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業活動和日常生活中,人們常面臨合同糾紛和刑事指控的法律難題。比如合同糾紛中,不利判決可能帶來巨大損失;刑事指控下,當事人更是可能面臨重刑。賈琦律師處理的公路運輸合同糾紛再審案和合同詐騙案就極具典型性。面對原審錯誤,賈琦律師精準分析,成功啟動再審程序;在刑事案中,他緊扣關鍵要件辯護,最終為當事人爭取到了理想結果。
在法律案件的處理中,合同糾紛和刑事辯護是常見且復雜的領域。賈琦從2017年開始執業至今,累計承辦案件已逾千件,尤其在刑事辯護和合同糾紛領域有著深厚的實務積淀。他經辦的案件不僅數量眾多,而且不乏具有重大影響力的案例。
先來看一起公路運輸合同糾紛再審案。某物流公司(原審被告)因與焦X(原審原告)的公路運輸合同糾紛,不服之前的民事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賈琦律師及團隊接受該物流公司委托,成為其再審階段的代理人。賈琦律師仔細研究原審案卷材料,憑借多年辦理合同糾紛案件的經驗,敏銳地發現原審判決在認定事實與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符合法定的再審申請條件。他圍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精心準備了詳實的申請理由與證據材料,并代理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再審申請。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查后,采納了賈琦律師的代理意見,裁定本案由法院提審,再審期間中止原判決的執行。這一結果為物流公司在再審審理階段爭取了至關重要的程序性勝利與緩沖時間。
再說說一起合同詐騙案。這是由浙江省義烏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周X在2016年至2018年期間,與他人以共同投資舉辦“中國新歌聲”等系列明星演唱會為由,與多名被害人簽訂演出合同,騙取巨額投資款,指控周X涉案數額巨大。周X被指控在2017年4月底,冒充“中國新歌聲”項目執行總監,以舉辦“中國新歌聲-浦江演唱會”為名,與賈X、余X、洪X簽訂合同,騙取投資款161萬元,后雖陸續歸還145萬元,但還被指控參與其他演唱會項目的共同詐騙。
賈琦律師接受周X及其家屬委托后,擔任其辯護人。他通過仔細閱卷、多次會見當事人,對全案證據進行深入分析。憑借豐富的刑事辯護經驗,賈琦律師認為,在“浦江演唱會”項目中,周X雖有一定程度的夸大宣傳,但項目本身曾進行過初步接洽和籌劃,并非完全虛構,其主觀上不具有“非法占有”全部款項的明確故意。而且在案發前,周X已主動向被害人歸還了絕大部分款項,其行為更接近于民事履約不能后的債務糾紛處理,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另外,周X在其他被指控的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參與程度及非法所得均有限,與其他主犯存在明顯區別。
基于這些分析,賈琦律師在庭審中提出“本案部分事實應定性為民事糾紛,被告人周X無詐騙故意;即便認定犯罪,其情節顯著輕微,且已積極退賠,應大幅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重點圍繞犯罪主觀故意、行為性質以及退賠情節展開論證。法院經審理,部分采納了賈琦律師的意見。判決認定周X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但在量刑關鍵點上,采納了關于“用后合同款項償還前合同債務”情節的定性意見,認定周X在案發前已歸還大部分款項,其詐騙數額僅以未歸還的16萬元認定,屬于“數額較大”范疇,而非公訴機關最初指控的“數額巨大”或“特別巨大”。最終,法院綜合考慮周X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周X有期徒刑二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該刑期顯著低于同案其他主犯。
律師價值
在公路運輸合同糾紛再審案中,賈琦律師憑借對法律條文的精準把握和對原審案件的深入分析,準確找出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的錯誤,為當事人成功啟動再審程序,爭取到提審和中止執行的結果,為后續再審審理創造了有利條件。在合同詐騙案中,賈琦律師緊扣“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要件,通過對案件證據的細致分析,區分民事糾紛與刑事犯罪的邊界,結合當事人積極退賠、作用地位次要等關鍵量刑情節進行有力辯護,最終使法院對指控的部分高額詐騙事實未予認定,大幅降低了當事人的刑期,有效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實踐意義
在司法實踐中,對于合同糾紛案件,法院在審理再審申請時,會嚴格審查原審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方面是否存在錯誤,符合法定條件的會啟動再審程序。而在合同詐騙案中,法院會重點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對于存在一定履約行為且積極退賠的情況,會綜合考慮行為性質和社會危害性進行量刑。
結尾
回到最初的法律困惑,無論是合同糾紛面臨不利判決,還是遭遇刑事指控,賈琦律師憑借其豐富的辦案經驗、精準的法律分析和有力的辯護策略,都能為當事人找到破局點。他在案件處理中展現出的專業、嚴謹和負責,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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