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從實踐部門還是理論研究角度看,涉外法治現(xiàn)在都是一個“高頻詞”。作為一個高頻詞,一方面,所涉之人、所涉之部門都在談涉外法治,都在研究涉外法治,都在推進涉外法治;另一方面,圍繞涉外法治的含義、路徑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yǎng),卻有差異甚大的分歧。比如,僅以其中所涉的涉外法治人才培養(yǎng)而言,一方面,無論是實務部門還是相關政法高校,都在此領域“舉措不斷”,盡管相關舉措有時不免有“匆匆忙忙”“缺乏條件創(chuàng)造條件也要上”之感,另一方面,卻也不乏有識之士質(zhì)疑“涉外法治人才”到底是“培養(yǎng)”還是“選拔”的問題。在后者看來,涉外法治人才是在實踐中不斷“磨礪”出來的,“培養(yǎng)”涉外法治人才很難有效,更遑論成功了。惟有通過不斷的實戰(zhàn)檢驗,真正的涉外法治人才才能脫穎而出。
而在筆者看來,從涉外法治的真正踐行來看,有兩個問題是值得我們高度重視的:
第一個問題是涉外法治與我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之間的內(nèi)在邏輯關聯(lián)問題。
就先后順序而言,我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在前,涉外法治在后。我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我國法在國際關系和國際斗爭中的可適用性問題。涉外法治顯然遵循了同樣的邏輯。因此,談涉外法治,不能離開我國法域外適用體系建設。就此意義而言,具有域外可適用性的我國法是涉外法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在此意義上,那些主張涉外法治僅與國際法相關的論點是非常值得商榷的。
第二個問題是法律問題政治化、政治問題法律化兩種不同思維方式與涉外法治間的關系問題。而此問題顯然更關鍵,在某種程度上甚至是涉外法治建設的“命門”,或“阿克琉斯之踵”。
涉外法治顧名思義,就是在面對來自于外在的挑戰(zhàn)和困難時,首先要求要有法律思維,經(jīng)由法律思維知曉彼此的法律論點和利弊,并在此基礎上形成相應的法律預案。涉外法治并不排除政治談判和協(xié)商,但在政治談判和協(xié)商之前,知曉彼此的法律論點,把握各自論點的利弊,并以相應法律預案為基礎進行政治談判和協(xié)商,這一定是基礎和前提。沒做好法律準備,相應的政治談判就不再是涉外法治了,而是單純的政治談判,與法律無關。
就此意義而言,習慣法律問題政治化本身就與涉外法治“南轅北撤”,是背道而馳。原因很簡單:將法律問題政治化,意味著沒有對相關問題做法律準備,沒有充分準備己方法律論點,也沒有認真研究和窮盡對手的法律論點,沒有窮盡法律分析,沒有做好法律戰(zhàn)推演。沒有做好法律準備的政治談判,與法律戰(zhàn)無關。而涉外法治,本質(zhì)上是強調(diào)和強化法律戰(zhàn)。習慣法律問題政治化的思維模式者,本質(zhì)上是不配談涉外法治的。
從法律戰(zhàn)與涉外法治間緊密的內(nèi)在關聯(lián)角度看,就可以理解高志凱何以既能在外交界“出圈”,也能在民間贏得喝彩了:他事先做好了充分的法律準備,是在真正踐行涉外法治。其并沒有將法律問題政治化,而是在法律框架體系內(nèi)為對手預設立場,進而找到對手的邏輯漏洞,做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所以,要倡導和踐行涉外法治,從政府層面看,就需要政府部門和官員要形成政治問題法律化的思維,而不是相反,一不留神就將法律問題政治化。而在這方面,政府部門和官員最需要強化的,就是首先要有涉外法治意識,需要重視涉外事務的法律因素、法律困難和法律解決路徑,并進而培養(yǎng)和形成涉外法治能力。在此意義上,涉外法治踐行和實現(xiàn)的關鍵在政府部門和官員。惟有在此邏輯和基礎之上,高校與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yǎng)才有有效推進的可能。不培養(yǎng)政府部門和官員的涉外法治意識,卻期望高校承擔涉外法治人才培養(yǎng)的主責,這恐怕有點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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