鵝腿阿姨賣了十幾年鴨腿僅16元,是否構成消費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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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談巷議
曾走紅高校圈的“鵝腿阿姨”陳秀鳳,賣鴨腿賣了十幾年,到底算不算消費欺詐?這個問題在6月9日她本人承認原材料是鴨腿后,迅速引爆輿論。要拆解清楚,得從三個核心維度來看:消費者知情權、法律認定標準,以及小本經營的“輿論審判”風險。
從消費者視角看:知情權被侵犯了嗎?
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答案是明確的:權利被侵犯了。陳秀鳳長期在團購群里通知“鵝腿到了”,對外宣傳使用“鵝腿阿姨”名號,甚至在2024年3月受邀北大論壇分享《“鵝腿阿姨”來北大啦!》時,也提及“供應商將新鮮的鵝腿送到手中”。這些行為直接讓新老消費者誤以為在購買鵝腿。
問題的關鍵在于價格。北京新發(fā)地市場數(shù)據(jù)顯示,白條鵝均價是鴨腿的2.1倍。市面上正宗烤鵝腿售價普遍在30元以上,而她的售價是16元。這個價格本身是“反常線索”,但法律并不要求消費者都成為食材鑒別專家。
根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實情況的權利,陳秀鳳的持續(xù)誤導行為,客觀上是侵犯了這項權利的。
從法律界看:欺詐的構成要件爭議在哪里?
這起事件的復雜性在于,看似清晰的案情在法律界產生了明顯的立場分歧。
主張“構成欺詐”的一方立場非常堅定。中國法學會消保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許浩等人明確指出,該行為滿足了消費欺詐的四大構成要件:
- 主觀明知:明知貨源已從鵝腿變?yōu)轼喭龋圆恢鲃痈嬷?/li>
- 客觀欺詐行為:長期以“鵝腿”名義接單、宣傳;
- 消費者認知錯誤:大量新消費者基于“鵝腿”認知下單;
- 因果關系:欺詐行為直接促成了交易。
依據(jù)《消保法》第五十五條,消費者可主張**“退一賠三,保底500元”。若涉案銷售金額累計超5萬元**,還將觸發(fā)《刑法》第一百四十條規(guī)定的銷售偽劣產品罪。
但少數(shù)律師提出了不同看法。廣東法制盛邦律師事務所鄧剛律師認為,“鵝腿阿姨”作為商號,核心是識別經營者身份,而非對每份商品的原材料作出剛性承諾。他提出,如果商號含有“鵝”字但賣鴨,可能僅屬于商號不規(guī)范。
并且,有幾位律師補充認為,若大部分老顧客長期購買時早已口口相傳知曉是鴨腿,且對16元的售價與口味表示認可,那就不存在“消費者因錯誤認知做出購買決策”的因果關系,不宜直接定性為欺詐。
跳出法律,看“小本經營”的特殊語境
法律之外,還有現(xiàn)實約束。這并不是簡單的“以次充好”。陳秀鳳此前積累的“勤勞、本分”人設,讓她的案例與一般欺詐事件有本質區(qū)別。南方都市報等媒體就提出,不應過度上綱上線,而應前置對網紅個體攤主的合規(guī)引導。
核心悖論在于:她的16元售價遠低于真實鵝腿成本,這在客觀上是“良心價”,但這種定價優(yōu)勢恰恰是以持續(xù)隱瞞食材真相為前提的。消費者購買的不僅是商品,還有基于“鵝腿阿姨”人設的信任溢價。
綜合判斷:欺詐定性大概率成立,但處罰尺度需精準
法律上,陳秀鳳的行為已大概率構成“隱瞞真相型”民事欺詐。《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十六條已明確,以假充真、作虛假宣傳的行為可直接認定為欺詐,無需另行舉證主觀故意,她辯稱“叫了十幾年名字”的理由很難成為法定免責依據(jù)。
最終處罰的關鍵,在于她被核實的累計銷售額。如果金額巨大,確有刑事風險。但結合過往同類案例——用巴沙魚冒充龍利魚、用豬肉冒充驢肉——處罰尺度來看,單只16元的定價明顯低于真鵝腿的市場價,加之大量老消費者知情,這會成為監(jiān)管部門綜合裁量的重要情節(jié)。
對于屬地市場監(jiān)管部門而言,天平的一頭是法律紅線和消費者權益,另一頭是輿論普遍對底層小本經營的同情。最終結論,大概率會落在**“確認構成虛假宣傳或民事欺詐、要求整改、并予以從輕行政處罰”的區(qū)間內**,重點在于督促商家明確標注食材為鴨腿,重建誠信經營的基本線。
這既是對法律底線的捍衛(wèi),也是避免“用一記重拳打滅一個普通人生計”的務實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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