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修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每五年評選一屆
魯網6月16日訊(記者 王玉龍)2026年6月2日,濰坊市人民政府印發《濰坊市市長質量獎管理辦法》(濰政發〔2026〕4號,以下簡稱《辦法》), 并向社會公開。
濰坊市于2009年設立濰坊市市長質量獎,在深入推進質量強市戰略,樹立質量標桿,引導和激勵全市各行業加強質量管理、提高質量總體水平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舊版《辦法》已施行十年,隨著政府質量獎制度的深入實施,已不能適應當前工作需要,亟需進行修訂完善。
修訂過程中,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山東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山東省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參照《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魯政發〔2025〕5號),結合實際,起草了新版《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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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辦法》共八章二十四條。與舊版相比,新版《辦法》主要在以下七個方面進行了修訂。
一是更新制定依據。將依據修訂為《山東省質量強省建設綱要》《山東省省長質量獎管理辦法》(魯政發〔2025〕5號)。
二是調整獎項設置。將“每兩年評選一屆”修訂為“每五年評選一屆”,取消“每屆有效期5年,獲獎單位和個人有效期屆滿后可再次提出申請”的設定。
三是重置組織機構。將組織機構修訂為市市場監管局,負責組織開展市長質量獎的評審和日常管理工作。
四是優化申報條件。對單位和個人申報條件的具體要求,逐款進行了優化,使申報門檻更加科學、更全面。單位申報條件刪除了“未發生虧損”的要求,增加了無失信、無重大輿情等禁止性規定;個人申報條件強化了政治與品行要求,提升個人獎項社會示范價值。
五是完善評審程序。將縣級推薦程序單獨成條,設定了征求意見、公示、出具意見等環節;市級評審明確列出輿情調查、資格審查、材料評審、初步票選、現場評審、陳述答辯等環節,增加了異議處理規定,使評審程序更系統、嚴謹。
六是更新獎勵形式。修訂為市政府向獲獎單位頒發獎牌,向獲獎個人頒發證書,并給予獲獎個人一次性獎金不超過6000元。
七是增加獲獎者義務。增加了獲獎者有義務配合市場監管部門總結提煉、宣傳推廣其質量工作先進經驗和成果(涉及商業機密的除外),既強調了獲獎者的社會責任,也保護了其合法權益。
新版《辦法》共八章二十四條。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至第五條),分別對目的和依據、獎勵對象、術語定義、獎項設置、遵循原則進行規定;第二章 組織管理(第六條),規定了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三章 申報條件(第七條至第九條),設定申報單位及個人的具體資格條件;第四章 評審程序(第十條至第十五條),分別對自愿申報、推薦程序、評審流程、擬獎名單、公示及異議處理、審定公布等程序作出具體規定;第五章 獎勵及經費(第十六條至第十七條),明確了獎勵形式和經費來源;第六章 獲獎單位和個人的責任與義務(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對稱號使用要求、獲獎者義務、禁止行為進行了規定;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撤銷機制(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設定了評審紀律、監督管理和撤銷機制;第八章 附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施行日期、既往獲獎者不得重復申報及舊辦法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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