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為子女購房、購車、裝修出資是常見現象。然而,當子女婚姻破裂,這份“親情資助”往往會演變為雙方家庭的財產之爭——究竟是無償贈與,還是臨時性借貸?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及二審法院審理的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就集中體現了這類爭議的核心焦點。王敏霞律師結合案件判決,為大家解讀其中的法律邏輯與實務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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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婚內出資起紛爭,雙方上訴爭是非
上訴人黃某某(原審原告)系被上訴人盛某某的母親,盛某某與上訴人李某某(原審被告)原系夫妻關系,二人于2010年登記結婚,2020年經法院判決離婚。離婚后,黃某某將盛某某、李某某訴至法院,主張二人婚內因購車、購房及房屋裝修,共向其借款37萬余元,要求共同償還。案件歷經一審、二審,雙方就出資數額及性質各執一詞。
黃某某訴稱,2014年二人購車時其出資5萬元,2016年購房時其出資18萬余元(含定金、團購費、首付款補足部分),2017年房屋裝修時其現金支付14萬元,以上款項均為借款。為證明裝修款,黃某某提供了親戚介紹的裝修隊出具的證明,稱現金支付符合老年人習慣,且14萬元對于114平房屋裝修屬合理范圍。
李某某則辯稱,雙方無借貸合意,黃某某的出資均為贈與。其認可購車5萬元、裝修4萬元及購房16萬余元的出資事實,但否認2萬元購房定金及剩余10萬元裝修款,且認為盛某某在雙方感情不和期間單方出具的借條,無法排除二人惡意串通的可能。李某某還提出,若父母離婚后均以借款名義追討資助,將造成大量訴累。
一審法院經審理,結合李某某此前在另案庭審中認可黃某某購房出資18萬元的陳述,確認黃某某共計出資27萬余元(5萬+18萬余元+4萬),同時認定無明確贈與意思表示時,父母婚內出資應推定為借貸,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屬共同債務,判決二人共同償還。黃某某、李某某均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蘇州律師解讀:三大核心爭議的法律認定邏輯
爭議一:父母婚內出資,無明確約定時屬借貸還是贈與?
蘇州知名律師指出,這是此類糾紛最核心的爭議點。實踐中,很多父母出資時礙于親情未明確款項性質,一旦子女離婚,雙方對款項性質的主張往往截然相反。根據《民法典》及相關司法實踐,贈與需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且需明確指向;而借貸的成立雖需合意,但在親屬間,若無明確贈與約定,法院通常不會直接推定贈與。
本案中,李某某以原《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相關條款主張出資應認定為贈與,但一審法院明確指出,該條款適用的前提是出資性質已被認定為贈與。在黃某某無明確贈與意思表示,且出資用于子女婚內共同生活的情況下,推定為臨時性借貸更符合公平原則——父母對成年子女的養育義務已完成,婚內資助本質是幫助子女渡過經濟難關,子女理應承擔償還義務。這一認定也與蘇州地區法院的裁判傾向一致,即注重區分“親情幫助”與“無償贈與”的法律邊界。
爭議二:單方出具借條,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不屬于共同債務,但債權人能證明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借條由盛某某單方出具,且款項總額超出一般家庭日常開支,黃某某需舉證證明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蘇州律師表示,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核心在于黃某某提供了銀行流水、房屋買賣合同、當事人陳述等證據,能夠形成完整證據鏈,證明案涉款項均用于二人婚內購車、購房及房屋裝修,屬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即便借條為單方出具,但結合款項用途及李某某對部分出資的認可,足以認定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反之,若款項用于一方個人消費,單方借條則難以認定為共同債務。
爭議三:現金支付的舉證責任如何承擔?
本案中,黃某某主張14萬元裝修款為現金支付,但最終僅4萬元獲法院支持,核心問題在于舉證不足。蘇州律師強調,現金支付因無轉賬記錄,舉證難度較大,尤其在親屬間糾紛中,僅靠裝修隊證明(且裝修隊為親戚介紹)難以形成充分說服力。
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債權人需對款項交付、來源承擔舉證責任。即便現金支付符合老年人習慣,也需提供款項來源(如取款記錄)、交付憑證(如收條、證人證言需無利害關系)、裝修明細等佐證。本案中,黃某某未能提供上述完整證據,無法排除合理懷疑,故法院對其主張的剩余10萬元裝修款未予支持,這也為親屬間款項往來的舉證提供了重要警示。
王敏霞律師深度點評:實務啟示與風險防范
作為專注蘇州經濟離婚領域的律師,我長期處理各類婚內財產及債務糾紛,本案的判決結果極具典型意義,也為廣大父母及夫妻雙方提供了三點核心啟示。
第一,明確款項性質是前提。父母為子女婚內出資時,無論金額大小,都應通過書面形式明確款項性質——若為贈與,需注明“僅贈與子女一方”或“贈與夫妻雙方”;若為借貸,應簽訂借條,明確借款金額、用途、還款時間,最好由夫妻雙方共同簽字確認。避免因“不好意思”留下糾紛隱患,尤其在蘇州地區,近年來此類糾紛逐年增多,書面約定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關鍵。
第二,規范款項交付與證據留存。盡量避免大額現金支付,優先選擇銀行轉賬,并在備注中注明“購房借款”“裝修借款”等用途;若確需現金支付,需留存取款記錄、對方出具的收條,或邀請無利害關系人見證。同時,相關合同(購房、裝修)、付款憑證應統一保管,形成完整證據鏈,避免像本案中黃某某那樣因舉證不足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理性看待親屬間債務糾紛。夫妻離婚時,雙方及各自家庭應秉持理性態度處理財產問題,切勿為爭奪利益惡意串通或虛構債務。本案中,李某某主張黃某某與盛某某惡意串通,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故法院未予采信。同時,父母也應明確,對成年子女的資助并非法定義務,以借貸名義追討需有充分證據,否則可能承擔敗訴風險。
綜上,婚內親屬出資糾紛的核心在于“證據”與“約定”。無論是父母還是夫妻雙方,都應增強法律意識,提前防范風險,避免親情因財產糾紛破裂。若遇到類似糾紛,建議及時咨詢專業離婚律師,結合本地裁判規則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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