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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4日,消費質量報記者從自貢市市場監管局獲悉,該局于近日對惡意搶注“石溝大飯店”商標案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林某因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石溝大飯店”商標,被處以警告及4000元罰款。據悉,該案也是自貢首起因惡意搶注商標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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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決定書部分內容截圖 自貢市市場監管局供圖
3月6日,消費質量報刊登一文,報道了自貢市市場監管局幫助王利好父女的“東碳石溝大飯店”裁定第70548509號“石溝大飯店”商標無效的全過程。
報道刊發后,自貢市市場監管局對林某的惡意搶注行為展開立案調查。經查,林某從事餐飲服務行業,與“石溝大飯店”經營業態完全重合,且經營地址相距不足5公里,理應知曉該標識的在先使用情況和知名度。其在應當知曉的情況下注冊近似商標,違反了申請商標注冊的誠實信用原則。
根據《商標法》和《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若干規定》相關規定,自貢市市場監管局于2026年6月5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對林某給予警告,并處罰款4000元。
自貢市市場監管局一級調研員羅堅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本案是典型的惡意搶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商標的行為,依法應予處罰。商標注冊必須恪守誠實信用,違法搶注必將追責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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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貢市市場監管局提醒廣大餐飲經營者:“市場未動,商標先行”,在開店之初就應把店名在核心類別上注冊好;日常經營中注意保存各類使用證據,如合同、票據、廣告宣傳等;要誠信經營,行權有界,任何企圖通過蹭熱度、搶注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來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終將竹籃打水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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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體記者 郭劍夫
來源 | 消費質量報
編輯 | 陳蕊妮
責編 | 羅安舒
審核 | 李曉龍
版權聲明 | 本文僅作分享之用。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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