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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醒世賦》
觀今之網貸,以科技為名,行苛剝之實。昔王安石行青苗法,本欲惠民,終成胥吏漁利之具;今之網貸,托金融創新之名,實為饕餮吮血之淵。更溯三代以降,高利貸之害,歷歷如鑒。尤可痛者,催收之暴,訴訟之偽,調解之虛,法治之艱,層層剝蝕,民命如縷。作賦以刺之,凡四千余言,分五章以述。)
一·溯流
溯赤符之肇造兮,立九府以均輸。泉布流通于阛阓兮,錙銖取用于庖廚。昔管子權高下兮,漢武算緡租。至若荊公新政,青苗貸乎耕夫:春借秋償,半取什一之息;官為經理,竟成胥吏之逋。然則法良意美,終墮貪墨之途;名實相乖,遂生阡陌之蕪。
考周官之遺制兮,設泉府以濟匱。春頒秋斂,息不過什二;民有急難,官為通其滯。至戰國而孟嘗舉債于薛邑,馮諼焚券而市義;漢初則子錢盤踞于長安,列侯仰息而困敝。晁錯上書言"有者半賈而賣,無者取倍稱之息",此賈誼所謂"上挾銅鹽之利,下承豪強之欺"者也。王莽改制,五均六筦,本欲抑豪強,然吏胥借勢,加倍征斂,民有"十羊九牧"之謠。
魏晉浮華,典當興焉。僧寺質庫,月息三分;士族競利,年取五成。庾信《哀江南賦》云:"民枕藉于流亡,利盤結于骨髓。"至唐而律令嚴明,禁"取息過律",然富室仍以"舉貸"為業,白居易詩"典桑賣地納官租,明年衣食將何如",實刺此弊。宋元之際,公庫錢、抵當所遍設,然"倍貸"之風愈熾,葉適嘆曰:"今天下之財,盡歸豪右,非特官也。"
今觀網貸之術,尤甚前朝之辜:無抵押而稱便,假普惠以欺愚;誘弱冠以奢靡,陷耆老于迷途。朝發彈窗之詔,暮收催命之符;利率暗藏玄機,條款盡設阱隅。昔人貸于鄉里,尚存顏面之顧;今人債于虛擬,竟無遁逃之窟。數據為鞭,頻施奪魂之痛;算法作獄,暗織無形之罟。
二·現形·高利貸害
觀其設局之巧兮,類羅剎之幻城:指紋輕觸即貸,面容微動成盟。七日短拆,利滾利若雪崩;千人共債,名疊名似蔓生。昔者竇嬰田宅,尚存讓畔之風;今人網貸纏身,竟效螳螂之爭。父賣祖居以填壑,子輟學而奔城;婦掩泣于空閨,夫避禍于伶仃。
更尋史冊血淚,高利債之害尤烈:
漢武時,卜式牧羊,然豪民"息倍稱",民有"賣田宅、鬻子孫"者,董仲舒痛陳"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實因債息侵吞。東漢桓靈之際,宦豎結黨,私貸公行,一郡之利,半入權門,張角遂振臂呼"蒼天已死"。
唐德宗時,借商令下,實取富室貸息;然貧者負債,竟至"以子為質",柳宗元《捕蛇者說》雖言賦稅,實影射債逼。至五代,官設"便錢務",然兵燹頻仍,貸者多亡,債主竟追索尸骨,時人譏曰"骨董債"。
宋之"市易法",本欲平準,然吏與商結,貸息倍于青苗,蘇軾詩"秋來霜穗重,顛倒相撐拄"即諷此。更有"回易"之制,軍士借支糧餉,利轉數重,致"兵不識將,將不識兵"。
明季"質鋪"林立,徽商晉賈競營,月利三分有奇,清初沿之,而"印子錢"大行。屈大均《廣東新語》載:"貧民十指,養一家;債主七分,剝九族。"至晚清,外資銀行入華,以"抵押貸"為刃,割取路礦之權,盛宣懷嘆曰:"此非貸也,乃裂土之謀。"
今之網貸,集歷代之毒:一曰"無抵押",比唐之"舉貸"更險;二曰"即時放",較宋之"便錢"更速;三曰"連環套",勝明之"印子錢"更巧;四曰"大數據",過清之"賬局"更精。昔負債者尚存喘息之機,今欠款人竟無藏身之所。曾有青年貸萬金購機,三月滾為十萬;婦人貸三萬醫母,半年壓作卅萬。平臺以"信用分"誘其再借,以"好友鏈"脅其代償,終至樓臺一躍,舉家哀哭。
三·催收之暴
嗟乎!貸已毒矣,催尤酷焉。觀其追索之術,甚于虎狼之噬:
晨昏不息,電話如潮,辱其父母,詈其妻孥,此謂之"精神摧殘";半夜叩門,潑漆涂墻,圍其居所,阻其出入,此謂之"物理逼迫";竊其通訊,擾其親友,傳其隱私,曝其丑行,此謂之"社交凌遲";偽造函件,冒充公權,詐稱逮捕,恐嚇拘囚,此謂之"心理震懾"。
昔漢有"苛政猛于虎"之嘆,今有"催收毒于蛇"之悲。負債者本已困頓,催收者更施酷刑。有母因女欠貸,驚悸而亡;有父因子舉債,含恨自戕;有夫被逼無路,攜子投江;有妻受辱難忍,懸梁而殤。平臺坐收漁利,第三方肆意妄為,外包公司如蟻附膻,層層分包,人人吸血。更有"暴力貸"之徒,以貸養催,以催逼貸,循環往復,永無寧日。
昔晁錯論貴粟,謂"貧生于不足";今催收致新鬼,實"禍起于無度"。孟子曰:"上下交征利,而國危矣。"今觀網貸催收,豈止交征?直是"上剝下噬,人相食矣"!
四·訴訟之偽·調解之虛
貸之毒,催之暴,猶有甚者——訴訟之偽與調解之虛也。
平臺訴狀,千篇一律;電子證據,真假難辨。借款合同,多為格式;利率條款,隱于附錄。債務人應訴無門,或不知被訴,或不明法理,或無力聘師。法院案牘如山,法官日審數十,安得一一明察?于是批量判決,草草結案;缺席審判,比比皆是。債務人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申請再審,石沉大海。更有"仲裁"之捷徑,一裁終局,不容辯駁;"強制執行",凍結賬戶,劃扣工資,甚至查封房產、拍賣唯一居所。
昔張湯治獄,"腹誹"定罪;今網貸訴訟,"默簽"認債。昔漢律有"乞鞫"之制,允許復審;今程序雖備,實則難行。債務人疲于奔命,律師費、訴訟費、執行費層層疊加,欠一萬而還三萬,債未清而家已破。
至若調解,尤堪悲憫。名曰"多元解紛",實為"利益勾連"。調解員多由平臺指定,調解機構賴平臺供養,調成則收費,調不成則無利,于是威逼利誘,勸債務人"認了吧""簽了吧",美其名曰"息訴罷訪",實則"以調代判",犧牲公正以換結案率。更有"委外調解",平臺將催收外包公司換殼為"調解中心",催收員變身"調解員",電話依舊,語氣稍緩,本質未變。昔之"官斷十條路",今之"調解九條坑"。
賈誼《治安策》云:"凡人之智,能見已然,不能見將然。"今之債務人,只見調解書一紙,不知陷阱重重;只見"減免"二字,不曉"承認"之害——一旦簽字,即認債務,即棄抗辯,即失時效抗辯之權。此所謂"以調解之名,行消滅抗辯之實"也。
五·法治之艱
或問:"國家立法,何不禁絕?"曰:法非不立,而行之惟艱。
觀現行之律,《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條禁高利貸,《網絡小額貸款業務管理暫行辦法》設紅線,最高人民法院頻出司法解釋,銀保監會屢發監管通知。然平臺以"科技"為甲,以"創新"為盾,變通之術,層出不窮:利率拆分為"息費分離",服務費、保險費、擔保費、管理費名目繁多,折合年化恒逾數倍;催收外包以避"暴力"之名,訴訟外包以轉"合規"之責;注冊地選于偏遠,管轄權定于異地,使債務人赴訴千里,維權成本高于債額。
昔韓非子言:"法如深澗,民莫敢窺。"今之網貸法網,非不密也,然平臺之智,尤甚法吏:大數據"畫像",精準識別可欺之人;算法"定價",因人而異設定利率;區塊鏈"存證",單方生成不可篡改之據。債務人簽時不知其險,訴時難證其偽,判時已成定局。
更可嘆者,法官之難。金融案件,技術性極強;證據材料,專業性極高。基層法院年人均結案三百余件,網貸訴訟又多批量,法官安得深入調查?平臺提交之電子合同,經公證處"賦強公證",具強制執行效力,法官縱疑有詐,亦難推翻。昔漢之"春秋決獄",尚求"原心定罪";今之"合同自由",竟至"見字即判"。
調解之虛,已如前述。仲裁之偏,更甚于訴。仲裁員多由平臺遴選,仲裁費用轉嫁債務人,一裁終局,上訴無門,其公正性幾何?《仲裁法》本為解紛,今成平臺護身之符。
法治之路,遙遙若星河。非無法也,乃行法之人、守法之民、執法之吏,皆困于利益之網。平臺有資本之雄,有科技之銳,有律所之謀,有公關之巧;債務人則散沙一盤,無組織之力,無專業之知,無發聲之徑。強弱之勢,判若云泥;法理天平,自然傾覆。
昔董仲舒對策,言"限民名田,塞并兼之路";今欲治網貸,當"限民名債,絕盤剝之源"。然法之不行,自上犯之。平臺以科技為盾,以資本為矛,挾海外上市之勢,持萬億資產之雄,非重典不能懲,非峻法不能止。更須改革司法,增金融法庭,設小額訴訟快速通道,降低維權門檻;改革調解,剝離利益關聯,建立公益調解體系;改革仲裁,公開仲裁員名單,允許債務人選擇仲裁機構;改革執行,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禁止唯一住房惡意拍賣。
六·救弊之道
然則救弊之道何如?曰:師古而不泥古,法今而察今。
其一,復"取息有制"。漢律"過律者坐贓",唐令"倍息止禁",宋法"不得過本",皆可參酌。今當立"三限之法":限年化不得逾LPR四倍,限服務費不得并計息中,限催收不得擾第三人。昔白圭"樂觀時變",今宜"樂制時變",使息有恒規,利有定則。
其二,立"征信共享"。昔周禮"司市掌市之治教",今建國家征信總庫,令平臺不得自藏數據,使一人之債,天下皆知,則"多頭借貸"自絕。更設"債務紓困"之制,仿宋"抵當所"舊制,公帑貸之,低息緩償。
其三,倡"儉德復歸"。管子曰"倉廩實則知禮節",然今之患不在倉廩,而在奢心。當復《禮記》"量入為出"之訓,行朱子"節用愛人"之教。使少年知"一粥一飯,當思來處";使壯者明"不義之利,于我如云"。
其四,嚴"平臺責任"。昔桑弘羊"平準"之法,在于平衡;今當立"熔斷"之規,平臺放貸超其資本金三倍者,必停業整頓。更追其股東、究其董事,使"有限責任"不免"無限之責"。
其五,開"訴訟通途"。漢有"詣闕上書"之制,唐有"登聞鼓"之設,今當建"金融法院",小額訴訟,一裁終局。更設公益律師,免費代理,使弱民不懼豪強。廢除"賦強公證"之濫用,禁止異地管轄之規避,保障債務人應訴之便。
其六,清"調解之弊"。剝離調解與平臺之利益鏈,建立獨立第三方調解機構,調解員由國家聘任,經費由財政撥付,使調解回歸公正之本。禁止外包公司變身為調解中心,禁止催收人員兼任調解員,違者以詐騙共犯論處。
其七,懲"催收之暴"。暴力催收入刑,騷擾親友治罪,偽造公文以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追究,冒充公職人員以招搖撞騙罪論處,泄露隱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嚴懲。更設"催收黑名單"制度,屢犯者永久禁止從業。
其八,革"仲裁之偏"。仲裁機構獨立于平臺,仲裁員回避利益關聯,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實則由違法平臺承擔),仲裁裁決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債務人對仲裁有異議者,可向法院申請撤銷,法院實質審查,不得僅作形式審查。
嗟乎!昔人鑄九鼎以象物,今人作數字以囚魂。貸非不可用,猶火之能暖;網非不可憑,若舟之可渡。然無堤防則洪流潰,無規矩則方圓失。觀史冊所載:漢武算緡,終致告緡之亂;荊公變法,竟生黨爭之禍。非其法不善,乃行法之人急功近利也。今治網貸,當以"三慎"為要:慎其始,則無濫放之患;慎其中,則無暴利之貪;慎其終,則無破產之災。
尤當深省者:法治非一紙空文,乃萬家生民之命脈。若訴訟失其公,則法如虛設;調解失其正,則民無所依;仲裁失其平,則權無所護;執行失其度,則人無所存。今之網貸之患,非獨金錢之害,實乃法治之痛、道德之憂、文明之傷也。
更當思:金融非戰場,資本非刀兵。昔范子《錢神論》刺世,魯褒《錢神》譏俗,皆言"錢能通神",然神亦有道。若使泉貨復歸便民之本,科技終成向善之器;則青苗非禍,網貸非災,而天下蒼生,咸沐普惠之澤矣。
亂曰:
青苗遺禍今重演,數字為淵噬血鮮。
五指山前空咒縛,三生石上欠條連。
莫夸算法能通鬼,須信人心可補天。
若使桑弘復生世,定教網貸化塵煙。
更勸司農重布策,量入為出古訓傳。
催收暴虐何時止,訴訟虛浮幾度遷。
調解堂前皆是利,仲裁幕后盡為錢。
法治漫漫其修遠,吾輩豈能坐愁邊?
四海倘無催命卒,九州自有太平年。
后跋:
余作斯賦,凡十三易稿,焚膏繼晷,夜不成寐。非敢非議時政,實憂古道陵夷。昔揚子云作《逐貧賦》,韓退之撰《送窮文》,皆托物言志。今觀網貸之害,較貧窮尤烈——貧猶可力作而救,債則如影隨形;窮尚能安貧而樂,貸竟使魂魄俱喪。更錄歷代債禍為證:漢有"倍稱之息",民有"賣爵"之丑;唐有"飛錢"之弊,士有"舉債"之羞;宋有"交子"之亂,戶有"破家"之愁;明有"銀票"之詐,國有"庫空"之憂。今集諸弊于一身,匯萬毒于方寸,催暴如虎,訟偽如狐,調解如戲,法治如煙,豈可不畏哉?
余嘗親見一青年,貸八千購手機,逾期三月,催收電話及其百位親友,其母驚悸入院,其父賣車償債,終而債清人廢。又聞一商戶,貸二十萬周轉,平臺以"借新還舊"誘之,三年滾為二百萬,房產盡沒,夫妻離異。更有一老嫗,為孫兒學費貸三萬,平臺以"服務費"之名扣其半,實得萬五,而債按三萬計,老嫗泣曰:"吾未用其錢,何償其債?"法官搖頭曰:"合同如此。"
嗚呼!此非一人之悲,乃時代之痛也。科技本應造福,奈何淪為剝膚之刃?法律本應護民,奈何反成助虐之器?故效屈子問天,賈生哭漢,冀當世君子察之。時丙午仲夏,錄于錦官城西,窗雨瀟瀟,筆沉如鼎,墨盡而意未盡,文止而思不止。
(作者:唐從祥,筆名唐駁虎,系中華詩詞學會會員,僅僅代表個人觀點!注:未經允許不得轉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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