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姚赟
6月2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舉行“強化毒品案件法律監督 依法從嚴懲治毒品犯罪”新聞發布會,通報檢察機關懲治毒品犯罪工作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其中涉及一起原輔警販賣毒品案。
案情顯示,劉某銳出生于1994年,系某市原輔警。陳某出生于1990年,無業。2022年2月至2022年7月間,劉某銳在擔任輔警期間利用工作之便,將涉案甲基苯丙胺(冰毒)多次私自扣留共計約30克。
同時,他將部分毒品免費提供給陳某吸食,其余交由陳某販賣。陳某通過在某語音軟件平臺上出售語音禮物,由購買禮物的不知情商家刷劉某銳本人的微信收款二維碼付款的方式,共計付款給劉某銳15900元。
2023年6月12日,河北省石家莊市鹿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劉某銳犯盜竊罪、販賣毒品罪、陳某犯販賣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訴。同年9月5日,鹿泉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販賣毒品罪數罪并罰,對劉某銳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萬元;對陳某以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同年9月12日,鹿泉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量刑明顯不當,依法提出抗訴。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支持抗訴。劉某銳提出上訴。同年12月12日,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抗訴、上訴,維持原判。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遂提請河北省人民檢察院按審判監督程序抗訴。
2024年5月,河北省人民檢察院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經指令再審、發回重審。2025年6月,鹿泉區人民法院改判劉某銳有期徒刑七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元;維持對陳某的判決。劉某銳上訴,2025年8月13日,維持原判。
其中提到,接續抗訴中,認定劉某銳系輔警,長期參與涉案毒品接收、保管、送檢等公務,屬于依法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省、市檢察院整合意見,聚焦“毒品數量較大、國家工作人員、多次販賣”三大核心抗點,指出原判數量認定錯誤、遺漏嚴重情節,推動法院依法改判。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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