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司法觀點123,不知情是上游案贓款、也沒參與下游案詐騙的合謀,無罪。
1、黃國相涉嫌詐騙案,(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4號。
2、黃國相,男,24歲,初中,無業(yè),廣東省廣州市。
3、廣州市檢察院指控,2008年12月8日,被害人貂蟬的丈夫呂布因涉嫌職務犯罪被司法機關調查,次日上午,貂蟬打電話給吳景到廣州市天河區(qū)珠江新城某酒家商量對策。期間,吳景謊稱已了解貂蟬丈夫呂布的相關情況,并稱司法機關將要到貂蟬家里搜查,要求貂蟬將家里的現金以及值錢的財物全部轉移。在騙取貂蟬的信任后,當天下午,吳景、黃國相與周瑜即開車去天河區(qū)員村新城花園貂蟬住處,將貂蟬家中的建國五十周年紀念鈔、香港、澳門、奧運紀念鈔等財物,轉移到吳景的租房處。后來,吳景又謊稱司法機關要查封凍結貂蟬的銀行賬戶,要求貂蟬將所有銀行賬戶內的資金全部轉移到周瑜的建設銀行名下。當天,貂蟬將銀行賬戶內的420萬分兩次轉至周瑜的銀行賬戶內。案發(fā)后,黃國相、吳景、周瑜逃匿,贓款贓物無法追回。2014年黃國相在廣東省湛江市徐聞縣被抓獲歸案。
4、廣州市中院一審判決黃國相無罪。
5、司法觀點,法院查明,黃國相是舅舅吳景臨時叫過來幫忙的。本案證據可以證實黃國相參與了到貂蟬家搬運東西,以及和周瑜去提取銀行卡中款項、并將其中190萬現金交給舅舅吳景的事實。但是,第一,本案沒有證據證實黃國相分得了涉案財物和款項,也不足以證實黃國相在事前或事中與舅舅吳景、周瑜達成了詐騙貂蟬的合意,更不能證實黃國相是在明知吳景要對貂蟬實施詐騙的情況下參與了相關行為。因此,檢察院指控黃國相犯詐騙罪的證據不足。第二,現有證據不足以證實相關財物和款項是貂蟬丈夫的犯罪所得,也不足以證實黃國相是在明知這些財物和款項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參與了掩飾、隱瞞行為。因此,檢察院指控黃國相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的證據也不足。最終判決黃國相無罪。
6、最后同事說,舅舅讓你去搬點東西,讓你陪他下屬去銀行取點錢,確實很難拒絕啊。回答和感嘆,對的,遇到這類事情,你不問事情緣由盲目地幫忙了,很容易牽扯進來;你問了事情緣由,你再幫忙,那就更容易牽扯進來。假如是我,親戚叫幫忙,幫還是不幫,我也不知道怎么辦了。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