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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情節】
陳家拆遷分了 5 套回遷房。2009 年,全家人簽了一份《分配協議》,約定:
1. 給大兒子陳甲、二兒子陳乙各一套兩居室
2. 給女兒陳丙一套一居室
3. 剩下兩套兩居室父母住著,"看兩個兒子誰孝順,以后再決定給誰"
4. 如果兒子不孝順,父母有權賣掉這兩套房子
十幾年過去了,父母把其中一套 A號房屋給了大兒子陳甲住,陳甲一家住了近 10 年。
但是后來,父母卻把 A號房屋過戶到了女兒陳丙名下!
陳甲不服:我一直孝順父母,房子我住了 10 年,憑什么過戶給妹妹?于是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 A號房屋歸自己所有。
父母和妹妹則反訴,要求撤銷《分配協議》,說陳甲不孝順。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后認為:
1. 《分配協議》本質是家庭內部分家析產約定,不是贈與
2. 陳甲對老宅院建設有出資,也是被安置人口
3. 陳甲雖然身體殘疾,但也盡到了贍養義務
4. 父母以 "不孝順" 為由撤銷協議依據不足
(案件正在審理中,法院傾向于認定分配協議有效,按協議履行)
【律師提醒】
家庭房產分配注意事項:
1. 協議一定要寫清楚,不要用 "看誰孝順" 這種模糊的話
2. 贍養是法定義務,不要和房產分配掛鉤
3. 分家析產協議簽字后就不能隨便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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