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個月,北京、上海、廣東、深圳、福建、鄭州等地律協陸續發布文件,給律師、律所自媒體上了一道緊箍咒。
高度總結一下,就是三句話:
那些打著法律咨詢公司旗號的“案源營銷公司”以及給律所、律師做代運營的公司,會越來越難干,甚至逐漸走向消亡;
律師自媒體不靠案源掙錢靠直播帶貨等其他方式掙錢的路子被一些律協堵死了;
青年律師通過一些“花哨”的方式做自媒體試圖彎道超車的路子行不通了。
下面具體聊聊。
北京律協——
律師、律所與互聯網平臺、MCN機構等第三方合作進行業務推廣,應切實履行監督義務,對推廣內容與行為進行監督;不得與其共用辦公場所、服務標識或宣傳資料,避免造成公眾混淆,不得以支付案件介紹費、律師費收入分成等任何不正當手段進行業務推廣。
解讀
加大了對第三方公司參與內容營銷、案源轉化的監督管控力度。打著法律咨詢公司旗號的營銷公司不能參與律師費分成,對其獲得利潤的方式產生影響。
廣東律協——
律所或律師的網絡推廣賬號不得允許第三方以自身名義開展業務。
與第三方合作運營的自媒體賬號委托第三方推廣的賬號、直播賬號,須向律協備案。
律師或律師團隊用于網絡推廣的賬號,應向律所報備。
不得以不當著裝、動作吸引關注,不得以“網絡打假”“維權斗士”名義煽動情緒、制造對立。
嚴禁借普法之名直播帶貨。
解讀
應該說,廣東律協比北京律協的管控力度大了不少。
首先,是和第三方合作的自媒體賬號需要“報備”。
然后是對自媒體的內容做出的具體要求。網上,不少青年律師知道自己靠自媒體做案源轉化沒戲,就玩點“花活”掙點其他收入,現在這條路被斷了;一些資深律師善于通過“形象塑造”獲得當事人的信任和好感,目前這條內容營銷路徑受到了限制。
另外一個值得注意的是“律師不許直播帶貨”!目前,某平臺的一些律師大V,其實在律師行業知名度并不高,把賬號做起來了之后直播帶貨反而成了收入大頭。現在,在廣東,這個掙錢的路子被禁了。
深圳律協——
嚴禁向第三方機構支付與案源獲取有關的費用、律師費收入分成、回扣等不正當費用,或以案源分成、按件計酬等與委托結果掛鉤的方式與第三方機構進行費用結算。
嚴禁與第三方機構共用辦公場所、服務標識或使用易使公眾混淆的名稱、標識。
解讀
應該說,深圳律協是在廣東律協的基礎上,進一步對律師自媒體“加碼”——不但嚴禁“法律營銷公司”參與律師費分成,甚至連與委托結果掛鉤的費用結算方式都不行!!
目前,絕大多數“法律營銷公司”和大部分律師律所新媒體代運營公司,以及做百度競價的網絡推廣公司,都是基礎服務費加“提成”模式。這一新規,顯然會對這一行業產生巨大影響,甚至直接影響生存空間。
上海律協——
委托第三方運營、投放、合作推廣的,律師、律師事務所應當履行必要審查監督責任,確保宣傳推廣全程可控、可追溯、可追責。
不得將律師事務所或者律師的網站、自媒體賬號交由非律所人員使用。
不得以私信、群發通知等方式,向不特定用戶主動推送推廣內容;確需發送的,應以用戶明確同意為前提,并避免高頻、反復推送形成騷擾。
嚴禁發布與律師職業形象不符的低俗、過度娛樂化內容;需以“符合律師職業身份”“符合平臺基本規范”作為雙重標準進行自我審查。不得以明顯不符合律師職業身份的著裝、言行、動作等方式博取關注,避免誤導公眾對律師職業形象產生不當認知。不得在缺乏莊重、嚴肅氛圍或者與律師身份不符的場景中使用律師袍、領巾、徽章等律師專用標識,不得以專用標識作為吸引流量的主要手段或者進行不當包裝。不得通過以引導對立、夸張渲染等方式,誤導公眾對律師職業定位、服務邊界形成錯誤認知。
不得通過煽動情緒、制造群體對立、炒作敏感爭議話題等方式進行推廣。
解讀
上海律協,規定最細,也是對律師、律所自媒體代運營管理最嚴格的——律所、律師的自媒體,干脆就不許交給第三方使用!“報備”都不行!在上海,代運營公司干脆別干了。
不許通過私信、微信群未經允許轉發業務推廣文章,也是夠狠。就是不知道這條對上海律師的管理是否真落實得下去?
關于律師形象,上海律協也要求得很細,對青年律師不利好。
鄭州律協——
律所或律師與第三方機構合作運營推廣賬號或委托第三方進行網絡推廣,律所應向律協備案,未經備案不得開展推廣活動。
禁止以不符合律師職業身份的著裝、動作等方式吸引關注;律師袍、領巾、徽章等專用標識禁止用于與律師身份不符的缺乏莊重氛圍的場景;禁止煽動情緒、制造對立,或以“網絡打假”“維權斗士”等名義誤導公眾對律師職業的認知。
律師事務所與第三方合作開展網絡推廣的,應當簽訂書面合規承諾書,報律協備案。律所或其律師在當年度開展過網絡推廣活動的,律師事務所應當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本會提交上一年度的網絡推廣合規自查報告。
解讀
如果委托第三方做網絡推廣,就要向律協報備、提交合規自查報告。
福建律協——
不得采用低俗、夸張、娛樂化等有損律師職業尊榮和專業形象的方式進行宣傳。
不得發布于律師職業無關但可能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影響律師行業聲譽的內容。
不得通過短信、自動私信等騷擾方式向不特定人群進行強制推廣。
不得以支付介紹費、分成、返點等利益輸送方式于互聯網平臺、法律咨詢服務機構合作進行推廣。
不得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虛擬律師形象、模擬律師身份提供法律咨詢或進行業務推廣,而不在顯著位置標明系人工智能生成。
不得利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或實質性參與撰寫推廣內容,未標注人工智能輔助生成的。
解讀
福建律協是這些律協當中唯一一家針對“大模型寫作”做出規定的,而且也值得點贊——名為律師普法,實為大模型內容輸出,實在不上檔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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