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長春某區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販賣毒品案。
被告人李某,男,2009年10月29日出生,在校學生。李某明知右美沙芬已被列為第二類精神藥品目錄,仍以牟利為目的,于2025年2月從村衛生所以每盒15元的價格購入氫溴酸右美沙芬片28盒。后李某分三次將其中15盒以每盒20元至40元不等的價格轉售給3名未成年人,累計非法獲利83元。經檢驗,李某出售的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含右美沙芬成分。
吉林省長春市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為目的,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國家管制的第二類精神藥品氫溴酸右美沙芬片,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且屬情節嚴重。李某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應依法從重處罰。李某犯罪時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依法對其從寬處罰。結合當地社區矯正管理局同意對李某進行社區矯正的調查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對李某宣告緩刑。據此,依法對被告人李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極易受不良思想誘導,在同學圈層內流轉國家管制的麻精藥品,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成年販毒人員存在明顯區別。本案是未成年在校學生販賣新列管麻精藥品的典型案例,未成年被告人李某多次向多名未成年人販賣右美沙芬片劑,折射出當前未成年人群體對右美沙芬等新型毒品認知盲區突出、易受誘惑誤入歧途的現實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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