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6月19日大風新聞報道,5月9日晚,河南省濮陽市臺前縣一名男子深夜醉駕發生肇事,血檢酒精濃度高達238mg/100mL,16歲少女小邱在事故中被撞身亡,另有兩人受傷,分別是賀某某、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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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起重度醉駕、一死兩傷的事故,最初肇事者被認定為負全責,然而經復議后,責任認定變更為肇事者負主要責任、兩名受傷未成年人負次要責任。更沒有想到的是,事故發生已經一個多月,直到現在肇事者徐某某還沒有被拘留。
臺前縣交警大隊重新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把徐某某的責任從“全責”變更為“主責”的理由是:賀某某、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應當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
對此,業內人士認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警將醉駕與電動車未在非機動車道行駛認定為同等過錯層級,并據此將肇事者從全責降為主責,事實認定上存疑。
我們先不去判斷交警將重度醉駕者的責任從“全責”變更為“主責”對還是錯,單從事故發生已經一個多月,肇事者徐某某仍然逍遙法外,沒有對其采取強制刑事拘留措施來看,就有點不正常,就有可能存在某種不能公開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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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知道,按照徐某某嚴重醉駕、且致一死兩傷的情節來看,不管全責、主責,追究其刑事責任、對其采取刑事強制措施都是板上釘釘的事,是誰也無法改變的事實。那么,為什么一直沒有對徐某某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呢?是什么原因導致徐某某可以一直逍遙法外的呢?
如果沒有關系,如果沒有特殊原因,徐某某不可能在事故發生一個多月的情況下,仍然可以逍遙法外。聯想到這期間徐某某的責任又由“全責”變成了“主責”,就不能不讓人對事故的處理產生質疑了,就不能不讓人覺得,這起事故的處理有蹊蹺了。
我們并不否認,三名未成年人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確實是違章行為。但是,有兩個方面需要特別注意:一方面,三名未成年人所以在機動車道行駛,是因為輔道占用嚴重,只留下1米左右的空隙,三名未成年人才選擇在機動車道行駛;另一方面,與醉駕車輛相比,電動車上機動車道行駛,是違章,醉駕是違法,兩者不在一個等級。將不同等級的原因放在一個等級比較,顯然是欲加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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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三名未成年人在機動車道行駛,必須嚴厲批評,但不是醉駕者將其撞死撞傷的理由。醉駕者是無權駕駛車輛上路的,直接地說,那一刻的徐某某,是沒有路權的。否則,就是違法,就要承擔法律責任。更別說,還導致一死兩傷后果,交警有什么理由和權利將其從“全責”變更為“主責”呢。
這也意味著,這起事故的處理,并不簡單。明明已經觸犯刑律,應當立即刑事拘留,可是,一個多月過去了,仍然逍遙法外,有沒有無形之手在暗中操縱,值得關注,也希望有關方面能夠介入調查。不然,無法向被害人家屬和公眾交代。
明明交警已經對醉駕者認定為全責,為什么經過復議后,就由“全責”變更為“主責”,且理由聽起來很不過硬,是人為將不同等級的責任放到一個等級上比較,是對受害者的嚴重不公。因此,交警方面必須重新審理,被害人家屬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追加交警為連帶責任人。希望有關方面對交警對事故責任的變更進行調查,并聘請專家幫助分析、評估和判斷。如果確實變更違法,要追究相關交警和交管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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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這起事故的處理可能有背景,至于什么背景,需要通過調查才能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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