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人捉刀一份“上訴答辯狀”玩。
上訴答辯狀
答辯人(被上訴人):費。
答辯人因與李云松(上訴人)、楊友建、楊帆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區人民法院(2026)蘇0602民初519號判決,已提上訴;茲針對其上訴請求、理由,答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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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上訴請求為:“將一審判決關于逾期利息計算部分改為:以406000元為基數,自2024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1%計算”,及要求答辯人承擔上訴案件訴訟費用。其理由是:2025年5月30日,答辯人曾通過微信發送單子告知上訴人:上訴人當時還欠答辯人60.60萬元,其中本金43.60萬元,還有17萬元是利息(獎勵),并詰問:“費(答辯人)也明確表示17萬元是獎勵,難道獎勵還要再算利息”?
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本無“獎勵”一說。通常所謂“獎勵”,零星、小額的,法律意義是贈與;規律化、固定的,即為利息。
一審法院在審查2022年底以來,答辯人、上訴人之間借借還還資金往來賬目后,根據2024年5月21日上訴人出具給答辯人的金額80萬元的“借條”(結算憑證,約定2024年10月30日前還清),適用最高法《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規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將該80萬元連本帶息,已全部界定為后期借款本金;并特別說明:“現有證據無法表明(其中)利息17萬元已超過法律保護的上限。”
接著,在核對2024年5月21日之后至一審庭審當日,上訴人對答辯人的還款賬目后,當庭確認了雙方公認的無爭議免證事實:上訴人最后還欠答辯人后期借款本金57.60萬元,進而判令上訴人以57.60萬元為基數還本付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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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裁判思維、邏輯清晰。證據采信符合證據規則,達到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事實認定、法律適用均正確。
現上訴人要推翻一審當庭確認過的雙方無爭議免證事實,要求對從前期借款利息經由“借條”(結算憑證)轉化為后期借款本金的17萬元,免計逾期利息,而僅對尚未歸還的57.60萬元后期借款本金中的另外40.60萬元計算逾期利息;可是又沒提交任何足以推翻雙方無爭議免證事實的新證據。故上訴人的訴請、理由,沒有任何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并嚴重違反民事訴訟的誠實信用“禁止反言”原則。
上訴人主張“雙方約定的借款利息是24%(年息)……遠遠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在從2022年底開始的,上訴人不斷的“借新還舊”過程當中,歷史“老條子”均被上訴人收走、控制。如若利息情況確實超出法定標準上限,那么,上訴人還款均是有跡可循的轉賬,大可交出歷史“老條子”,通過全面核賬,進行舉證;但上訴人又不提交,并且在上訴狀中也自認“確實難以舉證”。故對其主張,不應采信。
上訴人指摘答辯人“放貸”——“一直在做放貸的生意”,這不符合事實,是對答辯人的污名化。
一審法院查明:“2005 年左右,原告與被告李云松相識。2022 年左右,被告李云松因資金周轉需求向原告借款。”這中間十六七年里,答辯人和上訴人長期不聯系,無來往。是上訴人忽然找來,誘以“獎勵”,向答辯人借款,并不斷借新還舊,掏空答辯人家底,待答辯人不再出借也實在無錢出借了,上訴人就不好好還錢了。答辯人處于被動;而并不是答辯人拿著錢去主動找人要出借。除與上訴人外,答辯人并未和其他人發生民間借貸關系。答辯人也無任何其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在法院。
上訴人表示:“只要上訴人手上有了錢一定會第一時間還款,上訴人沒錢……”,也壓根沒這回事。上訴人的調性,就是千方百計賴賬不還。
遠者,2016年4月12日,上訴人就被崇川區人民法院納入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俗稱的“老賴”,案號(2015)崇執字第02234號。但是同年,她把南通市愛江山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營南通城山路“愛江山飯店”)、蘇州別致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運營蘇州甲辰巷“顧亭酒家”)的股權,都登記到她時年20歲的兒子楊帆等人名下,規避債務履行、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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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者,上訴人在向答辯人借款之后,于2023年8月16日向案外人——南通興創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租賃紫瑯新天地5、101、5、5#301房屋,并于同年11月30日在上述地址成立南通意藍京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運營“意藍京老北京新火鍋”。但該年4月4日、5月22日,案外人X因兩例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將上訴人訴至崇川區人民法院,后取得經司法確認的債權文書,因上訴人不履行還款義務,遂于年底對上訴人申請強制執行。上訴人即迅速于2024年2月1日,將其意藍京公司75%股權,變更登記至廚師徐海建名下,規避債務履行、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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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的“賴賬三部曲”是:把別人的錢弄到自己兜里,主客易位,她居于主動之后,一是通過私下協商,叫債權人免除部分債務,而后不還或象征性還點就又不還了;待被訴至法院了,通過調解讓債權人再免除部分債務,之后繼續不還或象征性還點就又不還了;債權人無可奈何,申請強制執行,她財產早已轉移,名下什么都沒有。執行局遂宣告終結本次執行。這是她的老套路。
2026年4月19日紅星新聞深度調查報道《江蘇南通多人稱一餐飲老板長期欠債還擴大經營,相關門店停業后仍不還款 債務人:生意虧損,無力還錢》中,案外人——供貨商M等5名債權人的遭遇無不如此。M被拖欠貨款,經私下協商和法院調解,兩次減免上訴人債務合計12萬元,但關于剩余40萬元的分期還款協議,上訴人就是拒不履行。M等5名債權人均已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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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審過程中,上訴人律師徐峰也曾要求談談——叫答辯人減免17萬元“獎勵”,然后就剩余40.60萬元簽訂分期還款協議,調解結案。答辯人已醒悟其秉性,預判是圈套,沒有答應。后一審法院依法作出裁判。
上訴人上訴請求、理由,荒誕不經,標的7905元,上訴費不過50元。醉翁之意不在酒,不外是用盡程序拖時間而已,好留出時間窗口處理其他事務而已。
請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答辯人:費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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