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信息合規要點
以下是個人信息保護的100條合規要點:
法律法規遵循(10條)
1.遵守《個人信息保護法》,明確個人信息處理的基本原則和規則。
2.依據《民法典》,保護自然人的隱私權和個人信息權益。
3.遵循《網絡安全法》,落實網絡安全保護義務,保障個人信息安全。
4.了解《刑法》中關于侵犯個人信息犯罪的規定,避免觸犯刑法。
5.關注行業特定法規,如金融、醫療等行業對個人信息保護的特殊要求。
6.遵循數據出境相關法規,如《數據安全法》中關于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等規定。
7.遵守未成年人個人信息保護的專門規定,加強對未成年人信息的保護。
8.及時了解法律法規的更新和變化,調整個人信息保護策略。
9.對新出臺的法律法規進行內部培訓和宣貫,確保員工了解和遵守。
10.定期開展法律合規審計,檢查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要求。
個人信息收集(15條)
1.明確收集目的,確保目的合法、正當、合理。
2.遵循最小化原則,僅收集實現目的所需的最少信息。
3.取得個人的明確同意,確保同意是在充分知情、自愿、明確的前提下作出。
4.對于敏感個人信息,需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或書面同意。
5.公開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包括收集、使用、存儲等方面的規則。
6.明示處理目的、方式和范圍,讓個人清楚了解信息將如何被處理。
7.不得通過誤導、欺詐、脅迫等方式收集個人信息。
8.收集個人信息時,應提供便捷的拒絕方式,尊重個人的選擇權。
9.對收集的個人信息進行分類管理,便于保護和使用。
10.確保收集渠道合法,不得從非法渠道獲取個人信息。
11.建立收集審批流程,規范收集行為,防止隨意收集。
12.對收集的個人信息進行準確性驗證,確保信息真實、準確。
13.收集未成年人個人信息時,需取得其監護人的同意。
14.在公共場所收集個人信息,如安裝圖像采集設備等,需符合相關規定并設置提示標識。
15.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避免收集與業務無關的信息。
個人信息存儲(10條)
1.采用安全的存儲技術,如加密存儲、訪問控制等,保護個人信息安全。
2.設定合理的存儲期限,僅保存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
3.對存儲設備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查,確保設備正常運行,防止數據丟失。
4.建立數據備份機制,定期備份個人信息,以便在數據丟失或損壞時能夠恢復。
5.存儲環境應具備物理安全保障,如防火、防盜、防水等措施。
6.限制對存儲設備的訪問權限,只有授權人員才能訪問個人信息。
7.對存儲的個人信息進行分類分級,采取不同的保護措施。
8.遵循數據本地化存儲要求,如需跨境存儲,需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
9.存儲過程中應保證個人信息的完整性,防止數據被篡改。
10.對存儲的個人信息進行定期清理,刪除不再需要的信息。
個人信息使用(15條)
1.依據收集目的使用個人信息,不得超范圍、超目的使用。
2.對個人信息的使用進行授權管理,明確使用人員的權限和范圍。
3.建立使用審批流程,嚴格控制個人信息的訪問和使用。
4.在使用個人信息時,應采取匿名化、去標識化等技術,保護個人隱私。
5.不得將個人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如詐騙、騷擾等。
6.確保使用過程中的數據安全,防止個人信息泄露、丟失。
7.對個人信息的使用情況進行記錄和審計,便于追溯和監督。
8.如使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保證決策的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
9.通過自動化決策方式向個人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時,應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或便捷的拒絕方式。
10.對個人信息的使用應遵循誠信原則,不得欺騙或誤導個人。
11.不得對個人在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上實行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12.如需將個人信息用于新的目的,應重新取得個人的同意。
13.在使用個人信息時,應保護個人的知情權,及時告知個人相關情況。
14.不得擅自將個人信息提供給第三方,如需提供,需符合相關規定并取得個人同意。
15.對使用個人信息產生的風險進行定期評估,及時采取措施降低風險。
個人信息共享與傳輸(10條)
1.對共享對象進行合規評估,確保其具備保護個人信息的能力和意愿。
2.簽訂數據共享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數據保護責任。
3.遵循共享數據的授權范圍,不得擅自擴大共享范圍。
4.要求共享對象采取必要的數據保護措施,如加密、訪問控制等。
5.對共享數據的使用情況進行跟蹤和監督,確保共享對象按照協議使用數據。
6.當共享數據涉及個人敏感信息時,需取得個人的單獨同意。
7.在傳輸個人信息時,應采用安全的傳輸方式,如加密傳輸。
8.對傳輸過程中的個人信息進行完整性校驗,防止數據丟失或損壞。
9.遵循數據跨境傳輸的相關規定,如進行安全評估、簽訂標準合同等。
10.及時向個人告知共享和傳輸的情況,包括接收方的信息、處理目的等。
個人信息公開(5條)
1.一般情況下,不得公開個人信息,取得個人單獨同意的除外。
2.公開個人信息時,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如匿名化處理,防止個人信息被識別。
3.對公開的個人信息進行審核,確保信息的合法性和準確性。
4.公開個人信息的范圍應限于必要的程度,不得過度公開。
5.如公開個人信息可能對個人權益產生重大影響,應提前告知個人并取得其同意。
個人信息刪除與更正(5條)
1.建立便捷的個人信息刪除和更正渠道,方便個人行使權利。
2.當個人提出刪除或更正請求時,應及時處理,符合條件的應予以刪除或更正。
3.對于不再需要的個人信息,應主動進行刪除,避免信息的過度留存。
4.在刪除個人信息時,應確保相關存儲設備和備份中也徹底刪除該信息。
5.對個人信息的更正應進行記錄,保證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
安全保障措施(10條)
1.建立健全個人信息保護管理制度,明確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
2.對員工進行個人信息保護培訓,提高員工的合規意識和安全意識。
3.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明確員工的數據保護義務。
4.采用安全的技術措施,如防火墻、入侵檢測系統等,防范網絡攻擊。
5.定期進行安全漏洞檢測和修復,及時發現和解決安全隱患。
6.對個人信息處理系統進行安全評估,確保系統的安全性和穩定性。
7.建立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機制,及時處理個人信息泄露等安全事件。
8.對安全事件進行記錄和報告,按照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9.加強對第三方合作伙伴的安全管理,要求其遵守個人信息保護規定。
10.持續關注新技術發展,及時采用有效的安全技術和措施。
個人權利保障(10條)
1.保障個人的知情權,向個人充分告知個人信息處理的相關事項。
2.尊重個人的選擇權,允許個人拒絕或撤回同意。
3.為個人提供查詢、復制個人信息的便利渠道。
4.當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時,個人有權要求說明。
5.保護個人的反對權,對個人合理的反對意見應予以考慮和處理。
6.確保個人信息處理過程的透明度,讓個人了解信息的處理情況。
7.對個人提出的權利請求進行及時響應,不得拖延或拒絕。
8.建立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個人對個人信息保護的投訴和舉報。
9.向個人告知其權利的行使方式和程序,方便個人行使權利。
10.定期評估個人權利保障情況,不斷改進保護措施,提高保障水平。
合規審計與監督(5條)
1.定期開展內部合規審計,檢查個人信息處理活動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企業制度。
2.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進行審計,客觀評估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性。
3.對審計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跟蹤整改效果,確保問題得到解決。
4.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監督機制,對個人信息處理活動進行日常監督。
5.公開個人信息保護合規報告,接受社會監督,提高企業的透明度。
特殊情況處理(5條)
1.對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緊急情況,處理個人信息應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并在緊急情況消除后及時告知個人。
2.處理已公開的個人信息時,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
3.對于未成年人、殘疾人等特殊群體的個人信息,應給予特殊保護。
4.當企業發生合并、分立、解散等情況時,應按照規定處理個人信息,保護個人權益。
5.對于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等特殊情況,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相關法律法規的特別規定。
以下是100條個人信息保護的合規要點:
1.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
2.處理目的要明確、合理,且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
3.收集個人信息限于實現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過度收集。
4.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公開、透明原則,公開處理規則,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圍。
5.保證個人信息質量,避免因不準確、不完整對個人權益造成不利影響。
6.個人信息處理者對其處理活動負責,并采取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7.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買賣、提供或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8.處理個人信息需取得個人同意,或符合法定的無需同意的情形。
9.基于個人同意處理信息,同意應在充分知情前提下自愿、明確作出。
10.處理目的、方式和種類變更時,應重新取得個人同意。
11.個人有權撤回同意,處理者應提供便捷撤回方式。
12.個人撤回同意不影響撤回前已進行的處理活動效力。
13.處理者不得以個人不同意或撤回同意為由,拒絕提供產品或服務,處理信息為提供服務所必需的除外。
14.處理信息前應以顯著方式、清晰語言向個人告知處理者名稱或姓名、聯系方式等事項。
15.告知事項變更時,應將變更部分告知個人。
16.個人信息保存期限應為實現處理目的所必要的最短時間。
17.兩個以上處理者共同處理個人信息,應約定權利義務,對侵害個人信息權益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責任。
18.委托處理個人信息,應與受托人約定相關事項,并對其活動進行監督。
19.受托人應按約定處理信息,不得超出約定范圍,委托合同終止等情況時應返還或刪除信息,不得保留。
20.未經同意,受托人不得轉委托他人處理個人信息。
21.處理者因合并等原因轉移個人信息,應向個人告知接收方信息,接收方變更處理目的、方式應重新取得同意。
22.向其他處理者提供個人信息,應向個人告知接收方相關信息并取得單獨同意。
23.利用個人信息進行自動化決策,應保證透明度和結果公平、公正,不得實行不合理差別待遇。
24.通過自動化決策進行信息推送、商業營銷,應同時提供不針對個人特征的選項或便捷拒絕方式。
25.自動化決策作出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決定,個人有權要求說明并拒絕僅通過自動化決策的方式作出決定。
26.處理者不得公開個人信息,取得單獨同意的除外。
27.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采集等設備,應為維護公共安全所必需,設置顯著提示標識,所收集信息只能用于維護公共安全目的,取得單獨同意的除外。
28.可在合理范圍內處理已公開個人信息,個人明確拒絕的除外,對個人權益有重大影響的應取得同意。
29.處理敏感個人信息須取得單獨同意,說明必要性及對個人權益的影響。
30.處理不滿十四周歲未成年人的個人信息,須取得監護人同意,且單獨制定規則。
31.向境外傳送個人信息,應通過國家網信部門組織的安全評估,或經專業機構進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或按照標準合同與境外接收方訂立合同。
32.向境外傳送個人信息須向個人告知境外接收者情況,并取得單獨同意。
33.向外國司法或執法機構提供個人信息,須取得主管機關批準。
34.關鍵信息基礎設施運營者和規模信息處理者,個人信息應存儲境內,如需向境外提供,須通過網信部門安全評估。
35.規模信息處理者應指定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公開其聯系方式,并報送有權部門備案。
36.境外信息處理者應在中國境內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代表,并報送有權部門備案。
37.信息處理者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
38.對個人信息實行分類管理。
39.采取加密、去標識化等安全技術措施。
40.合理確定信息處理的操作權限,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
41.制定并組織實施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應急預案。
42.重要互聯網平臺應成立主要由外部成員組成的獨立機構對信息保護情況進行監督。
43.重要互聯網平臺應制定平臺規則,明確平臺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處理信息的規范和保護信息的義務。
44.重要互聯網平臺應對嚴重違規的平臺內產品或服務提供者停止提供服務。
45.重要互聯網平臺應定期發布信息保護社會責任報告。
46.處理者應確保處理的個人信息準確、完整,及時更新不準確或不完整的信息。
47.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訪問控制機制,限制授權人員訪問和處理個人信息。
48.對個人信息的處理活動進行記錄,包括處理的目的、方式、時間、涉及的個人信息種類等。
49.進行個人信息處理活動前,對可能存在的風險進行評估。
50.當發生個人信息安全事件時,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置,并按照規定向有關部門報告。
51.處理者應向個人提供便捷的個人信息查閱、復制方式。
52.個人提出更正、補充個人信息的請求時,處理者應及時處理。
53.處理者應提供便捷的個人信息刪除方式,滿足個人刪除信息的要求。
54.按照個人要求,將其個人信息轉移給其他個人信息處理者。
55.處理者不得泄露在處理個人信息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等。
56.處理者應遵守與個人信息保護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
57.處理者應定期對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和措施進行審查和評估,及時發現問題并改進。
58.處理者應在其網站、APP等顯著位置公布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投訴舉報渠道。
59.對個人信息保護負責人和相關工作人員進行定期培訓,提高其合規意識和專業能力。
60.處理者應確保其合作伙伴、供應商等在處理個人信息時也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
61.不得通過自動化決策對個人進行不合理的畫像和標簽化。
62.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內部監督機制,對處理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63.處理者應避免將個人信息用于與處理目的無關的其他用途。
64.當個人信息處理規則發生變更時,應及時通知個人并取得其同意。
65.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審計機制,定期對處理活動進行審計。
66.處理者應采取措施防止個人信息被非法訪問、篡改、破壞或泄露。
67.處理者應確保其收集個人信息的方式是合法、正當的,不得通過欺騙、引誘等手段收集信息。
68.處理者應在其業務流程中嵌入個人信息保護的環節,從源頭上保障信息安全。
69.處理者應向個人明確告知其個人信息的存儲地點和存儲方式。
70.處理者應在個人信息的整個生命周期內采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71.處理者應確保其使用的技術和產品符合個人信息保護的要求。
72.處理者應尊重個人對其個人信息的自主決定權,不得擅自處理個人信息。
73.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應急響應機制,應對突發的信息安全事件。
74.處理者應向個人提供關于其個人信息處理情況的詳細說明。
75.處理者應避免過度依賴自動化決策來處理個人信息。
76.處理者應確保其員工了解個人信息保護的重要性和相關法律法規要求。
77.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培訓體系,定期對員工進行培訓。
78.處理者應在其宣傳和推廣活動中,如實宣傳個人信息保護的措施和效果。
79.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投訴處理機制,及時處理個人的投訴和舉報。
80.處理者應與監管部門保持溝通,及時了解和遵守最新的個人信息保護政策和法規。
81.處理者應在其數據中心等場所采取物理安全措施,保護個人信息的存儲設備。
82.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風險預警機制,及時發現和處理潛在的風險。
83.處理者應確保其對外提供個人信息時,有合法的依據和必要的保護措施。
84.處理者應在其隱私政策中明確個人信息的共享、轉讓和公開的條件和范圍。
85.處理者應避免將個人信息存儲在不安全的環境中。
86.處理者應在其服務條款中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相關條款和責任。
87.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追究機制,對違反規定的人員進行處罰。
88.處理者應定期對其個人信息保護的技術措施進行更新和升級。
89.處理者應向個人提供關于其個人信息被處理的頻率和時間的信息。
90.處理者應確保其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符合社會道德和倫理規范。
91.處理者應在其組織架構中明確個人信息保護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
92.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溝通機制,與個人進行有效的溝通。
93.處理者應避免在個人信息處理過程中出現歧視性的行為。
94.處理者應在其產品和服務的設計階段就考慮個人信息保護的需求。
95.處理者應向個人提供關于其個人信息是否被用于自動化決策的信息。
96.處理者應建立個人信息保護的評估指標體系,定期對其保護水平進行評估。
97.處理者應確保其處理個人信息的活動不會對個人的名譽和聲譽造成損害。
98.處理者應在其數據處理流程中設置必要的審批環節,確保個人信息處理的合法性。
99.處理者應向個人提供關于其個人信息保護措施的技術說明。
100.處理者應積極參與個人信息保護的行業自律組織,共同推動行業的健康發展。
以上是個人信息合規要點,知識產權由廣州高周轉資源整合有限公司所有,實際操作中還需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和落實,必要時可咨詢廣州高周轉資源整合有限公司。
廣州高周轉資源整合有限公司深度布局資源整合賽道,并細分布局資源整合的四個賽道:
總定位:資源整合專家。
線下通定位:城市展廳供應商、商鋪保值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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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通定位:標準化法律服務開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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