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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浙江桐廬發生慘案,絕望少婦狠下殺手,負心渣男不留全尸
2013 年 7 月 7 日凌晨,浙江省桐廬縣大奇山國家森林公園(城南街道大青龍山)的一處山路上發生了一起命案。42 歲的福建籍女子黃常柳因長期與 49 歲的安徽籍男子肖鐵華以"夫妻"名義同居、卻被對方長期出軌、欺騙、甚至打自己妹妹的主意而心懷殺意,在 7 月 6 日深夜用電瓶車將肖鐵華載上山后,用石頭猛砸其頭部并用水果刀多次刺戳,最終致肖鐵華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身亡。案發后黃常柳將遺體分解并分散拋棄,制造了轟動一時的"桐廬失蹤案"。本案因黃常柳作案時已懷孕約 10 天,最終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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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鐵華 2010 年起在桐廬縣某紡織廠擔任倉庫管理員,黃常柳 2011 年起在同一紡織廠擔任擋車工。二人相識后以"夫妻"名義同居 6-7 年,期間未辦理結婚登記。肖鐵華在安徽老家有妻子和子女,但他一直以"我早就和老婆離婚了"為由欺騙黃常柳。同居期間,肖鐵華多次與廠內外多名女性發生不正當關系,黃常柳先后發現 3 起,每次都提出分手,但肖鐵華都以"再給我一次機會"為由挽回。
7 月 6 日晚,肖鐵華約黃常柳"上山吹吹風"。晚上 22 時左右,肖鐵華騎電動車載黃常柳沿著大奇山山路往上開。途中他再次向黃常柳承認自己"和廠里幾個女的都好過",還提到自己想"試試小姨子"——黃常柳的親妹妹。黃常柳當場崩潰,她想起 6 月份妹妹過生日那天肖鐵華曾單獨約妹妹去縣城吃飯的事,越想越氣。在一處山路拐彎處,黃常柳讓肖鐵華停車"下去方便一下"。肖鐵華剛下車,黃常柳就從路邊撿起一塊拳頭大的石頭猛砸其頭部。
肖鐵華倒地后,黃常柳又從電動車坐墊下取出一把事先準備好的水果刀,對其實施了多次暴力攻擊。肖鐵華當場死亡,尸體經法醫鑒定為"重度開放性顱腦損傷合并失血性休克"。黃常柳隨后處理衣物、用刀將遺體分解、將部分肢體裝入垃圾袋拋入山下垃圾箱、再將部分組織沿途拋棄。7 月 7 日上午,她若無其事地回到紡織廠上班,還主動跟同事說"老肖昨晚出門散步就再沒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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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廬縣公安局接到肖鐵華家屬報警后立即展開調查。專案組通過對肖鐵華最后出現的監控、手機信號、電動車軌跡倒查,僅用 24 小時便鎖定了黃常柳。7 月 8 日凌晨,專案組在桐廬縣某出租房內將黃常柳抓獲,并在其住處搜出作案用的水果刀、肖鐵華的血衣、被分解的遺體部分。審訊中黃常柳對自己行兇的事實供認不諱,但堅決否認"預謀"。她說:"我從來沒想過要殺他,是那天晚上他說的那些話讓我徹底瘋了。"
這里要特別提一下案件中的一個重要情節——案發時黃常柳已經懷孕約 10 天。我國《刑法》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條文白紙黑字,哪怕黃常柳的手段再殘忍、后果再嚴重,她都無法被判處死刑。一審法院在量刑時充分考慮了"懷孕"這一法定情形,最終判決黃常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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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判決結果在當時引發了巨大的社會爭議。一方面,很多人認為"懷孕不適用死刑"是法律的硬性規定,法官只能嚴格執行;另一方面,也有人質疑"懷孕能否成為減輕刑罰的'擋箭牌'"?從立法本意來看,《刑法》第四十九條的"不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和"死刑立即執行"兩種情形,目的是保護胎兒和孕婦的合法權益,體現了"罪行法定"和"人道主義"的平衡。但在本案中,黃常柳的作案手段極其惡劣——將遺體分解并分散拋棄,對死者及其家屬的尊嚴造成了極大損害,適用無期徒刑雖然合法,但在情感上讓很多人難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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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2013 年 12 月,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黃常柳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侮辱尸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兩罪并罰,決定執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一審宣判后黃常柳當庭表示上訴,2014 年 4 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后黃常柳被送至浙江省女子監獄服刑,2014 年 10 月在監獄內產下一名男嬰,嬰兒出生后被送往桐廬縣福利院代養。
很多人會問,如果當時肖鐵華能對黃常柳坦誠相待、停止欺騙,是不是就不會有這起慘案?根據黃常柳的供述,她曾多次向肖鐵華提出"要么領證結婚、要么徹底分手",但肖鐵華每次都含糊其辭。他既不愿與老家妻子離婚,也不愿與黃常柳分手;既想維持"兩個家"的好處,又不想承擔"兩個家"的責任。這種"腳踏兩只船"的模式,最終把兩個女人都推向了深淵。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等情形導致離婚的,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如果當時黃常柳能在發現肖鐵華"老家有妻子"那一刻堅決分手并選擇法律途徑,是不是就能避免 6 年后那個深夜的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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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這一篇轉發給所有"正在被'以夫妻名義同居'欺騙的女性"和"關注家暴、關注女性權益"的朋友,讓他們知道"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在法律上有著天壤之別——前者沒有"夫妻共同財產"、沒有"互相扶養義務"、沒有"繼承權";一旦遇到騙子,維權成本極高。每一位女性都應該在開始一段"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前先問一句:"你愿意領證嗎?你愿意把你的財產寫到我名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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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讓人深思的是,案發后肖鐵華的"老家妻子"在得知真相后,向桐廬縣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確認肖鐵華與黃常柳的"夫妻關系"無效并追索肖鐵華生前在桐廬期間的部分財產。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肖鐵華在有合法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黃常柳以"夫妻"名義同居,對外以夫妻相稱,本質上構成了"事實重婚"的違法情形——雖然"事實重婚"在 1994 年后已經不再作為"婚姻無效"的法定情形,但仍是《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肖鐵華在 2013 年 7 月 6 日深夜被行兇身亡,"重婚罪"刑事追訴隨之消失;但他在桐廬期間的財產中,本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應依法由其合法妻子和子女繼承,黃常柳無權以"夫妻"名義主張。
還有一個細節值得反復咀嚼——肖鐵華作案前曾提到"想試試小姨子",這對黃常柳來說是"壓死駱駝的最后一根稻草"。她后來在看守所里接受心理咨詢時說:"我和老肖在一起 6 年多,他外面有幾個女人我都忍了,可他不該打我妹妹的主意。"這種"親人性侵威脅"是家暴的極端形式。我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明確規定: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均屬家庭暴力。雖然肖鐵華的念頭還停留在"想法"層面,但對受害者家庭造成的精神傷害是不可逆的。
把這一篇轉發給所有"正在被'以夫妻名義同居'欺騙的女性"和"關注家暴、關注女性權益"的朋友,讓他們知道"同居關系"和"婚姻關系"在法律上有著天壤之別。每一位女性都應該在開始一段"以夫妻名義同居"的關系前先問一句:"你愿意領證嗎?"——如果連這個問題都不敢正面回答,那這段關系從一開始就是一場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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