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鄰里之間發生狗咬傷人事件,主人需要擔責嗎?被害人有過錯,責任會減免嗎?近日,文水法院劉胡蘭、南莊法庭審理了一起因飼養動物致人損害引發的糾紛。法官溫情調解,法理兼顧,妥善化解鄰里糾紛,也給鄉村文明養犬敲響了法治警鐘。
案情回顧
原告張某與被告郭某系同村鄰居。2026年1月28日下午,張某帶著孫子小韓回家途中,小韓無意間跑入郭某家中玩耍。郭某飼養的狗竟突然撲向小韓,將其面部咬傷,危急時刻,張某沖上前救助孫子,手指也被狗咬傷。損害發生后,祖孫二人被送往文水縣鳳城鎮衛生院治療,均及時接種了狂犬疫苗。事后,就本案狗傷人事宜雙方未能協商一致。小韓、張某二人分別將郭某訴至文水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9000元。
法官調解,實現當場履行
承辦法官認為,該案事實清楚、爭議不大,且雙方系鄰居關系,若一判了之,可能激化矛盾,也不利于鄉村鄰里和諧,于是優先調解。調解過程中,法官向雙方釋法,情理并重。對被告郭某,講解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法律規定,明確告知其作為狗的主人應承擔的法律義務;對張某,客觀指出其沒有盡到監護人的義務,使小韓跑進了養狗的鄰居家,自身亦存在過錯,應減免郭某的部分責任。在法官耐心釋法明理、居中調和下,雙方當事人均認清了自身的責任和問題,摒棄了對立情緒。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被告郭某當場向張某、小韓支付了各項賠償款5000元。雙方握手言和,真正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法官普法——飼養動物損害責任,法律怎么規定?
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45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解讀
法律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采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不管養狗人有沒有過錯,只要狗咬傷了人,養狗人原則上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養狗人能證明損害是被咬傷的人自己故意挑逗、激怒狗所致,或者被咬傷的人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能減輕或免除責任。
雙向提醒
對養狗人而言,法定責任不可推卸,應當采取拴繩、圈養或加裝圍欄等安全措施;農村散養情況下,一旦發生咬人事件,飼養人通常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養狗人應主動做好防范,定期接種疫苗、辦理登記,對攻擊性較強的犬只,建議佩戴嘴套或進行隔離圈養。對普通村民尤其是老人、兒童而言,要遠離陌生犬只,不要隨意進入他人家中或逗弄犬只;攜帶兒童外出時,應盡到看護義務,避免孩子脫離視線進入危險區域。一旦被咬,應第一時間就醫注射狂犬疫苗,并拍照取證、保留票據,必要時報警固定證據,依法維權。
責編:賀旭鵬
來源:劉胡蘭、南莊人民法庭
編輯:任智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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