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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與法律(中英文)》2026年第2期要目
【理論探討】
1.構建在線訴訟通域管轄規則的因由與路徑
李喜蓮、呂帥
2.歐盟數據合作社治理模式及對我國的啟示
王淑君、馬怡然
3.反壟斷法保障必需數據開放:理據闡釋、合理限度與實施路徑
黎業明
【數字法治】
4.個人權利保障視角下企業數據處理權研究
吳廣海、劉一鳴
5.數據兼容處理的“全鏈條”法律規制
張華韜、楊茂榮
6.公共監控在社會治理領域應用的法律控制
林胤翔
7.智能社會工程意義上的法律及其樣態演化
楊曉雷
8.商業人工智能數據訓練中版權默示許可的證成與設計
錢琳佳
9.腦機接口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現實挑戰與應對路徑
余祥、聶建強
【青年論壇】
10.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虛置化風險的歸因與應對
王欣辰
11.數字平臺自我優待的回應性反壟斷規制探賾
繩正陽
12.論階層論解釋下的“思想/表達”二分法
左梓鈺
【英文版】
13.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China's Path on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Origins
Zhang Xue
Tadesse Kenea Amentae
【理論探討】
1.構建在線訴訟通域管轄規則的因由與路徑
作者:李喜蓮、呂帥(湘潭大學法學學部)
內容提要:因缺乏相關法律規定,數字時代下的在線訴訟管轄制度面臨三重困境:傳統連接點規則因訴訟行為數字化導致管轄混亂,實際聯系原則限制協議管轄效率;規制管轄異議濫用的法律規范缺乏。通域管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司法權的中央事權屬性,契合管轄制度的立法宗旨,同時其與維護國家司法主權和訴訟秩序的制度功能相吻合,因而成為破解在線訴訟管轄難題的必然選擇。構建通域管轄規則的具體路徑包括:以“分層適用”的技術連接點框架取代傳統連接點規則實現精準管轄,同時完善管轄權異議規則的程序保障;在協議管轄中取消實際聯系限制以充分保障當事人間的意思自治,進一步與國際私法規則統一。通域管轄通過技術重構司法管轄邏輯,不僅為《人民法院在線訴訟規則》提供優化方向,而且推動司法治理模式向數字化、協同化轉型,為構建適應數字時代的新型管轄制度奠定基礎。
關鍵詞:在線訴訟;通域管轄;管轄連接點;協議管轄
2.歐盟數據合作社治理模式及對我國的啟示
作者:王淑君、馬怡然(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歐盟數據合作社制度是歐盟數字經濟戰略下為了進一步實現數據開放共享、促進歐盟形成統一數據市場建成而通過立法形式創建的創新治理模式。該模式具有提升數據共享效率、在一定程度上重新平衡數據主體之間的權力、保障數據共享安全等制度優勢。目前,我國數據中介服務仍然存在各地數據交易技術和規范上不統一且缺乏統一領導機構、數據交易的安全保障有待繼續提升、防范數據使用者間權力不平等的相關規范薄弱等現實問題,亟須引入新的數據治理模式。歐盟數據合作社制度自確立以來,呈現了多種形態,運行與監管也表現出多樣的形式,在數據共享、數據流通等方面均可為我們提供一定借鑒。我國應立足實際,從探索建立中國式數據合作社模式、改進數據中介運行方法、通過多元形式強化對數據中介的監管等方面完善我國數據中介制度。
關鍵詞:數據共享;數據中介;數據合作社;數據治理法;歐盟
3.反壟斷法保障必需數據開放:理據闡釋、合理限度與實施路徑
作者:黎業明(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反壟斷法保障必需數據的開放能夠維護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實現數據的互聯互通。目前,對于必需數據的定義,要么忽略數據的規范屬性,要么未明確數據的本質,因此,有必要重新定義。必需數據應當是指在自然壟斷領域,經營者擁有的足以阻礙公平有效競爭且對下游市場不可或缺的數據。基于必需數據的生產要素屬性和可壟斷性,維護數字市場的競爭機制以及契合固化的數字市場結構,使反壟斷法保障必需數據開放成為可能。與此同時,須把握必需數據開放的邊界:敏感個人信息的人格屬性決定其開放受到限制;重要數據承載著國家利益決定其開放具有受限性;商業秘密的公共利益屬性決定其開放受到限制。在實施路徑方面,須明確以本身違法作為規制原則;建立專門、合作與垂直的監管機構;賦予消費者集體訴訟權。
關鍵詞:必需數據;個人信息;知識產權保護;商業秘密;反壟斷
【數字法治】
4.個人權利保障視角下企業數據處理權研究
作者:吳廣海、劉一鳴(南京理工大學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數據之上承載了多元主體的多重權利,個人的相關權利同企業數據處理權之間的邊界并不十分清晰。結合一些中級人民法院及上級法院的案例分析可知,企業數據處理權的使用、轉讓及收益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的不當損害、個人信息決定權的隱性喪失和個人財產權的難以構建。為緩解雙方權利沖突,維護弱勢一方的相關權利,可以“個人權利保護”為中心厘清企業涉及個人數據處理時的權利義務。在權利構造層面,對匿名化的個人數據,企業享有專有的數據使用權。對未匿名的個人數據,企業只具備內部的數據持有權;同時,企業應與個人共同分配數據財產。在義務構造層面,企業需就數據的對外處理負特別告知義務及監督義務;在分配數據收益時,企業需明確數據收益分配方式,不應以“數據換服務”為理由排擠個人財產權。
關鍵詞:個人數據;個人信息保護;數據處理;權責配置
5.數據兼容處理的“全鏈條”法律規制
作者:張華韜、楊茂榮(西南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中國—東盟法律研究中心,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大數據與人工智能產業飛速發展,“數據兼容處理”成為推動數據價值釋放的重要路徑。作為在初始收集目的之外對數據進行再利用的方式,“數據兼容處理”也帶來了侵害人格權、數據安全的隱憂。現有法律規制因靜態制度結構與技術動態演化的張力,面臨前端目的設定失范與告知同意形式化、中端動態合規判斷難題與過程性監管失靈、后端技術性救濟失效與結構性問責僵局等困境。通過適應動態性、衍生性的兼容處理實踐,在“全鏈條”法律規制框架下,以數據生命周期為主線,將規制邏輯從“終端糾偏”轉向“流程嵌入”,再通過建立風險分級的事前準入機制、完善技術賦能的事中動態監管體系、實現可審計的事后追責模式,方能有效解決上述困境。
關鍵詞:數據兼容處理;全鏈條法律規制;數據治理;數據生命周期;動態監管
6.公共監控在社會治理領域應用的法律控制
作者:林胤翔(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信息化時代,公共監控在服務刑偵初衷下為政府廣泛布設,后被拓展應用于社會治理領域,涉及視頻監控、人臉抓拍、手機定位及機主信息獲取等,對公眾的人格尊嚴、平等權、住宅不受侵犯權構成干預。公共監控的正常運轉得益于公眾對隱私的讓渡,其理應接受法律約束。根據比例原則、法律優先原則,原有監控政策應適時轉向,強化對權利的保障。在個人信息保護法依賴行政自我監督而未被充分遵守的當下,法院應通過行政訴訟推動其有效實施,此亦是行政法治的應然要求。就司法審查而言,行政機關不應整體豁免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在公共場所,為使法律被更為有效地遵守,允許將行政效率納入法解釋考量,適度軟化敏感個人信息處理規則。在非公共場所則應優先保障私法自治與公民權利。法院亦應將影響評估納入審查以激活行政自我規制。
關鍵詞:個人信息保護;監控;社會綜合治理;人臉識別;行政訴訟
7.智能社會工程意義上的法律及其樣態演化
作者:楊曉雷(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智能技術的深度嵌入正推動法律規則、體系和機制向智能化樣態演進。以社會工程學為基本視域,結合信息科學與智能科學的分析框架,法律應被重新理解為以信息傳輸、知識賦能與價值共享三位一體運作的復雜規則系統工程。在智能時代,法律的功能實現日益依賴其作為社會信息載體、知識賦能工具與價值共享機制的三重屬性,法律規則不僅傳遞行為指令,更內嵌多重規則知識,并通過引導主體對價值的識別驅動社會治理。法律樣態呈現出文本規范數字化、算法化以及智能工程系統的結構性轉型,該演進路徑不同于將技術僅視為法律外部變量的既有進路,而是將技術條件內化為法律本體論與功能論的構成性要素,為構建適應數字文明的法治體系提供新的理論基點與實現方案。
關鍵詞:社會工程;法律技術;智能法律系統;法律樣態;數智法治
8.商業人工智能數據訓練中版權默示許可的證成與設計
作者:錢琳佳(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商業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數據訓練面臨版權侵權風險。面對部分市場失靈情形,合理使用損害作品市場利益與社會創作激勵;法定許可剝奪交易自決權并減損作品定價效率。相較之下,版權默示許可更具正當性優勢。其以民法“默示”意思表示條款為法律依據,所采取的“選擇退出”構造與“責任轉移”邏輯顯著降低使用者的交易成本,所設立的公平報酬權與選擇退出權有效保障權利人的經濟利益與自由意志。作為一項新型權利限制制度,其亦與現行版權法律體系相協調。版權默示許可的配套機制設計,應當確立基于激勵相容原則的公平報酬償付機制,采取市場化定價主體、貢獻度定價依據與精準化扶持政策;建立基于寬嚴相濟理念的選擇退出保障體系,認可事后退出的法律效力并構建“負責任退出”機制;設立基于最佳努力標準的版權信息披露義務,推動企業在可承受范圍內盡最大努力進行信息披露。
關鍵詞:數據訓練;版權默示許可;公平報酬權;選擇退出權;版權信息披露
9.腦機接口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的現實挑戰與應對路徑
作者:余祥、聶建強(安徽醫科大學法學院,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腦機接口技術從臨床醫療領域拓展至內容創意領域,腦機接口生成物日益增多。然而,該類生成物的著作權保護面臨多重現實挑戰,具體表現為:侵權判定中“接觸+實質性相似”原則的適用困境、獨創性與可復制性等授權要件認定的標準模糊,以及創作過程中多元主體間權責界定的混沌不清。將腦機接口生成物納入著作權保護范疇,是保障創作者合法權益、推動相關技術持續創新的必然要求。針對上述問題,文章提出應對路徑,即推行舉證責任倒置以破解侵權追溯難題,依托神經意圖匹配系統分層認定獨創性,通過“使用者推定”規則厘清主體權責,并構建倫理保障體系,從而為腦機接口技術的健康發展筑牢法治基礎。
關鍵詞:腦機接口生成物;著作權保護;算法治理;數據權益;神經隱私
【青年論壇】
10.專利開放許可制度虛置化風險的歸因與應對
作者:王欣辰(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作為我國促進技術轉化的重要制度安排,專利開放許可通過對信息壁壘、定價模式和交易風險等因素的干預,助力專利交易從“點對點”的地攤模式邁入“一對多”的商超時代。由于規則設計的無效率,現行制度對交易成本的節約作用未達預期,所涉條款被冷遇、擱置的情況亦不鮮見。遺憾的是,當前研究大多局限于傳統的解釋學和比較法路徑,造成了理論供給不足的窘境。為引入相關學科的“他者視角”,宜在方法論上兼采規范分析和經濟分析,并借助卡梅框架、交易成本、機制設計和威懾理論等解釋工具完成規則定性與實效檢證之任務。在此基礎上,有必要對該制度中的激勵措施和解紛規則進行結構性調整,并同步推動信息發布平臺的治理轉型,最終實現運行過程的“去虛置化”。
關鍵詞:專利開放許可;虛置化;法經濟分析;平臺治理
11.數字平臺自我優待的回應性反壟斷規制探賾
作者:繩正陽(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平臺實施自我優待行為具有較高的壟斷風險。在傳統反壟斷法規制模式下,政府對數字平臺自我優待行為的規制面臨既有規范僵化、規制主體單一、處罰手段剛性等局限。回應性監管理論以“動態回應、共治分層、軟硬遞進”為治理要義,為數字平臺自我優待規制提供轉軌路徑:在規范層面設計科學合理的數字平臺自我優待專門規制條款,彌合既有反壟斷類型化條款與平臺生態化競爭之間的裂隙;在主體層面強化多元規制主體的協同合作,構建“行政規制—自我規制—第三方規制”的共治體系;在措施層面依據行為危害程度采用遞進式規制方式,并輔以必要的激勵性規制手段,實現懲戒性與激勵性相統一。
關鍵詞:數字平臺;自我優待;回應性監管;反壟斷
12.論階層論解釋下的“思想/表達”二分法
作者:左梓鈺(四川師范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目前關于“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通說屬于“平面型”解釋,既不能解決思想與表達的界定問題,也不能充分說明“思想/表達”二分法的規范作用。通過將階層論作為一種法學研究范式,破除事實與價值的二元對立,結合思想與表達規范含義的發展史,可見思想與表達在事實與價值判斷上存在立體的解釋進路。階層論解釋下的“思想/表達”二分法,厘清了自己與獨創性規范作用的邊界,既從事實層面證成了思想與表達對作品認定的作用,又從價值層面證立了思想與表達二分對公有領域的影響。通過“思想/表達”二分法的階層論分析,當代文藝和人工智能生成內容的作品性問題以及非字面剽竊認定的難點,有了更清晰和體系化的解決思路。
關鍵詞:思想/表達二分法;階層論;事實與價值二分;人工智能生成內容;非字面剽竊中圖
【英文版】
13.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and China's Path on the Protection of Agricultur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nd Origins
Author: Zhang Xue、Tadesse Kenea Amentae(Institut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Guizhou University of Commerce、Department of Management,Ambo University)
Abstract:Agricultur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AICH) embodies collective,intergenerational knowledge systems that are increasingly exposed to risks of misappropriation and inequitable commercialization under contemporary intellectual property (IP) regimes. This study investigates the "cost of inaction" in protecting AICH and geographical origins through a qualitative comparative case study approach,drawing on selected cases from Africa,Asia,and Latin America,alongside Chinese practices. By combining narrative analysis and thematic synthesis,the study identifies two dominant patterns: external misappropriation driven by institutional gaps-manifested in biopiracy,trademark squatting,and exploitation of information asymmetry-and internal inequities arising from commercialization processes that marginalize indigenous communities in benefit-sharing. The findings reveal that existing international IP frameworks,including TRIPs and the CBD,provide fragmented and insufficient protection for collective knowledge systems. Comparative analysis of national responses highlights three distinct governance models: defensive protection (India),rights-based sui generis legislation (Peru),and market-orien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systems (European Union),each with inherent limitations. In contrast,Chinese practices demonstrate strong capacity in market integration and industrial upgrading but remain constrained by weak recognition of community rights and limited institutionalization of benefit-sharing mechanisms. This study contributes to the literature by proposing a composit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hat integrates existing IP regimes with a sui generis system centered on collective rights recognition,prior informed consent,and mandatory benefit-sharing. The framework also emphasizes the need for embedded integration with patent,trademark,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systems,as well as institutional adaptation in the context of the digital economy. The findings offer theoretical insights and policy implications for developing countries seeking to balance cultural preservation,economic development,and equitable governance of traditional knowledge.
Keywords:
agricultural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traditional knowledge; origin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benefit-sharing; collective rights
農業非物質文化遺產與原產地保護的國際比較及中國路徑
作者:張雪、塔德塞·凱內亞·阿曼迪(貴州商學院知識產權研究院,安博大學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農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一種具有集體性、代際傳承性和地域嵌入性的知識體系,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框架下正面臨被侵權利用與收益分配失衡的雙重挑戰。文章以“行動缺失的成本”為分析主線,采用質性比較案例研究方法,選取非洲、亞洲和拉丁美洲典型國家案例,并結合中國實踐進行系統分析。通過敘事分析與主題歸納,研究發現:一方面,在國際制度碎片化背景下,農業傳統知識易因信息不對稱與制度漏洞而遭受生物盜竊、商標搶注等外部侵權,導致原產國市場排斥與經濟損失;另一方面,在內部開發過程中,盡管實現了產業化與品牌化,但社區主體在收益分享中的地位仍然弱化,公平性不足。進一步比較表明,不同國家形成了三類典型治理模式:以印度為代表的防御性保護模式、以秘魯為代表的權利確認型專門立法模式,以及以歐盟為代表的市場導向型地理標志保護模式,但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制度局限。中國在農業非遺產業化與區域品牌治理方面具有明顯優勢,但在社區權利確認與利益分享制度化方面仍存在短板。基于此,文章提出構建“復合型制度框架”,即在現有知識產權制度基礎上,引入以集體權利確認為核心的專門保護制度,強化事前知情同意與強制性利益分享機制,并推動其與專利、商標和地理標志制度的嵌入式融合。同時,結合數字經濟發展,提出構建數字化傳統知識數據庫與跨區域協同治理機制。研究對于完善農業非遺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實現文化傳承與經濟發展協同具有重要理論價值與政策啟示。
關鍵詞:農業非物質文化遺產;傳統知識;原產地;地理標志;利益分享;集體權利
《科技與法律(中英文)》立足科技創新與法律實務的交融發展,成為橫跨科技、法律、知識產權領域從事學術交流、實務溝通、績效展示和形象推介的重要媒體和信息平臺,致力于實現“促進科技與法律互動、服務學術與產業創新”的辦刊宗旨。
責任編輯 | 王睿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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