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田退休職工李某、寧某夫婦自養女滿月時便收養,悉心撫養至其成年并留學深造。2009 年起,夫婦二人陸續為養女出資購置四套房產、車位及車輛,累計轉賬 413 萬余元,財產均登記在養女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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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養女得知身世發帖尋親,又因勸阻養父母高額理財引發矛盾。夫婦二人遂以養女極少探望、未盡贍養義務為由,訴至法院要求撤銷贈與并返還全部款項。
養女則舉證多年來多次探望、節日問候,且累計轉賬 50 余萬元盡贍養義務,主張贈與已完成不可撤銷。一審法院審理后,駁回李某、寧某夫婦的全部訴訟請求。
北京律師葛樹春認為,從法律層面看,判決核心依據為《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案涉款項系養父母基于親情的自愿贈與,款項交付、財產登記后,贈與財產權利已完全轉移,贈與行為生效。
法律規定贈與人可撤銷贈與的情形之一為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但本案中雙方有日常通訊、節日陪伴與家庭聚餐,養女亦有經濟支持,現有證據無法認定養女拒不履行贍養義務,不符合法定撤銷條件。同時法院明確,養女仍需履行經濟供養、生活照料與情感慰藉的贍養義務,倡導雙方以親情為重化解矛盾。
若養父母不服一審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若對二審判決仍不服,可在六個月內依法申請再審,但需提交新證據或證明原審存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等法定情形,否則再審申請大概率不會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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