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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之十:(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
筆者作為長期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律師,結合執業過程中遇到的實務難點、典型案例及具體解決方案,撰寫此系列文章,旨在幫助大家清晰理解離婚對子女撫養的法律后果,高效應對案件中遇到的實際問題。本文為系列第十篇探望權的中止和恢復。
對探望權中止的理解。
探望權的中止,是指探望人符合探望權中止的法定理由時,由法院判決探望權人在一定時間內中止行使探望權的法律制度。
所謂中止,在這里是指由于出現了法定不能行使探望權的情形,探望權人應暫時停止探望。探望中止只是要求探望權人在法定理由存在期間暫時不得行使探望,在法定理由消滅后,就應該恢復探望權人的探望,因此,探望中止不是探望權終止,更不是剝奪探望權。
探望權中止的法定事由
《民法典》第1086條第三款規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故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望權中止的法定事由。
司法實踐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一般包括:行使探望權的父或母一方吸毒、賭博、酗酒、品行不端,有嚴重的傳染病、精神疾病等,對子女有暴力傾向或者利用探望機會將子女藏匿起來等情形。
請求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和方式
《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7條規定:第六十七條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以及其他對未成年子女負擔撫養、教育、保護義務的法定監護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的請求。
中止探望權對探望權人影響巨大,也可能影響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所以《民法典》規定中止探望權的主體,只能是法院。《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66條規定:第六十六條當事人在履行生效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過程中,一方請求中止探望的,人民法院在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后,認為需要中止探望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書面通知其恢復探望。
探望中止的事由消滅以后,被中止的探望恢復。探望的恢復,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也可以由法院書面通知。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在探望中止的原因消滅以后,法院基于當事人的申請應當書面通知探望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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