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滾動播報
(來源:北京商報)
廣東金融學院學生胡棟誠起訴海航“計劃起飛時間提前10分鐘”一事有了新進展。6月25日,北京商報記者對話了胡棟誠。目前,雙方協商和解,海航全額賠付胡棟誠103.84元的住宿費用,并承諾7月30日前調整規則。在“航班提前多長時間才算不正常航班、旅客才能免費退改”這一爭議下,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航司已悄然取消“航班提前超過15分鐘才可免費辦理退改簽”的規定。關于為什么航班計劃起飛提前了10分鐘就要去法院起訴,胡棟誠表示,一方面是要證明海航的格式條款無效,另一方面,這也是一種底線意識的體現,航司的免責門檻不能越來越低。
律師指出,企業自行制定的運輸條件不能排除或限制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權利,航班提前起飛導致旅客產生合理損失的,航空公司原則上應承擔相應責任。而這一案例也明確了一個基本原則:行業慣例或民航管理規范不能替代民事法律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判斷,航空運輸合同的履行,應當回歸契約本義——以客票約定為準。
10分鐘與15分鐘的爭議
針對起訴海航“計劃起飛時間提前10分鐘”一事,胡棟誠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目前雙方已協商和解,海航全額賠付了胡棟誠103.84元的住宿費用,并承諾在7月30日前完成相關規則調整。
胡棟誠與海航的糾紛始于一段“10分鐘與15分鐘的爭議”。
3月13日,胡棟誠使用此前購買的海航plus權益卡,兌換了4月3日由深圳飛往呼和浩特的HU7731航班,原定起飛時間7:40。
胡棟誠表示,自己還是學生,外出游玩預算有限,住處距離深圳寶安國際機場有30公里,打車單程至少要上百元。因此,他專門查閱了深圳地鐵官網的首班地鐵抵達時間,并計劃在石廈站乘坐首班地鐵,于6:44到達深圳寶安國際機場。
在無托運行李且有易安檢的情況下,胡棟誠確定自己能在7:20的截止登機時間前趕上飛機。
但是胡棟誠的計劃被海航一條計劃起飛時間提前的通知短信打亂。3月25日,他收到海航的短信,由于公司計劃原因,航班時刻調整,計劃出港時間為7:30。也就是比原計劃向前調整了10分鐘。
對于尋常消費者來說,航班起飛時間向后延遲很常見,但計劃起飛時間提前10分鐘的情況較為罕見。胡棟誠意識到,計劃起飛時間提前10分鐘,意味著值機和登機截止時間也相應提早了10分鐘,自己將面臨誤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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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棟誠認為,海航主動變更了航班計劃起飛時間,導致他產生本不該有的額外花銷,海航理應進行賠償。當日,他便向海南航空提出自己的三選一訴求:免費退改簽、報銷登機前一晚的住宿費或者報銷早上的打車費。但這三個選項均被海航以“航班提前未超15分鐘,屬于正常航班”為由拒絕。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海航的“超15分鐘才算不正常航班”標準來源于當時其運輸總條例中的規定:航班取消、航班出港延誤/提前超過15分鐘、航程改變、艙位等級變更及承運人無法運行原航班等情形,可按照相應規定辦理非自愿變更或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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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交通運輸部發布的《航班正常管理規定》中,僅“航班延誤”和“航班出港延誤”有明確的“15分鐘”時間界定。例如,“航班延誤”是指航班實際到港擋輪擋時間晚于計劃到港時間超過15分鐘的情況。
胡棟誠對海航的該項規定提出疑問:乘客遲到時,航司按乘客違約作廢客票。但航司向前調整航班時刻,為什么就不用承擔相應責任?
帶著質疑,胡棟誠曾向民航局申請調解,訴求是讓海航賠償住宿費損失,但海航在4月13日拒絕了調解。
胡棟誠是學校里法律愛好者社團的成員。維權碰壁后,他與兩位法學專業的社團成員一起復盤、研究了“計劃起飛時間提前”的全過程。3月27日,在兩位社團成員的幫助下,胡棟誠正式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遞交訴狀,起訴海南航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寫明了胡棟誠的賠償住宿費、承擔訴訟費。更重要的是,他要確認海航的“提前超過15分鐘才構成不正常航班”格式條款無效。
航司悄然更改運輸總則
“10分鐘與15分鐘的爭議”持續了數日,最終,海航向胡棟誠承諾,將在7月30日前修改運輸總條件。
北京商報記者了解到,在胡棟誠與海航達成和解后,原本與海航有相似“15分鐘”限制規則的天津航空、春秋航空等航司,也悄然改變了規則,取消了“15分鐘”門檻。
以春秋航空為例,其當前的旅客和行李運輸總條件7.2.1.1顯示,“航班出港延誤、取消、備降、提前、航班計劃出港時間延后達15分鐘及以上,旅客可按照本條件8.2款或9.2款辦理非自愿變更或非自愿退票”。也就是說,只要航班計劃出港時間提前,旅客都可以按相關規定辦理非自愿變更或退票。
胡棟誠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溝通中,海航方面表示,設置“15分鐘”門檻的目的主要是防止黑票代利用信息差,一邊找旅客收取退改手續費,另一邊又找航司免費退改,違規獲利。“他們認為此類影響要大于對旅客行程的影響。”
但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計劃出港時間的提前和延后需要承擔的風險完全不同。延后意味著旅客已經抵達機場,風險在于等待;提前則是旅客需要緊急調整前置行程,風險在于被剝奪乘機資格。
上海市海華永泰律師事務所權益合伙人孫宇昊指出,從法律角度看,海航此前以“提前15分鐘以上才免費退改簽”為依據進行抗辯,法律依據并不充分。
根據現行有效的《公共航空運輸旅客服務管理規定》,因承運人原因導致旅客非自愿變更行程的,承運人應當依法為旅客辦理退票、改簽等服務,并未規定只有提前15分鐘以上才屬于非自愿變更。
孫宇昊認為,企業自行制定的運輸條件不能排除或者限制法律法規賦予消費者的權利。如果航班計劃起飛時間提前導致旅客原本合理安排的出行計劃無法實現,并因此產生額外住宿、交通等合理費用,航空公司原則上應承擔相應責任。
企業自定規則應與消費者法定權利匹配
在胡棟誠看來,自己起訴海航一事,更多是底線意識的體現。
“如果海航此次的要求是提前超過15分鐘才可以辦理非自愿退改,之后就有可能會改成一小時、兩小時,或者有其他航司將這一不合理規定也寫進運輸總條件。”胡棟誠表示。
為了充分證明海航“提前超過15分鐘才構成不正常航班”格式條款的不合理性,胡棟誠將國航、東航、南航、九元航空、中聯航等航司的運輸總條件等文件都作為證據提交,提交證據總數多達27份。他還向北京商報記者表示,在起訴過程中,自己也強調了,被向前調整的10分鐘,其存在的意義更多在于抵御各種風險,是必要的富余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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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常莎認為,海南航空因自身原因將航班計劃起飛時間從7:40提前至7:30,屬于單方面變更合同核心條款,且未征得旅客同意,已構成違約。
常莎表示,胡棟誠與海航的案例明確了一個基本原則,即行業慣例或民航管理規范中的部分規定不能替代民事法律對合同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判斷,只要航司因自身原因單方變更航班時刻并對旅客造成合理損失,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航空運輸合同的履行,應當回歸契約本義——以客票約定為準。
此外,飛機運行受天氣、空管等復雜因素影響,航班時刻存在調整可能,這是航空運輸的特殊性所在。常莎還提示,從平衡角度出發,若將所有風險完全轉嫁由航司承擔,也不盡合理,宜結合公平責任原則,在個案中綜合考量雙方過錯程度及實際損失情況,作出相應責任認定。
北京商報記者 關子辰 牛清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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