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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瑞安市發布溫福高鐵瑞安段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新建溫州至
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
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的公告
為規范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浙自然資規〔2022〕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
二、征地房屋補償范圍:以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地紅線范圍圖為準,征地紅線范圍外的房屋與征地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時,可一并納入征地范圍進行補償。
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四、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瑞安市人民政府。
五、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設中心(瑞安市鐵路建設中心)。
六、征地房屋補償簽約期限:自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騰空房屋。
附件: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
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
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為規范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浙自然資規〔2022〕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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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房屋補償范圍
征地房屋補償范圍:本項目北起塘下鎮,經汀田街道、莘塍街道、上望街道、東山街道、南濱街道,具體以征地范圍為準。在上述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涉及對征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人”)補償的,適用本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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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
(一)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瑞安市人民政府。
(二)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以下統稱“實施單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設中心(瑞安市鐵路建設中心)。
三、征地房屋簽約期限
自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
四、征地房屋補償原則
(一)征地房屋補償以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的用途、面積或通過其他方式可以確定的用途、面積計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征地房屋土地權屬未登記或登記不全的,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認定工作按照瑞安市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征地范圍內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結合批準期限的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不計算安置面積。
(四)征地房屋中與主體建筑有關已取得合法產權的地下層(地下室)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夾層、閣樓等其他類似情形已取得合法產權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合法建筑面積并入主體建筑按照本方案第六條的規定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五)征地房屋宅基地及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認定及補償標準: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圍包括主屋、庭院和附屬用房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位于主屋前后、左右等周邊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均屬附屬用房。
2.房屋所有權人家庭在同一處宅基地范圍內申請辦理了兩本及兩本以上《不動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作為一處宅基地處理。
3.在一處宅基地范圍內,按《不動產權證書》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批文間數,并結合農村歷史延續的建房習俗和具體房屋建筑占地寬度、長度、結構等因素確定主屋自然間間數。
4.未經宅基地審批,以自然產權登記為住宅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建筑屬于附屬用房:
(1)除主屋外建設的廚房、柴房、衛生間、禽畜圈舍、農具房等房屋;以上房屋(或用地)自行改變使用功能的,以原始用途為準。
(2)屬于原村集體組織統一劃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廁基)用地上建設的房屋。
(3)結合歷年的地籍調查圖、房屋普查圖以及地形圖上已標注為牲、廁等房屋。
(4)其他屬于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5.對已取得合法產權或經認定為合法的附屬用房給予市場評估價補償,安置建筑面積按1:1計算。
6.項目范圍內宅基地及附屬房的認定工作參照瑞安市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進行裝修、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不予補償。
(七)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后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內的一切固定設施,否則視損壞程度按相應的補償價值扣除。
(八)位于紅線外且與紅線內房屋不可分割的連體房屋,可列入補償范圍,其補償安置標準參照紅線內的征地房屋執行。
五、征地房屋補償規定
(一)征地房屋價值補償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價值時點評估確定。
(二)搬遷費(回遷費)
按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8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經認定給予適當補償的征地房屋,其搬遷費(回遷費)按上述標準的70%計算。
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實施單位應按上述標準支付回遷費。
(三)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按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18元/平方米計算。
經認定給予適當補償的征地房屋,其臨時安置費按上述標準的70%計算。
實施單位應當自被征地房屋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按下列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費:
1.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單位應當在其搬遷騰空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權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費。
3.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權人搬遷騰空并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之月起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為征地范圍內新建總層數為十層以上的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權人搬遷騰空并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源的,實施單位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房屋所有權人住宅用房選擇部分回購的,按回購面積與總安置面積的比例計算原房回購面積,其回購部分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剩余部分的臨時安置費按產權調換標準計算。
(四)其他補償費
征地房屋其他補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名稱
價格/計量
名稱
價格/計量
附屬物
100-400元/平方米
家庭水井
400-600元/立方米
電話
158元/部
寬帶連電話
200元/部
禽畜棚舍
15-30元/平方米
各類棚頂
30-100元/平方米
水塔(不銹鋼)
500-800元/個
空調移裝
300元/臺
化糞池
500-800元/處
單相電表
100元/只
水表
40元/個
三相電表
1200元/只
有線電視
80元/戶
寬帶
100元/戶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按實際情況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測算后給予合理補償。征地房屋所涉水費、電費、電視、寬帶費等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在領取搬遷騰空順序號前自行到相關單位繳清。
(五)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
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應安置建筑面積與征地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補助單價。
應安置建筑面積按本方案第六條規定計算,根據本方案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享有獎勵面積的,應安置面積包含獎勵面積(下同)。
本項目涉及不同區域的補助單價,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瑞安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瑞政發〔2014〕67號)文件規定的瑞安市安置留地指標政府收購價格控制標準區間上限執行。
六、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一)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間(指宅基地范圍內合法建筑底層占地面積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積17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安置建筑面積按建筑底層占地面積1:5計算。
(三)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間(或不足一自然間)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積大于上述(一)(二)項規定安置建筑面積的,其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1:1計算。
(四)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間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間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間計算。
(五)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1:1.2計算。
(六)征地范圍內的村集體辦公、生產經營用房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1:1.8計算安置建筑面積,予以安置三產用房;若合法建筑面積或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上述規定計算的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或土地使用權面積1:1計算安置建筑面積。三產用房的安置原則為辦公用房和商業用房各50%。
(七)房屋所有權人系征地范圍內所在村在冊常住人口且有合法土地或房屋的(包括未列入征地和已出售、贈與他人的房屋)按本方案第六條規定計算;安置建筑面積少于在冊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在冊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計算安置建筑面積。計入人均的在冊常住人口,在瑞安市范圍內另有房屋的,應合并計算。
七、獎勵措施
(一)公寓式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規定期限內與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房屋所有權人在被征收房屋騰空搬遷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但每套公寓式套房獎勵的總面積最大不超過3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的,給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間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比率計算);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完畢的,給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間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比率計算)。
(三)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配合實施單位完成征地范圍內全部征地房屋拆遷的,可視情況給予征地范圍內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積總量(不含獎勵面積)3%的三產用房建筑面積獎勵。獎勵的三產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予回購,由各村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情況進行選址報批。
(四)房屋所有權人無特殊原因超出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超出房屋騰空公告規定期限騰空搬遷的,不享受相應的獎勵政策。
八、征地房屋補償方式
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票購房等補償方式中的一種。
(一)選擇貨幣補償
1.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單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貨幣補償款由征地房屋評估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其他補償費構成。
3.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貨幣補償款。
(二)選擇產權調換
1.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上述規定計算安置建筑面積,并選擇產權調換房源套型,可選擇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套型或者套型組合。若所選的套型或套型組合面積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差額的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征地房屋產權調換的總補償金額由征地房屋評估價值、搬遷費(回遷費)、臨時安置費、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其他補償費構成。
2.產權調換房源
本項目產權調換住宅房源為高層毛坯現房,為瑞安市飛云街道云庭麗園、云僑錦園小區內剩余的住宅房源,建設標準符合建筑設計規范、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附屬配套設施。
云庭麗園住宅房源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套型建筑面積分別為98.41平方米、116.47平方米、119.48平方米、125.38平方米、125.58平方米、126.47平方米、126.63平方米、145.76平方米、146.07平方米、146.25平方米10檔;云僑錦園住宅房源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劃撥,套型建筑面積分別為148平方米、155平方米、165平方米、187平方米4檔。
上述房源套型建筑面積允許誤差范圍±5平方米,具體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套型進行認購。
3.產權調換房源價格
(1)實施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結算征地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源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源價格結合朝向、層次等因素實行一房一價。征地房屋的價值和產權調換房源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價值時點評估確定,實施單位應當在產權調換房源分配定位前向房屋所有人公開。
(2)產權調換房源套型建筑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產權調換房源建筑面積與協議安置建筑面積有差額的,該部分面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價值時點評估補差。
4.剩余建筑面積回購
認購套型建筑面積小于住宅用房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部分回購后,回購部分的補償款按回購面積÷總應安置面積×征地房屋貨幣補償的總補償金額計算。保留安置部分的補償款按保留安置面積÷總應安置面積×征地房屋產權調換的總補償金額計算。
5.產權調換房款繳納和結算
除搬遷費(回遷費)、臨時安置費外,被征地房屋價值、其他補償費及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等直接轉為購房款,如該金額超出總購房款,多余部分的金額在房屋所有權人騰空房屋并在征地房屋權屬證書注銷后60日內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如上述轉為購房款的補償款金額未超出購房款總額,購房款余款待安置用房交付時結清(具體交款時間以交款通知或公告為準),購房款支付完畢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房票購房
選擇房票購房的,由持票人自行購買房票房源。
1.房票票面金額
房票票面金額由被征地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及房票獎勵組成。房票獎勵包括購房獎勵和使用金額獎勵。在房票有效期內使用房票購房的:
(1)一次性給予18個月臨時安置費的購房獎勵。
(2)按下列情形使用房票的,另行給予貨幣補償金額相應比例的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30%給予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12個月內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20%給予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24個月內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10%給予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24個月后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5%給予獎勵。
2.房票房源及價格
房票房源為瑞安市城市更新中心發布的瑞安房票看房網(瑞安征遷房票房源庫)內政府房源。
3.房票出票日及使用期限
實施單位應在補償協議生效后,征地房屋搬遷騰空完畢、驗收合格之日向房屋所有權人出具房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計算,期限為24個月,在24個月有效期內未購房但仍有購房意愿的,可向實施單位提出延期辦理申請,房票期限最長可延長12個月。房票持有人應在房票有效期限內辦理購房支付手續,逾期未使用的,持有人不享受房票相關政策獎勵,按《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瑞安市房屋征收實施房票的意見》(瑞政發〔2024〕68號)規定領取貨幣補償。
4.房票變更
房票實行實名制管理,若房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可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將房票持有人變更為其近親屬,近親屬范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房票持有人僅限變更一次。
5.房票購房
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內可選購房票房源內未出售房源。一張房票原則上對應購買一套房屋、一個配套車位。票面金額低于購房款(含配套車位)的,應全額使用票面金額,不足部分由持票人按購房合同約定自行補足;票面金額高于購房款(含配套車位)且支付后房票余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使用房票余額再次購房。
6.房票兌現
以下兩種情況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出具單位申請辦理房票兌現。
(1)房票有效期內自愿放棄房票購房或有效期屆滿后未使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兌現,不享受本補償方案規定的獎勵政策。
(2)房票在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屆滿后票面金額未使用完畢的,可享受一次性18個月臨時安置費的購房獎勵;未使用部分的兌付金額,不再享受相應的房票使用金額獎勵。
7.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瑞安市房屋征收實施房票的意見》(瑞政發〔2024〕68號)執行。
九、安置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源或房票房源的定位
1.認購定位原則: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時間、房屋搬遷騰空時間、交納房款時間先后順序綜合計分排序,按得分高低確定認購輪次。由第一輪次對象先行在相應房源中選擇定位,第一輪次選擇定位結束后,依次由后續輪次開展選擇定位;同一輪次內,以抽簽方式確定選擇先后順序。
若整體項目范圍內所有房屋所有權人均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完成房屋搬遷騰空及交納購房款的,其認購定位順序通過搖號方式確定。
2.評分辦法:總分設置為100分,其中:按時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占30分,按時搬遷騰空占40分,按期如數繳交購房款占30分。
(1)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得分:在書面通知規定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的,得30分;逾期簽訂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扣完30分為止。
(2)搬遷騰空得分:在征地房屋補償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空并驗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騰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扣完40分為止。
(3)交納購房款得分:在書面通知規定期限內繳清購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扣完30分為止。
3.具體選房定位辦法另作規定。
(二)騰空交房時間的認定
1.房屋所有權人簽署騰空交房確認書的時間。
2.房屋所有權人房屋被司法強制征收執行的時間。
3.房屋所有權人以各種方式阻撓,導致已交付的征地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實際拆除時間作為騰空交房時間。
(三)產權調換房源物業維修基金和首期物業服務
房屋所有權人在產權調換房源交付時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物業維修資金,簽訂首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首期物業服務單位由房源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選聘。煤氣、水、電初(報)裝費等費用,按相關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在產權調換房源交付時,由房源建設單位統一代收代付。
(四)地下室停車位
產權調換房源或房票房源的地下室停車位及其他地下空間權屬歸建設單位所有。選擇產權調換或房票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每套商品住宅用房可選購一個地下停車位,具體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地下室停車位定位辦法另作規定。
十、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協商選定,10日之內協商不成的,由實施單位采取搖號方式隨機確定評估機構。征收補償過程中涉及資產評估機構選擇的,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憑《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件》、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身份證,在規定期限內與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簽訂時,房屋所有權人應將《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件》及有關證件和注銷申請報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交由實施單位,由實施單位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二)實施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依照本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三)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房屋所有權人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或在騰空期限內未騰空的,由實施單位報請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四)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者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者明晰產權、使用權的,在房屋補償拆除前,由實施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五)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規定期限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在騰空搬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按期辦理房屋騰空移交手續,并將征地房屋交給實施單位驗收接管,由實施單位統一組織拆除。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瑞安市有關政策執行,或由市政府另作補充規定。
(七)本方案由實施單位負責解釋。
昨天,瑞安市發布溫福高鐵瑞安段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布新建溫州至
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
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的公告
為規范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浙自然資規〔2022〕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項目名稱: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
二、征地房屋補償范圍:以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地紅線范圍圖為準,征地紅線范圍外的房屋與征地范圍內的房屋不可分割時,可一并納入征地范圍進行補償。
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四、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瑞安市人民政府。
五、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設中心(瑞安市鐵路建設中心)。
六、征地房屋補償簽約期限:自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征地范圍內的房屋所有權人必須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搬遷騰空房屋。
附件: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
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瑞安市人民政府
2026年5月18日
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
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方案
為規范新建溫州至福州高速鐵路(浙江段)項目瑞安段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工作,維護公共利益,保障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浙自然資規〔2022〕4號)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結合項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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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房屋補償范圍
征地房屋補償范圍:本項目北起塘下鎮,經汀田街道、莘塍街道、上望街道、東山街道、南濱街道,具體以征地范圍為準。在上述集體所有土地范圍內涉及對征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統稱“房屋所有權人”)補償的,適用本補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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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
(一)征地房屋補償部門:瑞安市人民政府。
(二)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以下統稱“實施單位”):瑞安市交通工程建設中心(瑞安市鐵路建設中心)。
三、征地房屋簽約期限
自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之日起60日內。
四、征地房屋補償原則
(一)征地房屋補償以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證件記載的用途、面積或通過其他方式可以確定的用途、面積計算。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征地房屋土地權屬未登記或登記不全的,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前由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認定和處理,具體認定工作按照瑞安市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征地范圍內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結合批準期限的剩余年限給予適當補償,不計算安置面積。
(四)征地房屋中與主體建筑有關已取得合法產權的地下層(地下室)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夾層、閣樓等其他類似情形已取得合法產權或經認定為合法建筑的,合法建筑面積并入主體建筑按照本方案第六條的規定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五)征地房屋宅基地及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認定及補償標準:
1.征地房屋宅基地范圍包括主屋、庭院和附屬用房占地范圍內的土地;位于主屋前后、左右等周邊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建筑均屬附屬用房。
2.房屋所有權人家庭在同一處宅基地范圍內申請辦理了兩本及兩本以上《不動產權證》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的,作為一處宅基地處理。
3.在一處宅基地范圍內,按《不動產權證書》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宅基地批文間數,并結合農村歷史延續的建房習俗和具體房屋建筑占地寬度、長度、結構等因素確定主屋自然間間數。
4.未經宅基地審批,以自然產權登記為住宅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建筑屬于附屬用房:
(1)除主屋外建設的廚房、柴房、衛生間、禽畜圈舍、農具房等房屋;以上房屋(或用地)自行改變使用功能的,以原始用途為準。
(2)屬于原村集體組織統一劃分的“三基”(指柴垛基、牲畜基、茅廁基)用地上建設的房屋。
(3)結合歷年的地籍調查圖、房屋普查圖以及地形圖上已標注為牲、廁等房屋。
(4)其他屬于附屬用房(或其他用房)的情形。
5.對已取得合法產權或經認定為合法的附屬用房給予市場評估價補償,安置建筑面積按1:1計算。
6.項目范圍內宅基地及附屬房的認定工作參照瑞安市征收集體土地范圍內未登記房屋認定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六)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進行裝修、改(擴)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的,不予補償。
(七)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協議后不得自行拆除房屋內的一切固定設施,否則視損壞程度按相應的補償價值扣除。
(八)位于紅線外且與紅線內房屋不可分割的連體房屋,可列入補償范圍,其補償安置標準參照紅線內的征地房屋執行。
五、征地房屋補償規定
(一)征地房屋價值補償
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價值時點評估確定。
(二)搬遷費(回遷費)
按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8元/平方米標準計算。
經認定給予適當補償的征地房屋,其搬遷費(回遷費)按上述標準的70%計算。
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實施單位應按上述標準支付回遷費。
(三)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標準按征地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月18元/平方米計算。
經認定給予適當補償的征地房屋,其臨時安置費按上述標準的70%計算。
實施單位應當自被征地房屋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按下列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費:
1.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單位應當在其搬遷騰空驗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房屋所有權人6個月的臨時安置費。
2.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按搬遷騰空驗收合格之月起至安置房交付后6個月止計算支付臨時安置費。
3.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權人搬遷騰空并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之月起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為征地范圍內新建總層數為十層以上的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自房屋所有權人搬遷騰空并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超過過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源的,實施單位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4.房屋所有權人住宅用房選擇部分回購的,按回購面積與總安置面積的比例計算原房回購面積,其回購部分的臨時安置費按6個月計算,剩余部分的臨時安置費按產權調換標準計算。
(四)其他補償費
征地房屋其他補償費按下列標準支付:
名稱
價格/計量
名稱
價格/計量
附屬物
100-400元/平方米
家庭水井
400-600元/立方米
電話
158元/部
寬帶連電話
200元/部
禽畜棚舍
15-30元/平方米
各類棚頂
30-100元/平方米
水塔(不銹鋼)
500-800元/個
空調移裝
300元/臺
化糞池
500-800元/處
單相電表
100元/只
水表
40元/個
三相電表
1200元/只
有線電視
80元/戶
寬帶
100元/戶
除上述以外的其他地上附著物(構筑物),按實際情況或委托評估機構評估測算后給予合理補償。征地房屋所涉水費、電費、電視、寬帶費等費用,由房屋所有權人在領取搬遷騰空順序號前自行到相關單位繳清。
(五)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
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應安置建筑面積與征地房屋合法產權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補助單價。
應安置建筑面積按本方案第六條規定計算,根據本方案第七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享有獎勵面積的,應安置面積包含獎勵面積(下同)。
本項目涉及不同區域的補助單價,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瑞安市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辦法(修訂)的通知》(瑞政發〔2014〕67號)文件規定的瑞安市安置留地指標政府收購價格控制標準區間上限執行。
六、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一)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間(指宅基地范圍內合法建筑底層占地面積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的住宅)安置建筑面積17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安置建筑面積按建筑底層占地面積1:5計算。
(三)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間(或不足一自然間)宅基地上合法建筑面積大于上述(一)(二)項規定安置建筑面積的,其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1:1計算。
(四)落地式住宅房屋一自然間多人共有或被分隔成多間多人所有的按一自然間計算。
(五)公寓式住宅用房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1:1.2計算。
(六)征地范圍內的村集體辦公、生產經營用房按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1:1.8計算安置建筑面積,予以安置三產用房;若合法建筑面積或土地使用權面積大于上述規定計算的安置建筑面積,按合法建筑面積或土地使用權面積1:1計算安置建筑面積。三產用房的安置原則為辦公用房和商業用房各50%。
(七)房屋所有權人系征地范圍內所在村在冊常住人口且有合法土地或房屋的(包括未列入征地和已出售、贈與他人的房屋)按本方案第六條規定計算;安置建筑面積少于在冊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的,可按在冊常住人口人均30平方米計算安置建筑面積。計入人均的在冊常住人口,在瑞安市范圍內另有房屋的,應合并計算。
七、獎勵措施
(一)公寓式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規定期限內與實施單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房屋所有權人在被征收房屋騰空搬遷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并經驗收合格的,給予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但每套公寓式套房獎勵的總面積最大不超過35平方米。
(二)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簽約的,給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間15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比率計算);落地式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在騰空公告規定時間內搬遷騰空完畢的,給予征地房屋每一自然間20平方米的安置建筑面積獎勵(征地房屋不足一自然間的按比率計算)。
(三)征地村集體經濟組織在本方案規定簽約期限內配合實施單位完成征地范圍內全部征地房屋拆遷的,可視情況給予征地范圍內征地房屋安置建筑面積總量(不含獎勵面積)3%的三產用房建筑面積獎勵。獎勵的三產用房建筑面積原則上不予回購,由各村按照國土空間規劃情況進行選址報批。
(四)房屋所有權人無特殊原因超出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或超出房屋騰空公告規定期限騰空搬遷的,不享受相應的獎勵政策。
八、征地房屋補償方式
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房票購房等補償方式中的一種。
(一)選擇貨幣補償
1.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實施單位給予房屋所有權人一次性貨幣補償,不再提供安置用房。
2.貨幣補償款由征地房屋評估價值、搬遷費、臨時安置費、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其他補償費構成。
3.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補償協議約定的期限一次性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貨幣補償款。
(二)選擇產權調換
1.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可按上述規定計算安置建筑面積,并選擇產權調換房源套型,可選擇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套型或者套型組合。若所選的套型或套型組合面積小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差額的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征地房屋產權調換的總補償金額由征地房屋評估價值、搬遷費(回遷費)、臨時安置費、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其他補償費構成。
2.產權調換房源
本項目產權調換住宅房源為高層毛坯現房,為瑞安市飛云街道云庭麗園、云僑錦園小區內剩余的住宅房源,建設標準符合建筑設計規范、工程質量標準,并有相應的附屬配套設施。
云庭麗園住宅房源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出讓,套型建筑面積分別為98.41平方米、116.47平方米、119.48平方米、125.38平方米、125.58平方米、126.47平方米、126.63平方米、145.76平方米、146.07平方米、146.25平方米10檔;云僑錦園住宅房源土地使用權類型為國有劃撥,套型建筑面積分別為148平方米、155平方米、165平方米、187平方米4檔。
上述房源套型建筑面積允許誤差范圍±5平方米,具體以實測建筑面積為準。房屋所有權人可選擇不大于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套型進行認購。
3.產權調換房源價格
(1)實施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結算征地房屋價值和產權調換房源價值的差價,產權調換房源價格結合朝向、層次等因素實行一房一價。征地房屋的價值和產權調換房源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價值時點評估確定,實施單位應當在產權調換房源分配定位前向房屋所有人公開。
(2)產權調換房源套型建筑面積以實測面積為準。產權調換房源建筑面積與協議安置建筑面積有差額的,該部分面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布之日為價值時點評估補差。
4.剩余建筑面積回購
認購套型建筑面積小于住宅用房應安置建筑面積的,剩余安置建筑面積由實施單位回購。部分回購后,回購部分的補償款按回購面積÷總應安置面積×征地房屋貨幣補償的總補償金額計算。保留安置部分的補償款按保留安置面積÷總應安置面積×征地房屋產權調換的總補償金額計算。
5.產權調換房款繳納和結算
除搬遷費(回遷費)、臨時安置費外,被征地房屋價值、其他補償費及差額安置面積補助款等直接轉為購房款,如該金額超出總購房款,多余部分的金額在房屋所有權人騰空房屋并在征地房屋權屬證書注銷后60日內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如上述轉為購房款的補償款金額未超出購房款總額,購房款余款待安置用房交付時結清(具體交款時間以交款通知或公告為準),購房款支付完畢后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三)房票購房
選擇房票購房的,由持票人自行購買房票房源。
1.房票票面金額
房票票面金額由被征地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及房票獎勵組成。房票獎勵包括購房獎勵和使用金額獎勵。在房票有效期內使用房票購房的:
(1)一次性給予18個月臨時安置費的購房獎勵。
(2)按下列情形使用房票的,另行給予貨幣補償金額相應比例的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6個月內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30%給予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12個月內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20%給予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24個月內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10%給予獎勵;自房票出票之日起24個月后購房的,按已使用貨幣補償金額的5%給予獎勵。
2.房票房源及價格
房票房源為瑞安市城市更新中心發布的瑞安房票看房網(瑞安征遷房票房源庫)內政府房源。
3.房票出票日及使用期限
實施單位應在補償協議生效后,征地房屋搬遷騰空完畢、驗收合格之日向房屋所有權人出具房票。房票有效期自出票之日起計算,期限為24個月,在24個月有效期內未購房但仍有購房意愿的,可向實施單位提出延期辦理申請,房票期限最長可延長12個月。房票持有人應在房票有效期限內辦理購房支付手續,逾期未使用的,持有人不享受房票相關政策獎勵,按《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瑞安市房屋征收實施房票的意見》(瑞政發〔2024〕68號)規定領取貨幣補償。
4.房票變更
房票實行實名制管理,若房屋所有權人為自然人,可向征收實施單位提出將房票持有人變更為其近親屬,近親屬范圍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執行,房票持有人僅限變更一次。
5.房票購房
房票持有人在有效期內可選購房票房源內未出售房源。一張房票原則上對應購買一套房屋、一個配套車位。票面金額低于購房款(含配套車位)的,應全額使用票面金額,不足部分由持票人按購房合同約定自行補足;票面金額高于購房款(含配套車位)且支付后房票余額在10萬元及以上的,持票人可使用房票余額再次購房。
6.房票兌現
以下兩種情況房票持有人可向房票出具單位申請辦理房票兌現。
(1)房票有效期內自愿放棄房票購房或有效期屆滿后未使用的,按被征收房屋貨幣補償金額兌現,不享受本補償方案規定的獎勵政策。
(2)房票在有效期內或有效期屆滿后票面金額未使用完畢的,可享受一次性18個月臨時安置費的購房獎勵;未使用部分的兌付金額,不再享受相應的房票使用金額獎勵。
7.其他未盡事宜按照《瑞安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推進瑞安市房屋征收實施房票的意見》(瑞政發〔2024〕68號)執行。
九、安置事項
(一)產權調換房源或房票房源的定位
1.認購定位原則:以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簽訂時間、房屋搬遷騰空時間、交納房款時間先后順序綜合計分排序,按得分高低確定認購輪次。由第一輪次對象先行在相應房源中選擇定位,第一輪次選擇定位結束后,依次由后續輪次開展選擇定位;同一輪次內,以抽簽方式確定選擇先后順序。
若整體項目范圍內所有房屋所有權人均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完成房屋搬遷騰空及交納購房款的,其認購定位順序通過搖號方式確定。
2.評分辦法:總分設置為100分,其中:按時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占30分,按時搬遷騰空占40分,按期如數繳交購房款占30分。
(1)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得分:在書面通知規定期限內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協議書的,得30分;逾期簽訂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扣完30分為止。
(2)搬遷騰空得分:在征地房屋補償協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騰空并驗收合格的,得40分;逾期騰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扣完40分為止。
(3)交納購房款得分:在書面通知規定期限內繳清購房款的,得3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扣完30分為止。
3.具體選房定位辦法另作規定。
(二)騰空交房時間的認定
1.房屋所有權人簽署騰空交房確認書的時間。
2.房屋所有權人房屋被司法強制征收執行的時間。
3.房屋所有權人以各種方式阻撓,導致已交付的征地房屋不能按期拆除的,房屋實際拆除時間作為騰空交房時間。
(三)產權調換房源物業維修基金和首期物業服務
房屋所有權人在產權調換房源交付時應當按規定標準繳納物業維修資金,簽訂首期物業服務合同,并繳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等相關費用。首期物業服務單位由房源建設單位根據相關規定選聘。煤氣、水、電初(報)裝費等費用,按相關規定由房屋所有權人承擔,在產權調換房源交付時,由房源建設單位統一代收代付。
(四)地下室停車位
產權調換房源或房票房源的地下室停車位及其他地下空間權屬歸建設單位所有。選擇產權調換或房票購房的房屋所有權人,每套商品住宅用房可選購一個地下停車位,具體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按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結合實際情況評估確定,地下室停車位定位辦法另作規定。
十、房地產評估機構的選擇方式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征地范圍內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預公告發布后協商選定,10日之內協商不成的,由實施單位采取搖號方式隨機確定評估機構。征收補償過程中涉及資產評估機構選擇的,參照本條規定執行。
十一、其他事項
(一)房屋所有權人應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憑《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件》、其他合法有效憑證、身份證,在規定期限內與實施單位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協議簽訂時,房屋所有權人應將《不動產權證書》或《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證件》及有關證件和注銷申請報告、委托書、身份證明等相關材料交由實施單位,由實施單位統一向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手續。
(二)實施單位與房屋所有權人依照本方案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地點和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
(三)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房屋所有權人未達成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或在騰空期限內未騰空的,由實施單位報請市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置。
(四)拆除有產權、使用權糾紛或者其他產權不明的房屋,在本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不能解決糾紛或者明晰產權、使用權的,在房屋補償拆除前,由實施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
(五)房屋所有權人應當按規定期限簽訂征地房屋補償安置協議,在騰空搬遷公告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按期辦理房屋騰空移交手續,并將征地房屋交給實施單位驗收接管,由實施單位統一組織拆除。
(六)本方案自市政府公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盡事宜按照瑞安市有關政策執行,或由市政府另作補充規定。
(七)本方案由實施單位負責解釋。
來源: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微房產網
瑞安市人民政府、瑞安微房產網對此,你有什么想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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