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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50萬元的借條,債主12年沒有催要,這F筆錢就等于作廢了?
生活中,遇到困難借錢的情況很普遍,但這些年,要賬卻成了一件令人相當頭疼的難題。
有人曾經(jīng)形象的表述借錢這件事:錢到手之前,借錢的人低聲下氣;錢到手之后,瞬間就變得“揚眉吐氣”。
還有更扎心的比喻:借錢的當大爺,債主反倒成了孫子!
這種情況的出現(xiàn),與債務人素質有關,當然的確有“還不起”的情況,但更的卻是有錢也不想還,不愿意履行還款義務,甚至就是惡意欠債。
用老賴形容這部分人,還真是再形象不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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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對于債主們來說,就是相當不利的一件事,原本自己的錢,出于一片好心幫人,最后還要付出高昂的代價去討要,關鍵還未必有一個理想的結果。
近日,寧夏銀川發(fā)生的一起債務糾紛,就很有代表性。
2011年9月24日,老李向老張借款50萬元,當場寫了借條,約定1個月后還錢,然而借款到期后,老李并沒有償還。
2013年,因老李為老張的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導致自身賬戶被扣劃10萬元,老張向老李出具了一張10萬元的借據(jù)。
2025年,老張將老李訴至法院,向其索要50萬元欠款。
然而,經(jīng)過法院一二審,均駁回了老張的訴訟請求,判定這50萬元借款,老張不需要再償還。
白紙黑字寫下的借條,怎么會在法律上神奇的“失效”?
說實話,不僅是當事人老張想不通,絕大多數(shù)的網(wǎng)友也不理解法院為 什么會這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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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兩級法院的審理結果來分析:
一審法院的理由,認為老張沒有證據(jù)證明訴訟時效中斷,而且他在2013年給老張寫的10萬元借據(jù),能推寫之前的50萬借款已經(jīng)清償。
按常理判斷,如果老李50萬元沒還,老張不應該作為借款人給老李出具10萬元借條,而是重新讓老李寫一個40萬元的借條才對。
不過,這個觀點,二審法院也給予了推翻。
二審認為,這兩張借條分屬于不同的法律事實,有其各自的獨立性,僅憑后一張借條,并不能推斷前面?zhèn)鶆贞P系的消滅。
既然如此,那為什么二審也不支持老李的訴訟請求呢?問題就出在最關鍵的“訴訟時效”上。
“按照我國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普通民事訴訟的時效期間一般為三年,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開始計算。”
很多人或許覺得不合理,如果債主索要對方就是不還錢,難道過了三年,這筆債權就消失了?
并不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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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制度中有一個保護債權人利益的關鍵環(huán)節(jié),即訴訟時效可因權利人主張權利而中斷并重新計算。
也就是說,只要債主在時效內沒有停止催要,時效理論上就不會消失。
本案中,老張約定還款日是2011年10月24日,訴訟時效應該從次日起算三年。
老張于2013年4月27日其在老李當時住所門外張貼過催款證明,被法院采納為證據(jù),訴訟時效中斷并重新計算。
然而,自2013年4月28日時效重新起算后,至2025年老張?zhí)崞鹪V訟,在長達近12年的時間中,老李沒能提交任何向老張主張過債權的法定證據(jù)。
因此,盡管該債權并未消失,但由于訴訟時效屆滿,法院無法強制要求老張還錢。
對此,法院也提醒公眾,如果有經(jīng)濟往來,一定要注意出具借據(jù)、合同等債權憑證,尤其注意債務到期向,及時、合法、有效的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這些催款方式包括:
書面催款函、有明確催收內容的短信或錄音錄像、有第三方見證的催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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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要注意,債主主張權利要留有明顯痕跡,盡量通過可追溯的微信、短信、通話錄音、電子郵件、律師函等方式催款,明確欠款金額和還款時間,避免口頭催款無法舉證。
事情看到這里,想必很多人都看明白,這個判決雖然讓債權人很吃虧,但法院其實判的并沒有毛病。
說白了,你自己借出去的錢,自己要記得及時索要。
生活中,其實經(jīng)常會遇到這種情況,尤其是借給親戚朋友,往往會不好意思索要。
部分債主的心態(tài),會覺得要賬顯得自己“小氣”,怕影響到雙方的關系。
而很多債務人賴賬,其實就是利用了債主的這種心理,心安理得地把別人的錢據(jù)為己有。
訴訟時效的規(guī)定,有好也有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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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的一面是,如果公眾對此不了解,或者出于抹不開面子沒有在時效期內主張權利,會導致自己的合法利益受損。
而好的一面是,這項規(guī)定能反向逼迫大家硬氣起來,為了不讓辛苦錢打水漂,該翻臉的時候不會再心軟。
有網(wǎng)友提出疑問,如果借條上沒有標注還款日期,訴訟時效怎么算?
并不是從寫借條那天起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第四項規(guī)定: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明確:
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合同,可以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不能確定履行期限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但要注意,如果債務人在債權人第一次向其主張權利之時,已經(jīng)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訴訟時效期間則要從債務人明確表示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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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上去是不是很復雜,咱們簡單總結一下:
“如果雙方?jīng)]有約定還款日期,也確定不了履行期限,經(jīng)債權人催要后,寬限期滿或債務人明確拒絕還款時,訴訟時效才正式開始起算。”
很多網(wǎng)友可能注意到,民法典上還有一個“訴訟時效最長保護期限20年”的規(guī)定,超過這個時限,法院對債權不再保護。
對此,很多網(wǎng)友也想不通,認為該規(guī)定是在縱容借款人賴賬,對債權人并不公平。
有網(wǎng)友認為,債務糾紛就不應該存在訴訟時效。
不過,最高法官網(wǎng)在“長春某澤投資有限公司訴德惠市某原種場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中明確提到:
“債權人持續(xù)向債務人主張權利且普通訴訟時效因多次中斷而期間未屆滿的,不應以超過二十年最長權利保護期間為由,對債權人的權利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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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重點:
1.持續(xù)主張權利
2.訴訟時效多次中斷
3.期間未屆滿
人情歸人情,規(guī)矩歸規(guī)矩!50萬借條擱置12年失效的案例,真的給所有債主提了大醒。
借錢心軟、要賬怕尷尬,最后吃虧的只有自己。
法律不會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礙于情面不好意思索要,只會讓自己的血汗錢打了水漂。
你有沒有遇過借錢不還的糟心事?評論區(qū)留言一起聊聊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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