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NEWS / /
【裁判要旨】
依約履行顯失公平的,法院可適用公平原則予以調整。當事人承諾書雖為復印件,但結合日常生活經(jīng)驗、證據(jù)的合理性及案件事實相符等因素,可認定具有高度可能性而予以采信。開發(fā)商在買受人違約的情況下仍同意繼續(xù)履行合同并交付房屋,若嚴格依照承諾書約定判令買受人無須支付尾款,將導致顯失公平的結果,違背合同法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
【關聯(lián)法條】
- 《民法典》第六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 《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
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出賣方)→ 代某、李某(買受方):商品房預售合同關系
【原告訴請】
要求代某、李某支付購房尾款14萬元及利息,并承擔律師費等費用。
【被告答辯】
代某、李某稱承諾書明確約定辦理產(chǎn)權登記后支付尾款,現(xiàn)尚未辦理產(chǎn)權登記,故無須立即支付尾款;并質疑開發(fā)商不認可承諾書的真實性。
【法院查明】
2013年10月21日,某實業(yè)發(fā)展公司與代某、李某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和補充協(xié)議,約定首付加銀行按揭付款方式。
2013年11月5日,兩人支付首付款17萬余元。
2014年6月9日,兩人出具承諾書稱因銀行按揭無法辦理,承諾在房屋產(chǎn)權手續(xù)辦理完畢后一次性支付剩余尾款14萬元。該承諾書為復印件,開發(fā)商不認可其真實性但持有原件具有一定合理性。
2014年6月19日,雙方合同登記備案,代某、李某已裝修入住案涉房屋多年。
【法院認為】
一、承諾書證據(jù)認定:雖為復印件,但結合開發(fā)商持有原件的高度可能性、買受人已接收房屋并欠付尾款的事實、以及開發(fā)商此前無催要證據(jù)等要素,足以認定承諾書真實存在具有高度蓋然性,予以采信。
二、尾款支付責任:承諾書實質上改變了原合同條款,應以承諾書約定為準。但嚴格依照"辦產(chǎn)權后再付款"將導致買受人因自身違約而長期占有使用房屋卻不用付尾款,顯失公平。開發(fā)商同意繼續(xù)履約系基于善意,受公平原則調整,買受人應當支付尾款。
【裁判結果】
一審(云南省尋甸回族彝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一、代某、李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購房尾款14萬元;
二、駁回其他訴訟請求。
二審(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3)云01民終號):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其他】
本案涉及復印件證據(jù)采信及公平原則適用兩大法律問題。對于沒有原件比對的復印件,司法實踐中應當審慎認定,但在具備高度可能性的情況下可以采信。公平原則的適用應審慎處理好與意思自治的關系,確保法、理、情統(tǒng)一。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wǎng)易號”用戶上傳并發(fā)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