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向律師代理上海市楊浦區盜竊案陳某某(2026)滬0110刑初174號實務解析
案件背景
入戶盜竊不僅侵犯財產,更嚴重威脅公民住宅安全,歷來是上海司法機關嚴厲打擊的重點。對于有前科劣跡的被告人而言,一旦涉嫌此類犯罪,往往面臨“從重處罰”的巨大風險。在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審理的(2026)滬0110刑初174號盜竊案中,被告人陳某某不僅有詐騙前科,且采用破壞性手段入戶行竊。面對不利的客觀事實,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柳向律師通過精準的“認罪認罰+全額退賠+雙重諒解”辯護策略,最終幫助當事人獲得有期徒刑八個月的輕判結果,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案件基本信息
- 案號:(2026)滬0110刑初174號
- 審理法院: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
- 涉嫌罪名:盜竊罪
- 被告人:陳某某
- 辯護律師:柳向(上海德禾翰通律師事務所)
-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大幅度減輕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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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楊浦區盜竊罪司法實踐
通過分析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及人民檢察院近三年的刑事判決書與典型案例,可以看出該地區在處理盜竊類犯罪時,呈現出“嚴厲打擊侵財犯罪”與“實質性化解社會矛盾”并重的司法導向。
1.量刑基準:嚴守“入戶”紅線,前科劣跡從嚴掌握
楊浦區作為上海中心城區,人口密度大,司法機關對入戶盜竊及累犯始終保持高壓嚴打態勢。
- 入戶盜竊的嚴厲性:根據上海地區的量刑指導意見,入戶盜竊不僅侵犯財產,更嚴重威脅居民的人身安全感。在司法實踐中,一旦認定為“入戶”,量刑起點通常較高。對于類似本案中采用破壞性手段(如撬窗、破壞門鎖)入戶的,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會在基準刑上予以從重考量,且一般不適用緩刑。
- 前科人員的從嚴懲處:楊浦區法院在審理有前科人員犯罪時,對“累犯”情節的負面評價較高。例如對于有盜竊前科且刑滿釋放不久再次作案的被告人,即便涉案金額不大,法院也傾向于判處實刑,且刑期通常高于初犯。
2.從寬路徑:確立“退賠諒解”的核心減刑地位
盡管打擊嚴厲,但上海市楊浦區司法機關同樣高度重視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實質化運行,特別是在侵財類案件中,“挽回損失”是決定刑期長短的關鍵變量。
- 全額退賠的“黃金效應”:在楊浦區的司法實踐中,對于盜竊數額在“數額較大”(通常指2000元至不滿5萬元)區間的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夠全額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法院通常會在量刑建議的基礎上給予20%-30%左右的從寬幅度。
- 雙重諒解的加分項:本案柳向律師爭取的“雙重諒解”(被害人+銷贓第三人)在楊浦區法院的裁判邏輯中極具價值。法院認為這不僅挽回了經濟損失,更修復了因犯罪受損的社會關系,體現了被告人極大的悔罪誠意,從而在法定刑幅度內給予了最大限度的從輕。
3.程序適用:認罪認罰的精準化量刑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通常會提出確定的量刑建議。
- 簽署具結書的效力:對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案件,辯護人若能在審查起訴階段或審判階段協助被告人落實退賠,檢察院往往會調整量刑建議。
- 審判采納度高:只要量刑建議適當,楊浦區人民法院對認罪認罰案件的量刑建議采納率極高。本案中,法院最終判處八個月有期徒刑,正是對控辯雙方達成的“退賠換輕刑”共識的司法確認。
在上海市楊浦區,面對“有前科+入戶盜竊”這類硬骨頭案件,“坦白+認罪認罰”是基礎,而“全額退賠+取得諒解”則是打破量刑僵局、爭取輕判的唯一且最有效的路徑。本案的成功辯護,精準契合了該地區“寬嚴相濟、注重修復”的司法裁判規則。
案情詳情回顧
2025年12月24日,對于被告人陳某某來說是一個命運的轉折點。當天下午13時30分許,陳某某流竄至上海市楊浦區控江路某居民樓。他利用隨身攜帶的扳手,暴力拆卸了被害人茅某某家中衛生間的窗柵欄,隨后翻窗入室。
在確認屋內無人后,陳某某竊取了放置于臥室抽屜內的現金人民幣7,600元、面值10元的紀念幣41枚,以及一枚18K金鑲嵌戒指(經鑒定價值2,600元)。得手后,陳某某迅速逃離現場,并將竊得的紀念幣和戒指銷贓給第三人胡某,得款2,210元,現金則存入其個人銀行賬戶。
然而,天網恢恢。就在案發當日,陳某某即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經查明,陳某某并非初犯,其曾于2019年因詐騙罪受過刑事處罰,2025年剛刑滿釋放不久便再次作案。這種“累犯”或“有前科”的身份,加之“入戶盜竊”且帶有“破壞性”的情節,使得案件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就被定性為性質較為惡劣的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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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難點:重重困境下的量刑博弈
柳向律師在接受委托介入案件后,經過詳細的閱卷與會見,敏銳地指出了本案辯護面臨的三大核心困境:
1.前科劣跡的負面影響:陳某某有詐騙前科,且距離上一次刑罰執行完畢時間較短。在司法實踐中,有前科人員再次犯罪,往往被認定為主觀惡性較深、人身危險性較大,這屬于酌定從重處罰情節,極大地壓縮了從輕辯護的空間。
2.入戶盜竊的嚴厲性:根據《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入戶盜竊不受數額限制即可構成犯罪。陳某某不僅入戶,還使用扳手拆卸窗柵欄,這種破壞性手段對居民的住宅安全感造成了嚴重破壞,社會危害性較大,法院在量刑時通常持慎重態度。
3.罪輕辯護的挑戰性:陳某某到案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情況下,只能在量刑情節的挖掘和從寬幅度的爭取上進行“寸土必爭”。
律師辯護策略:柳向律師以“退賠諒解”為核心的破局之路,面對重重困難,沒有選擇機械地重復法定從輕情節,而是制定了一套層層遞進的“組合拳”辯護策略,旨在通過修復被破壞的社會關系來換取量刑上的寬大處理。
1.夯實法定從輕基礎:坦白與認罪認罰
柳向律師首先確認了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情節,依據《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主張其構成“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強調被告人自愿認罪認罰,應當依法從寬處理。這是辯護的基石,確保量刑起點不偏高。
2.挖掘酌定從輕情節:全額退贓與雙重諒解
這是本案辯護的核心亮點。柳向律師深知,對于侵財類犯罪,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否得到彌補,是法官量刑時極為看重的考量因素。
- 對被害人:律師積極促成陳某某家屬代為賠償被害人茅某某的經濟損失。最終,家屬賠償了被害人人民幣3,000元(注:此處結合判決書邏輯,可能涉及部分賠償或特定損失填補,同時追回部分財物),并成功取得了被害人的書面諒解書。
- 對銷贓鏈條:律師并未忽視銷贓環節。陳某某將戒指和紀念幣賣給了胡某,胡某作為善意第三人或涉案人員,其利益也受損。柳向律師協助陳某某向胡某退出了銷贓所得2,210元,并同樣取得了胡某的諒解。
這種“全方位退賠”的態度,向法庭展示了被告人及其家屬極其誠懇的悔罪表現,極大地降低了行為的社會危害性。
3.量刑建議的精準化
基于上述情節,柳向律師在庭審中提出,雖然被告人有前科,但鑒于其坦白、認罪認罰以及積極退賠并取得雙重諒解,建議法庭在量刑時予以大幅度從寬,爭取判處較短的刑期。
法院裁判與實務解析
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完全采納了柳向律師的辯護意見。
法院認為:
被告人陳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入戶竊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鑒于被告人陳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坦白),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諒解,同時向第三人退出違法所得并取得諒解,確有悔罪表現。
最終判決: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
刑事辯護實務解析
在入戶盜竊案件中,如果沒有減輕處罰情節,通常量刑會在一年以上。本案中,陳某某盜竊金額合計超過1萬元(現金+戒指價值),屬于“數額較大”,且有破壞性手段和前科,本應面臨更重的刑罰。但柳向律師通過“退賠諒解”這一關鍵抓手,成功將刑期控制在八個月,這在同類案件中屬于非常理想的辯護結果。這充分說明,即便是在不利局面下,積極的辯護介入和有效的賠償諒解依然能為當事人爭取到寶貴的自由。
附:涉案信息要素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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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普法與結語
本案的成功辯護,為同類刑事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參考范本。
首先,“認罪”不是終點,而是辯護的起點。在證據確鑿的案件中,盲目對抗不如順勢而為,通過認罪認罰換取程序上的從寬,再在實體量刑上進行精細化辯護。
其次,“退賠諒解”是侵財類案件的“黃金辯護點”。對于盜竊、詐騙等案件,能否彌補被害人損失、修復社會關系,往往是決定實刑長短甚至能否適用緩刑的關鍵。
最后,專業律師的價值在于“挖掘”與“整合”。柳向律師在本案中,不僅關注了被告人與被害人的關系,還細致處理了銷贓環節的法律關系,通過全方位的退賠策略,構建了完整的悔罪證據鏈,最終贏得了法庭的采納。
(注:本文根據柳向律師的真實辦案經歷及判決書改編,涉案當事人均已匿名處理。內容旨在分享法律實務經驗,不構成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建議。)
附:辯護策略:相關法律條文引用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自首和坦白】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五十二條【罰金的裁量】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條【犯罪物品的處理】
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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