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福州晚報
情侶同居后感情破裂,男子為順利結束同居生活轉賬10萬元給女方,待對方搬離后心生悔意,一紙訴狀想要追回全部錢款。
這“分手費”,他能要回嗎?
近日,閩清法院審結該起財產糾紛案件,認定案涉款項系自愿給付的分手補償,不屬于不當得利,依法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案情回顧
原告黃某(男)與被告毛某(女)曾系戀愛關系,雙方確立戀愛關系后,共同居住在黃某名下的房屋內。
后因感情破裂,雙方決定分手,但就毛某搬離住所事宜多次協商未果。為盡快解除同居關系、促使毛某順利搬離,黃某主動向毛某轉賬10萬元,毛某收到款項后隨即搬離了黃某住所。
事后,黃某心生悔意,認為毛某取得該10萬元款項沒有合法依據,屬于不當得利,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毛某返還該筆款項。
法院審理
閩清法院審理認為,案涉10萬元款項系黃某為促使毛某搬離、解除同居關系而自愿支付的分手補償款,是雙方基于情感糾紛協商達成的給付行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系黃某真實意思表示。
法院認為,該款項屬于戀愛分手產生的“分手費”,系基于情感、道德層面產生的自然之債,不屬于不當得利 。黃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并承擔自身轉賬行為產生的法律后果,其自愿給付后又以不當得利為由主張返還,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依法判決駁回黃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戀愛期間涉及大額資金往來一定要保持理性謹慎,轉賬時盡量通過聊天記錄、轉賬備注等方式明確款項性質、用途,避免因一時沖動作出財產處分,事后引發不必要的財產糾紛,共同遵守誠實信用原則,維護穩定有序的民事法律關系。
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吳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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