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聞記者 粟裕
用人單位享有錄音制品著作權,可以不經許可,將離職員工聲源數據用于AI配音嗎?
6月25日,封面新聞記者從浙江省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杭州市濱江區法院近日審結一起離職員工聲音被AI化使用的人格權糾紛案。法院指出,用人單位不得以享有著作權為由,主張其對自然人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
據介紹,原告周某曾為被告理某文化公司員工,雙方2022年4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周某任“虛擬藝人”崗位,負責直播、視頻制作等工作,其《勞動合同》附件《保密及知識產權協議》約定工作期間的知識產權及其他財產權利歸公司所有。
2023年8月,理某文化公司以內部測試急用為由,安排周某配合錄制“夢某-周某-聲音使用及AI訓練項目”相關素材。雙方未簽訂正式合作協議,周某就簽約及授權費事宜與公司溝通后,公司未予明確回復。
2024年9月,周某從理某文化公司離職。不久后,發現公司擅自將其聲音素材經AI訓練后,用于項目“夢某”角色的配音,涵蓋直播、商場展示等場景。周某認侵害了其聲音權,構成人格權侵權,遂向濱江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并賠禮道歉。 被告則辯稱其對周某所錄制的聲音等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系合法使用。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核心爭議在于:AI化使用的聲音是否落入聲音權的保護范圍,以及錄音制品著作權與人格權的界限如何厘清。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自然人聲音的保護,參照適用肖像權保護的有關規定,以具有可識別性作為法律保護的前提條件。對經人工智能技術處理后的聲音是否落入自然人聲音權益保護范圍,關鍵在于通過該聲音是否仍能識別出該特定自然人。
本案中,經AI處理后的聲音與周某的語調、發音風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足以使一般公眾準確識別出周某的主體身份。因此,經AI處理后的聲音應落入周某聲音權益保護范圍,應受民法典保護。
法院認為,即使理某文化公司對周某所錄制的聲音等錄音制品享有著作權等權利,但知識產權歸屬約定不包含人格權益,故不當然包括授權被告對周某的聲音進行AI化使用的權利。
最終,法院判決理某文化公司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2萬元并出具書面道歉聲明。一審判決后,當事人未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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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張任姣
責編 王 萌
審核 楊明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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