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8的這條短信,讓業主宋德明重新燃起對司法的信任,也讓一場持續近十年的房產糾紛走向新的十字路口。
短信內容是這樣的:宋德明:你因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瓊01民終2734號判決,向中央巡視組舉報,請求依法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蔣某某、龔某某、黃某某三位法官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枉法裁判的行為立案監督、調查追責……,你的舉報信已轉至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正處于審查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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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8回復宋德明的短信
宋德明向巡視組投訴的核心內容是:同一家法院,針對同一套房屋、同一時間段內的權責關系,竟作出兩份核心事實截然對立、法律邏輯互相矛盾的生效判決。這兩份判決如同兩把互相抵觸的鑰匙,試圖打開同一扇門,最終讓法律事實本身陷入了無法調和的悖論之中。
事情的緣由是這樣的。2015年7月,北京市民宋德明在海口全款購置一套房產。準備收房時,發現房屋裝修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經和開發商協商,對該房屋進行維修。宋德明隨后委托物業公司從開發商處領取鑰匙,交由維修公司進行房屋維修。此后六年,房屋因質量問題反復整修,直至2021年12月14日才完成“五方”竣工驗收。其間,宋德明長期居住北京,雖偶爾前來看過幾次,但從未辦理收房手續,房屋也不具備入住條件。
時隔六年,宋德明才入住了自己全款購置的房。宋德明將開發商海口國賓館開發有限公司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定2015年7月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構成逾期交房,判令開發商支付相應違約金。(2024)瓊01民終3684號判決中,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終審審理,開發商違約事實成立,支持了宋德明的訴訟請求,判定開發商須依約支付違約金45萬余元。然而,這一正常的維權行為,卻成了日后矛盾的導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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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生效的逾期交房判決書
你告我逾期交房,我讓物業告你補交物業費。2023年12月,與開發商注冊地址相同的海口海島香格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將宋德明訴至法院,要求宋德明補交2015年7月2日(取得鑰匙之日)至2021年12月14日期間的物業費36.6萬元。
2025年3月17日,秀英區人民法院根據已生效的(2024)瓊01民終3684號民事判決,案涉房屋于2021年12月14日完成竣工驗收,而原告提供物業服務的截止時間為2023年5月14日,作出(2024)瓊0105民初7846號判決,僅支持上述期間內的物業費40914.24元及相應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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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生效的物業費判決書
海口海島香格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不服秀英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上訴至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在(2025)瓊01民終2734號判決中,出現戲劇性反轉,直接推翻了已生效的逾期交房判決及本案一審認定。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認定:宋德明于2015年7月2日“取得鑰匙”,即視為“實際占有使用房屋”,因此應從該日起承擔物業費。這一判決意味著,在2015年至2021年這六年多的時間里,同一法院對同一套房屋同時作出了兩份相互矛盾的判決——對開發商而言是“逾期未交付”,對業主宋德明而言卻是“已占有使用”。
正是這一相互矛盾的判決,隨即引發了更嚴重的連鎖反應。
開發商借此“反轉”判決,將其作為反攻宋德明的新武器。2026年1月,開發商海口國賓館開發有限公司依據(2025)瓊01民終2734號判決,向宋德明提起第三場訴訟,索要2015年至2021年期間的“房屋占有使用費”,金額高達115.5萬元。一個荒誕而無奈的局面由此形成:宋德明一邊依據法院生效判決向開發商追索逾期交房違約金,另一邊卻因同一時期“占有使用”同一套房屋,被開發商反向追索百萬“使用費”(目前該案仍在海口市秀英區人民法院審理中,尚未作出判決)。同一套房屋、同一段期間,在法律上同時被認定為“未交付”與“已占有”——如此悖論,竟在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司法實踐中真實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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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開發商起訴宋德明房屋占有使用費起訴書
知名律師、北京京本律師事務所連大有指出,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于:商品房買賣中的“領取鑰匙”能否等同于法律意義上的“房屋交付”或“實際占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確立的登記生效主義,開發商將房產轉移的法定標志是完成不動產登記。而宋德明于2015年向物業公司出具的《鑰匙委托書》明確載明:“委托物業公司代保管,用于房屋的內部工程維修事宜。”該委托性質上屬于保管合同關系,而非不動產的交付。彼時,房屋周邊配套尚未建成、水電未通,衛星影像資料亦顯示其處于未完工狀態,客觀條件根本不具備居住使用的可能性。同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開發商將房產所有權轉移給購房者的唯一法定標志是完成不動產登記(轉移登記),即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權屬證書)記載的權利人變更為購房者,且該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因此,將配合維修的臨時性舉措認定為享受物業服務的起算節點,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關于不動產產權變更或房產交付的法定構成要件,也混淆了合同履行中的委托關系與不動產產權的變更概念。不動產在產權未變更或者買房者未實際占有不動產時所產生的一切費用與其無關,也不應當由買房者承擔。
宋德明不服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2025)瓊01民終2734號民事判決(以下簡稱“2734號判決”),在依次經過一審、二審、再審申請被駁回等法定審理程序后,向海口市人民檢察院申請民事監督。2026年5月27日,海口市人民檢察院作出海檢民監〔2026〕66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該決定書未對(2024)瓊01民終3684號與(2025)瓊01民終2734號兩份生效判決之間存在的核心事實沖突開展任何實質審查,即徑行采納2734號判決的認定邏輯;對于同一審判機關就同一不動產、同一期間作出截然相反認定所產生的既判力沖突問題,該決定書完全未予關注,既未作出回應也未發揮監督糾偏的作用,其審查過程的全面性與結果的公正性,不免讓人產生各種疑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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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海口檢察院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
業主宋德明所遭遇的維權困境,其影響并不僅限于個體層面,更直指當前司法運行過程中存在的若干結構性問題:生效判決的既判力應當如何維護?當同一審判機關就同一事實作出相互沖突的法律認定時,司法公信力應當由誰保障?法律的統一性與權威性,又應當通過何種路徑實現救濟?
當前,涉案舉報信已進入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審查階段,輿論與社會公眾普遍關注這一更高層級司法機關能否作出同時經得起法律與邏輯檢驗的公正裁判。對宋德明而言,此次審查結果并非其依法維權的終點,而是其維權進程的新起點。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出具的程序性例行回復,無論能否化解兩份生效判決之間的矛盾沖突,都為這場曠日持久的法律爭端提供了厘清問題的最后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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