充鵝腿,本身已屬于違法行為。這部分在行政上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56條,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為,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最高可以罰款達到50萬元,情節嚴重的,會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而反不正當競爭法、食品安全法同樣要求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進行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在食品領域這件事是大忌。
林斐然告訴記者,最麻煩的是,刑法關于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規定中明確: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構罪。“鵝腿阿姨常年售賣,金額恐怕早已超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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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睿邦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劉明也告訴記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經營者應當向消費者如實告知商品的真實情況,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消費者在"鵝腿"名義下下單,合理預期購買的是鵝腿,實際收到鴨腿,商品名稱與實物不符,客觀上存在誤導消費者,涉嫌構成欺詐,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有權要求三倍賠償。
劉明說,此事已被舉報并由相關部門調查,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據食品安全法及食品標識監督管理辦法核查食品標識是否合規。若商品標簽、宣傳頁面未如實標注原料,將面臨行政處罰。
劉明提醒, 商品名稱無論沿用多久,均不能替代對消費者的如實告知義務。經營者應盡快在銷售頁面明確標注"鴨腿",否則每一筆訂單都可能構成新的侵權。
瀟湘晨報·晨視頻記者 錢嘉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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