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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2015年4月11日,張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
2024年1月5日,張三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3年9月至2023年12月的未休年假工資52524元(2720元÷21.75×10天×2倍×21年)。仲裁委裁決后,雙方均訴至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
本案中,張三于2024年1月5日申請仲裁,未有證據證明訴訟時效中止或中斷的情形,因此,張三要求支付2003年9月至2023年1月的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期間,不予理涉。
關于2023年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本案中,張三近12個月平均工資2610元,折算日工資標準為120元,故公司應向張三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20元×[(220天÷365天)×10天]×2=1440元。
公司上訴稱
一審判決支持張三2023年年休假工資,屬于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享受年體假的前提條件是勞動關系,公司與張三在2015年4月11日后是勞務關系,勞務關系沒有年休假,一審判決支持張三2023年年休假工資,屬于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錯誤。
二審法院認為
超齡勞動者依法享有與勞動相關的基本權益,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年休假工資屬于休息休假所衍生出的基本權益,應當予以支持。一審法院結合仲裁時效判決支持應休未休年休假工資1440元,并無不當。
案號:(2025)蘇09民終205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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