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弱者與強者對決,引發“絕地反擊”的血案,力量懸殊與群體詫異,導致社會高度關注。
從案件審理判決來看,相信社會輿論對案產生了重大影響,我們有些人喜歡說,“司法審判獨立”,這句話沒有錯,但卻不能去“極端理解司法審判獨立”,而忽視了“司法審判獨立”的背后,為誰立法,為誰司法的基本,司法是在為國家和人民在立法和司法,這是司法合法性的本質與核心。
當社會民意高度關注某一起社會事件或案件的時候,本就是人民在給司法考核打分,人民滿意度就是衡量一切的標準。“蘭州瓜農刺死城管案”為什么受到社會輿論廣泛關注,力量懸殊———一個是社會底層弱者;一個是代表官方執法強者,弱者“奮起反抗,刺死了“強者”本身就具有某種“天然心理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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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農討生活,城管為了城市美化管理,維護城市環境衛生,看起來都沒有錯。但忽略了一個根本問題,那就是不要讓底層人對生活最后一點美好希望破滅。
城市環境與底層民眾生存權之間的矛盾,城市需要維持一種美好環境,底層商販要在城市討生活,必然會挑戰城市管理執法。
底層商販群體,本身就是社會真正的弱者,他們有些人心里已經很脆弱,甚至走在美好生活憧憬的邊緣,對生活的希望很容易被打擊澆滅。
而城管天天與這些弱勢群體打交道,如果野蠻執法,不考慮弱者的心理感受和實際困難,沒有一點人情味,很容易擊潰這些弱者對生活的心理防線,一旦被擊潰,這些弱者心中可能會產生“生命無意義,一命拼一命”的可怕想法,這種想法在絕望中很容易被瞬間點燃。
底層弱者這種心理防線一旦被擊潰點燃,情緒會徹底失控,必然不計后果報復城管執法的一方。
該案目前最新進展,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瓜農兄弟二人犯故意殺人罪,犯罪時具有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精神分裂癥患者王愛武被判刑七年六個月,王愛文被判刑四年九個月。
如果單純從法理意義來說,既然案發時有限定刑事能力的“精神分裂癥”,就不應該承擔刑事責任。否則如何定義法理意義上的“限定刑事責任能力”的有力解釋與邏輯思維。
當然,該案需要考慮社會滿意度,同時要考慮政府和城管今后的工作環境。不能每一個人都有機會在“案發”后做精神疾病鑒定,鑒定也未必會采納。
一些案件如果做精神疾病鑒定,大概都有問題,或者根本沒有問題,這句話讀者們自己去揣摩,不作過多解讀。本案最大的困擾,判無罪很難,判太重也很難,一邊要給社會交代,一邊要考慮當地政府和城管經后的工作環境。
從法院審判中,城管執法本身很有問題,判決太重不僅社會不服,更會徹底激怒社會底層人對“公平與正義”的認知固化,只會讓今后更多類似情況發生的概率增加。
本文開頭就說過,什么是司法,國家和人民滿意才的司法才是司法,否則司法沒有生存空間。
其實,本案發生后,當地政府肯定是不希望發生這樣的悲劇,城管一死兩重傷。對今后當地城管執法思維產生重大影響,城管平時執法雖然有法律依據,但執法的態度、方式和后果,鬧出了人命就說明城管執法已經喪失了社會意義和法律意義。
這件事給蘭州城管帶來了深刻教訓,城市環境需要美化,瓜農這樣的小商販需要討生活,彼此之間應該學會互相尊重,給對方一條活路,社會才會和諧。
社會對城市服務管理的規則制度建立需要考慮方方面面的利益,任何過于生硬的執法都會被折斷。蘭州瓜農案,毀滅了幾個家庭,如果問問被刺死的城管再給一次機會,會如何執法,可惜沒有如果。
社會發展的進程中,總是需要一些血淚的教訓來推動。一些文明的道理很難說明白,一場血淚教訓之后,才會彼此明白冷靜與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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