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向第三人借款,形成共同債務,是否屬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范疇?
“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不能限定為夫妻一方以個人單獨名義所負債務。夫妻一方與他人共同向第三人借款,形成共同債務,也屬于“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的范疇。
2、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用于家庭經營,后向他人借款用于歸還該銀行貸款,該借款是否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該借款應認定為家庭經營所需,此借款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村委會出具證明表明借款人與其配偶長期處于分居狀態,借款人多年未歸家,借款人未盡家庭義務,出借人主張借款為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如何舉證?
村委會出具證明表明借款人與其配偶長期處于分居狀態,借款人多年未歸家,借款人未盡家庭義務,出借人主張借款為借款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應當就借款人借款系用于家庭共同經營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在其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不應支持其該主張。
4、夫或妻在何種情況下對其中一方在外所負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
夫或妻對其中一方在外所負債務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的前提是該債務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5、原告出借人在庭審中陳述知曉被告借款人將所借款項轉借給他人使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原告要求被告的妻子對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能否獲得人民法院支持?
原告在庭審中陳述知曉被告將所借款項轉借給他人使用,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被告的債務應屬其個人債務,原告要求被告的妻子對被告的債務承擔連帶償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會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6、在民間借貸訴訟中,法院如何認定夫妻共同債務?
在民間借貸訴訟中,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綜合審查債務人舉債的目的、用途等情況,并對相關證據的內容與形式、證據的證明力、證據的蓋然性予以全方位、多角度的考量。
7、借款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其女兒的書面證明材料,意圖證明借款人夫妻分居的事實,這份證明材料能支持借款人的主張嗎?
借款人在訴訟過程中提供了其女兒的書面證明材料,但因其女兒與借款人之間存在利害關系,故其出具的證明材料的證明效力較低,不足以支持借款人的主張。
8、男方與女方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相關債務全部由男方償還,全部房產均歸女方所有,債權人是否有權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清償債務?
男方與女方在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被上訴人作為債權人,有權要求其夫妻雙方共同清償債務。
9、認定夫妻共同債務的主要原則有哪些?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認定夫妻債務應以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作為判斷的基本標準,具體情形如下:
(1)夫妻有無共同舉債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舉債合意,則不必舉證證明舉債的實際用途是否為夫妻共同生活,該債務應認定為共同債務;
(2)是否屬于為“家庭日常生活”所負。如認定屬于家事代理權范圍內所負債務,可直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3)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盡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沒有共同舉債的合意,但該債務的發生,系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產經營,夫妻雙方共同分享了該債務所帶來的利益,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10、如何認定夫妻單方舉債行為屬于舉債合意?
債權人有理由相信舉債方存在為共同財產投資或為夫妻共同生活舉債的表象,并且舉證證明舉債方傳遞的信息足以推定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應認定一方舉債的意思表示歸屬于夫妻雙方。
11、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中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是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情形有哪些?
對于債權人能夠舉證證明夫妻一方在生產經營中的收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基于該生產經營所負債務,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但以下情形除外,(1)夫妻一方系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將所借債務系用于公司經營,在夫妻財產與該公司并不混同的情形下,借款及所得收益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該債務不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2)夫妻一方為第三人提供保證形成的擔保之債,如果配偶對該擔保行為并未同意,該擔保債務及盈利,也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3)夫妻一方管理或委托他人管理其個人財產產生的債務;(4)其他不屬于共同生產經營的情形。
12、未舉債一方在執行程序如何進行救濟?
夫妻共同債務一般通過訴訟程序認定,債權人起訴時未將未舉債夫妻一方列為被告主張共同債務的,執行程序中將該筆債務作為夫妻共同債務執行的,未舉債一方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查明事實,依法認定未舉債一方是否享有阻卻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13、借款人借款用于投資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并非用于其與配偶的夫妻共同生活。對借款人的借款應如何認定?
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14、民間借貸糾紛,有證據證明借款人長期參與賭博,未從事經商等正當營業,且出借人未舉證證明其已盡善意和必要的注意義務,也未舉證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借款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本案借款應如何認定?
2017年2月28日,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的基礎上增加了兩款,分別作為該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夫妻一方與第三人串通,虛構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從事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中所負債務,第三人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該案借款應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15、民間借貸糾紛中,借款人存在賭博惡習,曾因犯賭博罪被法院判處相應的刑罰,在此情況下,出借人未能舉證證明被告借款人的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經營所需的情形。對借款人的借款應如何認定?
該借款應認定為借款人的個人債務。
聲明:本文內容來源網絡,供學習交流之用,若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