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打印內容與手寫內容沖突時,并非絕對直接以某部分為準,首先要判斷兩類內容的形成時間和性質。如果打印部分是商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手寫內容是后續協商添加的,手寫部分通常更能體現雙方最新的真實意思。
若能確認是先打印合同文本,之后雙方協商一致手寫修改、補充內容,且在手寫位置共同簽字或蓋章確認,這種情況下依法優先以手寫內容為準,視為對原有打印條款的合意變更。
如果手寫內容是單方私自添加、未獲得對方確認,或是無法證明手寫內容形成于打印之后,那么未經雙方認可的手寫內容不產生效力,仍以原打印合同的約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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