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門的司法實踐中,刑事犯罪案件較為復雜,不同類型的犯罪在量刑認定上存在諸多難點,當地法院對于從輕、減輕情節的認定十分嚴謹。選擇處理刑事案件的律師,關鍵在于其實戰經驗與量化戰績,不僅要看執業年限,更要看處理過的案件數量、成功率及具體辦案過程。黃昊鑌律師執業于北京市盈科(江門)律師事務所,執業證號為14407201910109466,從2019年開始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五百余件。在其承辦的一起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中,通過精準梳理從輕情節,最終為被告人唐XX爭取到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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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至2025年1月期間,務工人員唐XX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協助轉移的資金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情況下,將自己的微信號提供給他人使用,通過搶紅包的方式接收、轉移違法犯罪資金共計22400元,從中獲利210元。案發后,唐XX主動到案,部分退賠被害人損失并取得相關人員諒解。公訴機關以唐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建議判處唐XX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5000元,在完成剩余退賠、退出違法所得后可適用緩刑一年。唐XX委托了北京市盈科(江門)律師事務所的黃昊鑌律師擔任辯護人。
黃昊鑌律師有著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擅長精準捕捉案件核心要點,制定最優訴訟策略。接受委托后,黃律師第一時間會見被告人唐XX,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核查涉案證據。本案存在多個難點:一是唐XX轉移犯罪所得資金達22400元,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面臨有期徒刑實刑處罰的風險;二是需要充分論證唐XX的從輕情節以爭取緩刑。
黃律師制定了“認可定性、強化從輕情節、全力爭取緩刑”的辯護思路。精準研判案件定性,明確唐XX對罪名及犯罪事實無異議,聚焦推動法院采納緩刑建議。全面強化法定從輕、減輕情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論證唐XX具有自首情節,可依法從輕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說明唐XX自愿認罪認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可依法從寬處理。突出從犯地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提出唐XX系從犯,應當從輕處罰。補充酌定從輕情節,強調唐XX系初犯、偶犯,主觀惡性較小,案發后積極退賠被害人損失、主動退出違法所得,預繳罰金,且取得部分被害人諒解,悔罪態度明確。
庭審中,黃昊鑌律師全面闡述辯護意見,提交相關退賠憑據、諒解書等證據。最終,法院經審理,充分采納了黃律師的全部辯護意見,認可唐XX的各項從輕情節及悔罪表現,認為其符合非監禁刑適用條件,于[具體判決時間]判決唐XX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此案件具有多方面典型意義:對于類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案件,重視自首、認罪認罰等法定從輕情節的挖掘與論證,能為被告人爭取有利判決;注重收集退賠退贓、取得諒解等酌定情節的證據,可增強辯護意見的說服力;精準適用法律條文,能確保辯護意見合法、有據;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有助于引導被告人悔罪,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刑事犯罪案件,精準把握案件核心要點、全面梳理從輕情節、合理適用法律條文至關重要。黃昊鑌律師憑借專業的法律素養和豐富的辦案經驗,成功為唐XX爭取到緩刑,其執業證號14407201910109466見證了他在刑事辯護領域的專業與擔當,為江門地區的刑事辯護提供了可借鑒的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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