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姚箬君
5月12日,封面新聞記者獲悉,近日,成都大邑縣法院審結一起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通過公正裁判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切實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2024年12月,羅某與高某自愿簽訂《門面店鋪出租合同》,雙方明確約定羅某將門面出租給高某用于經營,租賃期限為一年。同時約定高某在經營期間,產生的水電燃氣及其他日常經營費用均由其自行承擔。租賃期間,高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繳費義務,累計欠繳水費共計521元。經協商無果后,羅某將高某起訴至大邑縣法院,請求判令高某支付欠繳水費。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高某欠繳水費521元這一事實,有原告羅某提交的房產登記信息、《門面店鋪出租合同》、欠繳水費憑證等證據為據,足以認定雙方形成了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應受法律保護,被告應按合同約定承擔在其經營期間產生的水電燃氣等費用。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支付欠繳的水費521元。
法官提醒,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明確約定租金、費用承擔、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合同依法成立后,雙方均需秉持誠信原則,嚴格履行合同義務,切勿因小額費用忽視契約精神,從而引發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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