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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顧
借錢容易要錢難,債務人卻“凈身出戶”?2016年初,劉先生借給好友張某1200萬元用于資金周轉,約定一年后還本付息。然而借款到期后,張某一直拖延不還。劉先生無奈起訴,法院于2019年7月判決張某及其前妻石某共同償還借款及利息。
但讓劉先生震驚的是,就在一審判決前夕的2019年5月22日,張某與石某協議離婚,并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書》。協議中財產分割“一邊倒”:
奧迪A4、寶馬S350兩輛豪車歸石某所有;北京高碑店139平米房產(市值千萬)歸張某,但650萬貸款由張某獨自承擔,且需在2019年9月底前支付石某470萬元折價款;東城區一套回遷安置房(婚后老宅拆遷所得)也歸石某;張某名下100萬存款分給石某50萬。
而所有夫妻共同債務(包括欠劉先生的1200萬)均由張某一人承擔。
劉先生認為,張某和石某通過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導致自己債權無法實現,于是提起訴訟,要求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
案件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在明知欠劉先生巨額債務的情況下,通過離婚協議將大部分共同財產無償或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給石某,該行為損害了債權人劉先生的利益。因此判決撤銷離婚協議中關于寶馬S350、高碑店房屋、東城區安置房的約定,但未撤銷奧迪A4的約定(認為該車可能為案外人財產)。
劉先生不服,提起上訴;張某、石某也上訴,主張離婚協議合法有效。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
維持一審撤銷寶馬S350、高碑店房屋、東城區安置房的判項;
撤銷一審關于奧迪A4的部分,改判撤銷離婚協議中奧迪A4歸石某的約定。
至此,離婚協議中涉及主要財產(兩輛車、兩套房)的分割條款全部被撤銷,這些財產將恢復為夫妻共同財產,用以清償劉先生的債務。
法律分析
核心法律依據:《民法典》第538條“債務人以放棄其債權、放棄債權擔保、無償轉讓財產等方式無償處分財產權益,或者惡意延長其到期債權的履行期限,影響債權人的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本案中,張某與石某的離婚協議將婚后購置的車輛、房產(包括拆遷安置房)大部分分割給石某,而債務全部由張某承擔。從財產價值看,張某分得的財產遠少于其應占份額,且其承擔的債務遠高于所得財產,這種分割方式導致張某的償債能力顯著降低,直接損害了債權人劉先生的利益。
同時,離婚協議簽訂時(2019年5月),劉先生的債權已經進入訴訟程序(2019年7月一審判決),張某和石某對債務的存在應當是明知的。二人通過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意圖明顯,符合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關于撤銷權行使期限:劉先生在2023年底通過法院調取到離婚協議檔案后才確切知道財產分割內容,并于2024年4月起訴,未超過一年的除斥期間。
注意:離婚協議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但不得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若債務人通過離婚協議惡意轉移財產,債權人可依法行使撤銷權,讓逃債行為“落空”。
澤達寄語
誠信是立身之本,法律面前“小聰明”行不通。任何企圖通過離婚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的行為,最終都可能被法院“一鍵撤銷”。債權人也要提高警惕,一旦發現債務人離婚且財產分割明顯不公,應及時調取離婚協議并行使撤銷權,避免債權落空。
同時,也提醒所有人:離婚協議應當公平、誠實,不能把離婚當作逃債的“保護傘”。法律的底線不容試探,公平正義永不缺席。
本文作者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剪兆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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