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10件人民法院依法懲治新型毒品犯罪及相關犯罪,防范未成年人藥物濫用典型案事例。其中一例為利用未成年人販賣545顆“上頭電子煙”,兩人獲刑十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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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嚴某、黃某共謀在湖北省武漢市、孝感市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獲利平分。黃某先后向未成年人方某甲、方某乙(均17歲,另案處理)及許某等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方某甲、方某乙又將購得的煙彈分銷給他人。黃某還通過未成年人李某(17歲,另案處理)向他人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并給予李某共14顆煙彈作為報酬。嚴某、黃某販賣含依托咪酯成分電子煙彈25次,共計約545顆,收取毒資16.5萬余元。
湖北省孝感市某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嚴某、黃某多次販賣、運輸毒品,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販賣、運輸毒品罪。嚴某、黃某利用未成年人販賣毒品和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據此,依法對被告人嚴某、黃某均以販賣、運輸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十萬元。
最高人民法院提醒,“上頭電子煙”是毒不是煙!依托咪酯作為新型毒品,借助“電子煙”外殼,對涉世未深、閱歷尚淺的未成年人具有較強的誘惑性和欺騙性,極易向未成年人群體蔓延,嚴重危害其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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