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治中心可能設立為參公事業單位嗎?
碧翰烽/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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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說綜治中心是一個工作平臺,主要在于整合資源、創新方式,一般由黨委政府、政法委主導。比如,有的地方綜治中心主任由政法委書記擔任,工作力量幾乎涵蓋政法委的綜治、維穩、涉法涉訴等所有業務領域。大多數鄉鎮街道由黨委書記兼任綜治中心主任。
如果說綜治中心是一個正式機構,就目前現狀來看,一般就是事業單位。除了少數地方之外,其事業單位機構級別較低、人員較少,缺乏獨立性。如縣級綜治中心,有不少地方是副科級事業單位,編制不過幾個人,還不能完全到崗到位,要指揮調度協調縣域內各鄉鎮街道各單位,其難度可想而知,所以還得由政法委主抓。
一
從現實情況和發展趨勢來看,綜治中心建設很重要很有必要。
一是矛盾糾紛和治安問題客觀存在,不論什么時候都會有,發展得又好又快時有,發展得緩慢時也有。
二是社會越向前發展,問題越是多元復雜,治理方式和路徑也就相應需要多元,這就涉及到整合治理資源、創新治理方式問題。
三是歷史和現實經驗教訓表明,治理社會僅靠單打獨斗不行,不是哪一種方式可以解決,必須依靠綜合治理。
四是政務中心實現的是“最多跑一次”,綜治中心的目標是“最多跑一地”,這是人民群眾提出的迫切需求,也是治理現代化的重要追求。
五是綜治中心工作會逐步進入專業化專職化趨勢。無論是指揮協調調度,還是參與矛盾化解、信息化建設應用等,都是如此。
二
這里,不探討“平臺”的運行問題,這涉及到政法委職能職責,也涉及到平安建設或綜合治理協調機制的常態化制度化問題,屬于領導體制機制問題。
現在需要探討的是,無論是基于平臺功能定位,總得有一個常設機構維持其正常運轉,這也是政務中心整合各個部門之后,需要有一個機構支撐。否則,難以想象這么多的單位如何保持工作的協作、配合與落實。
何況從當前現狀來看,相比較政務中心,綜治中心工作難度恐怕只會大不會小。
既然要求綜治中心實體化實戰化,還要發揮兜底協調作用,最為重要的就是得有充分的工作保障,即有人管事、有錢辦事、有權定事。不然,實體化實戰化有可能落空。
三
按照實體化工作保障標準要求,有的綜治中心機構至少面臨幾個現實問題:
一是機構級別低。一個副科級事業單位,開展日常協調調度是有困難的,權威性公信力明顯不夠。所以,明明是綜治中心在調度,不得不說是政法委或領導在調度。
二是人員編制少。如果按照綜治中心規范化建設的標準全面落實到位,涉及到受理、辦理、回訪、分析研判、督辦落實、信息化建設等等工作,是需要有專人專職去做的。政法委人員本身有限,已經有不少人投入到了綜治中心,但依然人手緊張,許多事務性、保障性的工作,還得有人去做。
三是引進優秀人才難。一個事業單位,事多、事難、錢少,成長空間又有限,恐怕難以吸引優秀人才進入,即使是有,也有可能作為考公務員的跳板。
而綜治中心如同政法單位,其實也是在辦案,而且還是歷史遺留和疑難復雜案件,更需要人才作支撐,雖然整合了各方力量,但作為指揮平臺中樞,首先也得有人才。
四是可持續性問題值得關注。由于人員少,難以實現綜治中心的相對獨立性,使得一些工作難以實現專業化專職化,可持續性就會存在問題。
四 能不能設立為參公事業單位?
這是有的基層干部提出的建議,他們認為,如果設立為參公事業單位,一方面能夠更好推動實體化實戰化運行,提高隊伍待遇,吸引優秀人才,穩定優秀隊伍;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與公務員系統和政法系統之間的人才交流;更重要的是能夠增強綜治中心的權威性與公信力。
就目前來看,綜治中心設為參公單位的應該相當之少,尤其在基層恐怕更少。還有,像政務中心也不一定是參公事業單位,不過也有部分地區的政務中心被明確界定為參公事業單位。
還有,目前一些鄉鎮街道在內設機構中設立了“綜治辦”或“平安辦”,屬于行政機構,但是存在和應急等相關部門大合并的問題,在有的鄉鎮實際運行當中,又將這個機構的工作人員予以分開運行,因為,至少僅綜治和安全生產都是兩塊非常重要的工作。
那么,實際上,在不少鄉鎮街道是沒有綜治中心這樣一個事業機構的,只是單純的一個平臺,而在鄉鎮其實還設有一些事業單位,事業機構在鄉鎮作用發揮和可行性情況,也值得今后進行探討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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