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
A省C市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決 書
經審理查明,2019年5月5日,被告C市公安局接報案人蘇某某反映,2019年4月初,蘇某某、同李某某、崔某某、原告王某某在D鎮XX村崔某某家賭博,賭資較大。被告C市公安局接到報案后,按照法定的程序調查、決定、執行。被告C市公安局在2019年8月1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原告王某某行政拘留五日。于2019年8月21日執行完畢。另查明,被告C市公安局辦案過程中依法告知原告王某某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未對重要程序性權利產生實際損害。原告王某某不服該行政處罰,向本院提起訴訟。
本院認為,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本案中,被告C市公安局自2019年5月5日受理案件,至2019年8月16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且已執行。辦案期限明顯超出了上述規定的辦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但不撤銷行政行為:…(二)、行政行為程序輕微違法,但對原告權利不產生實際影響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對原告依法享有的聽證、陳述、申辯等重要權利不產生實質損害的,屬于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程序輕微違法:(一)處理期限輕微違法;”綜合本院認定的案件事實,結合上述法律規定,應認定被告河間市公安局作出行政行為違法。
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七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確認被告C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違法。
二、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九十九條??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六十五條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鑒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并向被侵害人說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超期辦案,賭博行政處罰被法院確認違法或撤銷
從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公安機關從受案之日起,辦案期限為三十日,經過上一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也就是說,公安機關辦案期限最長為六十日,必須在六十日之內作出決定。如果超出該期限的時間較短,則會被確認違法;如果超出該期限的時間較長,則可能會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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